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亩树木断水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一)
这件事情很复杂,所以读起来也不容易,但是如果您是真心关注此事件,那么认真读完,会有收获。
2023年3月28日在网上有一条视频引起大家的关注。视频中已经有64岁的孙国友跪地哭诉自己的万亩树林可能会因为断水而枯死。这视频看起来特别的悲凉,确实很难让人不为之动容。
事件回顾
2003年7月17日,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孙国友签订《荒沙地承包合同》。约定将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的荒沙地发包给孙国友。承包期限从2003年7月15日起至2053年7月14日止,期限50年,总面积10000亩。
2008年,神华宁煤集团筹建双马煤矿建设项目需占用马家滩镇马家滩村的部分土地,占地范围中涉及到孙国友承包的万亩荒沙地中的部分土地;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1日间,神华宁煤集团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就双马煤矿临时用地、征用土地问题签订了《双马煤矿临时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地补偿协议书》3份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补偿费;
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孙国友自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收到2009年12月神华宁煤集团委托宁夏绿丰源园林绿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所出具的《双马煤矿小工业广场、运煤公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所记载的占用林地12.8926公顷的林木补偿费用919810元。
2012年3月26日,灵武市林业局去函要求神华宁煤集团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012年12月17日,经灵武市公安局委托宁夏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筹建处占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孙国友承包土地)林地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林地已经被占用。
2012年5月3日至2014年10月25日,神华宁煤集团与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签订《双马煤矿运煤路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协议》及《双马煤矿临时用地土地补偿协议》。
2013年10月21日,灵武市国土资源局以灵国土资建发[2013]78号《关于马家滩矿区双马一矿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审核意见的报告》,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初审。
2014年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复函孙国友: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双马煤矿,占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土地,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
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公开告知[2014]189号公开告知书答复:经查询,我部未颁发过双马煤矿项目的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2014年5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公开告知书答复:神华宁煤灵武马家滩镇马家村双马煤矿项目属于国家核准项目,目前,该项目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
2015年8月4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孙国友:经查,未向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15年8月4日)。
参考资料: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国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宁民终155号】
法律关系
我在之前“法律意识”的文章已经说的观点,法律是用来解决矛盾的。
从视频中,明确出现的矛盾就是供水与断水,很显然,这件事与天灾并无关系,而是人祸,既然是人祸,那么再次运用到法律意识的内容,找到不同的主体,然后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抽丝剥茧的知道矛盾所在。
第一个主体首先是孙国友。
第二个主体是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
最后,孙国友说断水与煤矿开发有关,那么第三个主体就是煤矿开发公司。
不过,还有两个大家会忽视的主体,一个是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一个是灵武市人民政府。
既然找到了各自主体,这件事是围绕着孙国友展开的,那么不同主体的之间与孙国友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首先孙国友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
其次,孙国友与煤炭公司存在供水合同关系,同时也存在侵权责任关系。
至于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和灵武市人民政府与其他之间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在后续的分析中予以说明。
承包合同关系
孙国友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之间签署了《荒沙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该荒沙地是属于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所以,按道理说,这个承包协议应当是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与孙国友签署,但事实是马家滩镇政府与孙国友签署。
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灵武市人民政府征收了马家滩村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种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孙国友承包这块土地恰好是用于防风治沙用,也确实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共事业。
如果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其实这份承包合同本身的有效性都有待商榷。
土地征收法律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马家滩镇,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灵武市是县级市。所以,灵武市具备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
另外,征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话,是“收回”而非“征收”。
如果前面的假设是这块土地确实被征收了,那么灵武市人民政府与马家滩村之间应该有签署一份征地补偿协议书。
由于这件事我们没有办法获取这些证据,因此这些只是推测。
假如上述土地已经征收国有,那么现在煤炭公司要使用土地,那么煤炭公司只需与国土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即可。
但是奇怪的是,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1日间,神华宁煤集团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就双马煤矿临时用地、征用土地问题签订了《双马煤矿临时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地补偿协议书》3份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补偿费,这三份协议也是签的非常奇怪。
首先,如果土地是国家所有,那么国家便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何有征用地补偿这么一说?
其次,既然是征地,那么就说明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既然是集体所有,那么征地就应该是灵武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才对,为什么是煤炭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呢?
再者,纵使我们忽视前面这些胡乱的操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煤炭公司占用了孙国友的林地,那么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孙国友吧,那为什么煤炭公司与孙国友没有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呢?
总结就是,这起征地事件从目前的可以知道的证据中推理是:征地主体不适格、征地补偿对象错误。
供水合同关系
这是煤炭公司与孙国友签署的供水协议。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的规定,断水是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供水设备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者用水人违法用水等,断水还需提前通知用水人。另外是因为自然灾害而断水的。
出现上述情形,供水人应当负有及时抢修的义务,未能及时抢修,造成用水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这件断水事件中,水务局反馈是水盐分比较高浇不了树。
保障用水人的用水,是供水合同根本目的,治水自然也是煤炭公司的义务,而今因为水质不达标而无法供水,煤炭公司的责任自然是逃脱不了。
煤炭公司的水质污染不是一天两天,那么税务局这期间是否存在监管疏忽等问题,这确实是存在疑惑的地方。
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如果因为此次断水而造成孙国友的损失,煤炭公司自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孙国友与煤炭公司之间除了上述的供水合同关系,还有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从事件回顾中可以看到,煤炭公司是在没有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开采的,并且在还没有就如何赔偿占用林地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破坏了孙国友种植的树木,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构成了侵权。
既然找到了法律关系,那么接下来就针对供水与断水的问题来解决矛盾。
很显然,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供水合同之间的矛盾了,如果是,那么也不至于矛盾如此激烈。
因此,下一篇,我将专门讨论这个矛盾背后的原因,以及就如何解决矛盾提出自己的看法。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律关系,均为民事法律关系,这件事的复杂就在于还可能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后续也会就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