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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万亩树木断水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一)

这件事情很复杂,所以读起来也不容易,但是如果您是真心关注此事件,那么认真读完,会有收获。2023年3月28日在网上有一条视频引起大家的关注。视频中已经有64岁的孙国友跪地哭诉自己的万亩树林可能会因为断水而枯死。这视频看起来特别的悲凉,确实很难让人不为之动容。事件回顾2003年7月17日,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孙国友签订《荒沙地承包合同》。约定将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的荒沙地发包给孙国友。承包期限从2003年7月15日起至2053年7月14日止,期限50年,总面积10000亩。2008年,神华宁煤集团筹建双马煤矿建设项目需占用马家滩镇马家滩村的部分土地,占地范围中涉及到孙国友承包的万亩荒沙地中的部分土地;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1日间,神华宁煤集团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就双马煤矿临时用地、征用土地问题签订了《双马煤矿临时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地补偿协议书》3份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补偿费;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孙国友自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收到2009年12月神华宁煤集团委托宁夏绿丰源园林绿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所出具的《双马煤矿小工业广场、运煤公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所记载的占用林地12.8926公顷的林木补偿费用919810元。2012年3月26日,灵武市林业局去函要求神华宁煤集团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2012年12月17日,经灵武市公安局委托宁夏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筹建处占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孙国友承包土地)林地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林地已经被占用。2012年5月3日至2014年10月25日,神华宁煤集团与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签订《双马煤矿运煤路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协议》及《双马煤矿临时用地土地补偿协议》。2013年10月21日,灵武市国土资源局以灵国土资建发[2013]78号《关于马家滩矿区双马一矿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审核意见的报告》,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初审。2014年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复函孙国友: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双马煤矿,占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土地,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公开告知[2014]189号公开告知书答复:经查询,我部未颁发过双马煤矿项目的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2014年5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公开告知书答复:神华宁煤灵武马家滩镇马家村双马煤矿项目属于国家核准项目,目前,该项目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2015年8月4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孙国友:经查,未向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15年8月4日)。参考资料: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国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宁民终155号】法律关系我在之前“法律意识”的文章已经说的观点,法律是用来解决矛盾的。从视频中,明确出现的矛盾就是供水与断水,很显然,这件事与天灾并无关系,而是人祸,既然是人祸,那么再次运用到法律意识的内容,找到不同的主体,然后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抽丝剥茧的知道矛盾所在。第一个主体首先是孙国友。第二个主体是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最后,孙国友说断水与煤矿开发有关,那么第三个主体就是煤矿开发公司。不过,还有两个大家会忽视的主体,一个是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一个是灵武市人民政府。既然找到了各自主体,这件事是围绕着孙国友展开的,那么不同主体的之间与孙国友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首先孙国友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其次,孙国友与煤炭公司存在供水合同关系,同时也存在侵权责任关系。至于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和灵武市人民政府与其他之间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在后续的分析中予以说明。承包合同关系孙国友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之间签署了《荒沙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该荒沙地是属于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按道理说,这个承包协议应当是马家滩镇马家滩村(1-2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与孙国友签署,但事实是马家滩镇政府与孙国友签署。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灵武市人民政府征收了马家滩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种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孙国友承包这块土地恰好是用于防风治沙用,也确实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共事业。如果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其实这份承包合同本身的有效性都有待商榷。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马家滩镇,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灵武市是县级市。