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中国》:寻找中国古代法的“自我”
《礼法中国:重新认识中华法系》
作者:俞荣根
出版社:孔学堂书局
本书写作时间虽然仅仅一年有余,但问题的形成与钻研却穷尽作者毕生之力……作者先破后立,最终获取“礼法体制”这一系统认知,返而贯串早年研究的种种问题,“才有‘蓦然回首’的感悟,才有那种本固枝荣、纲举目张的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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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秦涛
责任编辑 | 尹丽
“法”是什么?这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元问题。这个问题既有描述的向度:古人实际上的“法”是什么;也有规范的向度:古人理想中的“法”是什么。法律史学百余年来争议不休的种种问题,如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司法行政不分抑或有分、罪刑法定抑或非法定、中国古代是人治抑或法治……都是这一元问题的次生问题。俞荣根教授的新著《礼法中国》,积数十年之学力,试图对这一问题给出正面回答——中国古代的“法”,是“礼法”。
“礼法”解题
“礼法”是古人的成词,《荀子》已有“礼法之枢要也”“礼法之大分也”的表达。“礼法”也是法律史学曾经使用的词语,清末的蒋楷,民国的陈汉章、康宝忠、冯承钧、陈顾远,都曾在不同程度肯定“礼”的重要性,甚至直接使用“礼法”一词。
但古人的成词、学界的惯用语,并不天然成为规范的学术概念。“礼法”经过俞荣根教授的严格界定与论证,才成为《礼法中国》的核心概念。他认为:礼法不是并列短语,不是“礼”加“法”,而是一个偏正短语、一个法哲学的范畴,是中国古代文化之“道统”在法制上的体现,是中国古代法之“法统”载体,涵盖“礼乐政刑”之“治统”的原则和方法,承载了志士仁人追求“良法善治”的美好设计与愿景。
具体析分,礼法包括礼典子系统、律典子系统、习惯法子系统。向下看,民间自古就因俗成礼、以礼正俗,形成浸贯充满礼法精神的习惯法。向上看,一个王朝常以“制礼作律”作为“功成治定”的立法标志。追源溯流,礼法体制的原型奠定于西周的礼刑制度,式微于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秦朝的独任刑罚,重建于西汉以来的引礼入法,随着清末的法律移植、中华法系解体而终结。
先破后立
近代翻译家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在俞荣根教授而言,“礼法”一名之立,诚可谓“吟安两个字,耘耕四十年”。本书绪论云:《礼法中国》“出于纯学术性反思,是我几十年教书问学生涯的一些心得体会的汇聚集结”,是“‘打句号’性的学术汇报”。纵观全书,可知所言不虚。
本书包括一个总论,两个分论。总论对“礼法”概念进行总体说明,已如上述。
分论一是“破”,对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一些积非成是的误解进行摧陷廓清,“偏向于驳论性质”,包括:成文法公布问题、刑书刑鼎问题、罪刑法定与非法定问题、古代民法问题、法治与人治问题、自然法与伦理法问题。这些误解之所以产生,总根源是以“律典体制”或“律令体制”的眼光观察中国古代法,聚焦于以律令为代表的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忽视了律令背后悠久的礼法传统、广阔的礼法世界。
分论二是“立”,对“礼法体制”之下“礼法之治”进行正面论述,包括:“法先王”的合法性、“天理·国法·人情”的三角治理结构、“亲亲相隐”的亲属权、“调处”的非诉讼经验以及中道、君子、德政、乡治、祥刑等良法善治的种种面相。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本书写作时间虽然仅仅一年有余,但问题的形成与钻研却穷尽作者毕生之力。大略而言,分论一的学术形成期是上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分论二是上世纪末至2010年以来,总论则是2010至2021年。三个时期互有交叉,前后相续。作者先破后立,最终获取“礼法体制”这一系统认知,返而贯串早年研究的种种问题,“才有‘蓦然回首’的感悟,才有那种本固枝荣、纲举目张的豁然开朗”。这一学研经历,值得深思。
守先待后
《孟子》云:“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文明的承续,正是靠学术坚守的不绝如缕。作者常自嘲“顶不起第五代法律史学人的那片天”,“权称‘四代半’”,并自陈他这一代学者的责任:“‘守先’之要,在探求四千年相承相传又外播东亚、南亚之华夏古代法那个‘自我’,洗涤外加其身的‘污’与‘诬’。”
美国学者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认为:常规科学的突破,是靠“典范”转换而推进的。所谓“典范”(又译“范式”),能以其独特成就吸引一批拥护者,并留下可供后学继续钻研的巨大空间。从这个意义而言,《礼法中国》为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既富有解释力、又值得借鉴的新“典范”。在这一典范之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钻研与完善。
当然,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应当有许多“典范”竞流争先。学术探索没有一劳永逸,只有永无止境。《礼法中国》于作者本人也许带有集大成的意义,但对读者而言,绝非终点,而是起点,是阶梯。后学不但应当认真地阅读、继承、发扬,更应当善于反思、勇于挑战,从正反两面光大或响应礼法学说,寻找我们每个人心中的中国古代法的“自我”。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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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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