新鲜!猪、鸡还有昆虫被法院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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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听取证人证言之后,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基于对被指控罪行的厌恶和恐惧,为了杜绝再犯和维护正义,对于这头正于修道院监禁的猪,我们进行审理、量刑、宣判,决定将它送上绞刑架。”
本文首发于法治周末
1379年9月5日,法国一所修道院里的猪群突然狂性大发,横冲直撞之下杀死了一个名叫贝利诺特的男人。
根据彼时法国的法律规定,这是事实再清楚不过的恶劣罪行,必须要严惩凶手,即便凶手是头猪。
于是,肇事的猪群作为被告被带上法庭,并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当时,这些猪是修道院的重要财产,将其全部处死会给修道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修士们没有办法,只得写信给勃艮第公爵,哀求他只处罚3头主犯,放过那些没有实际参与杀人行为的旁观猪。修士们的信显然打动了公爵,最终只有3头猪被处死,其余的则被免刑。
无独有偶,1457年,在法国拉维尼,一只母猪正在猪舍里喂养它的6个猪仔。一个小孩子试图去逗猪仔,却不幸掉进了猪舍。当时,饿极了的猪群起攻之,杀死并吃掉了小孩。
和修道院的猪一样,这些猪也被带上了法庭,法庭最后宣判母猪死刑,但饶过了6个猪仔,理由是这些猪仔之所以犯下如此残忍的罪行,是受了它们母亲的负面影响。
很显然,在彼时的法国,即使面对猪这样的被告,法庭仍然保持了较高的裁判说理水准。尼古拉斯·汉弗莱在《法律面前的虫与兽》一文中记载了1494年法国克莱蒙地区的一场裁判。在充分听取证人证言之后,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基于对被指控罪行的厌恶和恐惧,为了杜绝再犯和维护正义,对于这头正于修道院监禁的猪,我们进行审理、量刑、宣判,决定将它送上绞刑架。”
在欧洲,从中世纪直至19世纪,对猪进行审判显然不是什么怪事。不仅是猪,还有牛、马、老鼠、公鸡等各种各样的动物像人一样被定罪量刑。因在教堂里喋喋不休而被起诉的麻雀、一只因偷吃圣餐饼而被处死的猪、一只因“下蛋”而被烧死的公鸡等。
汉弗莱记录的另外一个案件涉及到瑞士伯尔尼的一类名为“Inger”的昆虫。1478年,这些昆虫被控危害庄稼。当地的神职人员张贴布告,要求这些昆虫在6天内离开受损田地,并声称如果未能及时履行,则要求这些昆虫在执行期限届满之日的中午一点前前往教堂,通过代理人向洛桑主教答辩并陈述理由。
6天时间很快过去了,昆虫们毫无悬念地未作任何回应。伯尔尼市长和市议会委托身为法学专家的弗里克议员全权代理诉讼活动。被告的代理人是来自瑞士佛里堡的佩罗德,他采用了动物审判中常见的诉讼策略,即声称上帝创造这些昆虫是为了让它们生存和繁殖。原告方则认为,这些名为“Inger”的昆虫并没有被允许登上诺亚方舟,不论它们是如何逃过大洪水而生存下来的,它们的身份依旧是非法的,因此不享有所谓生存的权利。
鉴于原告的有力答辩,法庭最终认为被告方的答辩理由“既无效又可辩驳”,判决流放这些昆虫,并允许可以随时随地的消灭它们。
在这个案子中,昆虫输就输在“没能登上诺亚方舟”。对于那些圣经里明确登上去的动物,处境相对要好一些。例如同样是因为损害田地,在1519年一起针对老鼠的审判中,法官同样也是判决流放这些老鼠,但考虑到有些老鼠正在怀孕,另一些老鼠又太过年幼而无法远行,特许给它们14天的离境宽限期。
除了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以外,动物们也会被其他千奇百怪的理由定罪。
沃尔特在《审判中的自然》一文中专门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件。1474年的一天,在瑞士的巴塞尔,人们在一只公鸡的窝里发现了鸡蛋。公鸡下蛋,定是恶魔作祟。经过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决定以火刑处死这只公鸡,行刑当天,无数乡绅和农民观看了执行。这只鸡也因此名留史册,人们将其称之为“巴塞尔的公鸡”。
尽管绝大多数上了法庭的动物都难逃一劫,但也存在一些例外。爱德华·伊凡斯在《动物的刑事诉讼和死刑》一书中就提到一些有趣的案例。1750年,法国人雅克·费隆和他的驴子同时被送上法庭。审判过程中,当地教区牧师和居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言,证明驴子一直性情温和、品行端正,但人们对费隆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基于此,法庭认定驴子实际是案件的受害者,加害行为是被其主人强迫违背意志而实施的,因此应当无罪释放。相反地,费隆则被定罪,并最终被执行绞刑。
事实上,尽管动物审判看起来荒谬至极,但其背后实际上反映出那个时代人们的正义观和道德感。刑事司法发展到今天,动物们已经远离了被告席,但当时法庭所采用的一些理由仍然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更进一步讲,我们觉得动物审判荒谬,无非是觉得动物不是人类,从道德载体的角度出发,动物不能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对其行为负责。
这与人类的认知是有很大关系的,当时的科学还不足够发达,在很多人看来,动物和人都是上帝创造的,自然也就处于同等地位之上,既然犯了罪的人需要经过法庭的审判,那么动物也应该一样。
但仔细想想,现代刑事司法允许拟制人作为诉讼主体,其正当性又比动物强多少呢?
文/裴炜
编辑/代秀辉 王硕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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