所以,灵武市具备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另外,征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话,是“收回”而非“征收”。如果前面的假设是这块土地确实被征收了,那么灵武市人民政府与马家滩村之间应该有签署一份征地补偿协议书。由于这件事我们没有办法获取这些证据,因此这些只是推测。假如上述土地已经征收国有,那么现在煤炭公司要使用土地,那么煤炭公司只需与国土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即可。但是奇怪的是,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1日间,神华宁煤集团与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就双马煤矿临时用地、征用土地问题签订了《双马煤矿临时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地补偿协议书》3份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补偿费,这三份协议也是签的非常奇怪。首先,如果土地是国家所有,那么国家便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何有征用地补偿这么一说?其次,既然是征地,那么就说明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既然是集体所有,那么征地就应该是灵武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才对,为什么是煤炭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呢?再者,纵使我们忽视前面这些胡乱的操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煤炭公司占用了孙国友的林地,那么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孙国友吧,那为什么煤炭公司与孙国友没有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呢?总结就是,这起征地事件从目前的可以知道的证据中推理是:征地主体不适格、征地补偿对象错误。供水合同关系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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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意识,这是个万金油的名词,因为它似乎和任何一个名词组合在一起都变得很有哲理,比如安全意识、走位意识、学习意识、效率意识等等,反正只要加上“意识”这个词就似乎变得高大上了,同时也让人捉摸不透了。法律意识,在大家都不知道什么叫意识,然后再加上一个法律的前缀,无论是法律还是意识单独拿出来都很难说得清楚。这一章我就挑战一下试着把法律意识说清楚,因为这是普法的基础。01何为法律意识?首先,意识是什么?很可惜,现在全世界都没有人能够说可以定义这个概念,不过现阶段也有一些定义,如“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也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简单翻译一下这个定义,就是人通过各种感官,扫描了外部世界之后,然后把外部世界的东西转化为自己头脑中的已有各种概念。比如你看到一只狗,你的意识就告诉你,这是一只狗,同时也会告诉你,这个狗可能会有危险或者这只狗很可爱。如此说来,意识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基础。然而,这个定义有一个缺陷,缺少了对人类纯思维(抽象世界)的描述,其实人也可以对主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比如数学,从勾股定理推理出来的其他数学公式,经过两点的有且只有一条直线的定理推导出的其他定理等等,这些都是从抽象到抽象。意识可能不仅仅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还是主观世界的主观反映。回到本文,法律其实没有那么复杂,法律遵循着最简单的逻辑,那就是演绎推理。法律(规范)是大前提,现实世界发生的事情是小前提,因此所谓的法律意识便是当你看到现实世界发生的事情的时候,你能够知道这些事实和事件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就以前面那只狗为例。很多人看到的是狗,是可爱或者危险,而如果有法律意识的人呢?他就会知道如果狗咬了我,那是侵权责任,如果狗是在小区里面拉屎可能是违背业主公约等。02怎么样才能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核心是什么?是看到发生的事情去找到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核心就在于你能够知道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它首先是关系,关系则意味着必须是在两个法律主体之上发生的。何为法律主体,民法上把法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实从本质上,法律主体就两种,人和组织。组织就是人的集合。只是因为集合的形式不一样从而需要分类出不同的组织来,法人就是组织的一种形式而已。以后的篇章中会详细讨论何为法律主体的,本章先大体知道这个概念。所以,找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什么?就是找法律主体。还是以狗的例子,你看到了狗是一个主体,但是这个狗既不是人也不是组织,所以只能找狗主人。如果狗真的咬人了,那么狗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培养法律意识其实也很简单,看到一件事情发生,你就去找与发生这件事相关的法律主体,再理清楚这法律主体之间的“爱恨情仇”就可以找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后续如果有认为有必要再单独出一篇写法律关系)。现实汇总只要公安局没有主动找的人或者是找政府部门办事情,其余的事情基本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在如此多的法律关系中找到属于发生的这件事的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去翻找《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其本质就是法律关系。我举一些常见的法律关系,比如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婚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03结论读法律的人,其实比普通人专业吗?有那么一点,但是差别不是很大,只是读法律的人知道如何找到法律关系而已,但是我相信还有很多学法律的人至今可能都不知道什么叫做法律意识。法律从来就不应该远离大众,但是法律是思维的产物,它就必须抽象,只有抽象才能归纳总结世间复杂的现象。这就决定了它确定有一些内容是难以理解的,但是难以理解的部分毕竟占据少数,或者作为普通人也没有必要去深究。为什么?因为我觉得法律于人文社科的地位就如同数学于数理化世界的地位一样。数学就是完完全全的抽象思维,而法律也是如此,所以数学中的相对论,其实没有比较大多数人都懂,但是加减乘除总得懂吧!正是因为如此,导致很多人看到法律就会觉得头疼,其实法律也有自己最简单的“定理”,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法律都是基于这些原则推理出来的。我希望的的作用就是教会一些法律界的“加减乘除”,数学学会了加减乘数其实就可以解决生活中绝多数问题,那你觉得法律中的“加减乘除”是什么呢?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