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幻莫测、唯有敬畏”【读者来函】
清澄荟
传述经典 互通挚诚
清澄君按:前日“清澄荟”讲述了贝尔斯登火线出售给JPMorgan Chase的往事(《安危咫尺仗名家,腹有诗书气自华》),清澄君接到一位老朋友来函,这位朋友曾任华尔街并购律师多年,亲身经历过许多登上《华尔街日报》头条的并购交易,所谓的headline deals。
以下是这位朋友阅读贝尔斯登故事后的体会,确是“行家看门道”之言,特与诸位分享。清澄君读罢亦有所感,续貂几句,附于文后。也期待各位老朋友、新朋友给清澄君传来您的高见(来函请发送:gongsizhili@yahoo.com)。
说是“错误”,是出于律师工作必须完善缜密、滴水不漏的期待,在通常情况下是十分合理且应该的。但是并购交易的精髓正是在于这是牵涉繁复的资产和人际关系的一桩交易,不是某一律师或律所一家的作品,其成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同步协调,所以一流并购律师在练就了文字精准、逻辑连贯的基本功后更有价值的一项职业技能是因地制宜、果断取舍。
当你只有不到两天时间从头筹划一宗交易,重点就不能再是完整周详,而是如果我只抓一件事,会是什么?答案基本只有一个:价格。信息不足时只要把价格压得足够低,所有其他不足都可以加价作为交换条件重新谈判、修改协议。所以,我猜第一稿协议的诸多纰漏更可能是在危机时刻火速成交所必须的有意姑息,作为一种应急套路,想必也是参加谈判的各路高人长期经验的总结。
让这个交易变得额外惊险的是这个套路出现了意外,因为这里被姑息的不仅有陈述保证、重大不利变化、信义义务例外等常规事项,还有即使股东投票否决,双方都有义务重新磋商再次交付投票这样的强制性交易保护条款,以及贯通一年磋商期间的债务担保。本来债务担保是为了保护标的股权价值,避免其在交割之前进一步下挫,但和重新磋商的义务放在一起,反而化解了交易的紧迫性,给贝尔斯通股东故意否决、待价而沽的可乘之机,和原本尽快促成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摩根的老板才会焦躁不安。
实务中,可以想象债务担保条款必定是由“天元”律所信贷部门的律师与财政部、目标公司债务律师单独商议起草,再转交主笔并购协议的交易律师加入协议的。从一般协议的布局来看,债务担保与股东投票、一年合同期限等条款四散分布于不同章节,不是反复前后通读不容易发现内在联系,而这正是当时紧迫情况所不允许的。所以即使是并购界头牌老司机,高速行驶在前辈同僚共同修建的熟路上,也就这样掉进了坑。资本交易的变幻莫测,唯有敬畏。
好在老司机毕竟是老司机,只要争取到时间思考、修正,原本该有的完善缜密、滴水不漏还是可以从容地用到实处。原本套路中的关键低价,也发挥出了它该有的作用。仰仗美国资本市场的公开透明,整个交易过程、背景通过证券披露、法庭诉讼等实时公布于众,谁犯的错、什么情况下犯的错、怎么补救也都如数记录在案,老司机不用担心名誉受损,反而身体力行地成为展示商业实践的错综复杂、鞭策同行学无止境的典范。
清澄君随感
并购成为华尔街律师回报最丰厚的业务绝非偶然,美国复杂而灵活的规则体系为并购律师提供了广阔的施展舞台,非但与大陆法系的实践有显著区别,纵然与一母同胞的英国系法域也截然不同。对华尔街并购律师而言,竞技起于知识、承于技术、转于策略、合于眼界。贝尔斯登火线出售的故事,以及这位朋友的解读,呈现的就是这一副竞技图景。
并购律师的工作,当然要落实到并购协议的文本。清澄君从旁观察,由写作交易文本而论,通常的并购律师或许可说有三重境界。
第一重是“照着写”,就是找到成熟而贴切的样本,准确地转换成当下交易所需的文本。好在并购协议大概90%是标准化的内容,达到此第一重境界的律师,就能应对九成的文本,当然,这不是律师工作的溢价之所在。
第二重是“听着写”。达此境界的律师听着客户说出交易目的,即能将其翻译成并购协议中的文本模块,然后拼接组合,融成一体。他们对各类常见的,乃至不太多见的文本模块熟习于胸,因此不但可以指点处于第一重境界的律师如何适度调整那90%的内容,也有能力自己草拟出那10%的内容。
第三重境界,清澄君称之为“想着写”。就是要律师们自己创造,为客户度身定制,在那10%的空间内设计出新的模块来。既是创造,自无直接的法律规则可循。因此,作品是否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就有赖律师从既往的规则、法院明示或暗示的态度中寻得线索,凭借经验乃至直觉大胆判断。WLRK为贝尔斯登并购设计的股权互换即属此类,如今业内熟知的招揽权、提价权、反向分手费,曾经也都是入此第三重境界的律师们的发明。
能做到“想着写”,就可算第一流并购律师了。当然,在此三重境界之上,还有极少几个超一流的并购律师——WLRK的Martin Lipton,Skadden的Joseph Flom,以及这两位无法出场时作为首选的Fried Frank的Arthur Fleischer。他们是华尔街并购圈公认的开拓者。他们一手领着投行开拓出并购咨询这种新的产品门类,一手又领着特拉华法院奠定起并购攻防的基础格局。故清澄君称此为“领着写”。
没错,美国的并购是律师发明的,因为公司根本结构的改变,根本是个法律问题,所以华尔街投行——从大摩、高盛到Lazard、Salomon Brothers——当初都是向律师学本事。上面这三位超一流的并购律师与其说是律师,不如说是领袖(statesman),客户、投行、法院,都在等待着他们的声音。
当然,那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那个时代,经济学家刚刚意识到改变公司的结构可以创造价值;那个时代,法院还不清楚如何平衡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利害;那个时代,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成体系的内部律师队伍。那个筚路蓝缕却激荡人心的时代其实离我们并不远,上面三大元老中的两位还都健在。只是,伴随商业与法律的高速发展,下一个如此时代将何时降临美国,我们无法预期。
不过,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并购行业不正在经历着这样一个时代吗?商业思维上,我们还在探索并购究竟将如何贡献于企业的价值;法律实践上,我们基本处于沿用国外文本模版的阶段,尚无太多的交易结构创新;最重要的是在规则形成上,我们还有诸多基本立场需要厘清,就好比不久之前,“妖精”还是敌意收购者的代称。
假如从这样的角度看,那么,清澄君传述的也许不仅仅是故事,也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投身时代洪流的气质与风华。
比较公司治理
清澄荟
传述经典 互通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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