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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风采系列⑬ | 赵晓飞:我的律师之路

赵晓飞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1979年,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弹指一挥间,已经走过整整40个春秋。40年前,在党中央领导下,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发展的新阶段。40年栉风沐雨,我国律师事业从小到大,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广州律师人数也从1979年设立广州市法律顾问处时仅有的20名发展到如今的15570名,行业规模发展壮大,跃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广州律师队伍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广州律协将在微信公众号推出“广州律师风采”系列故事,为您全面深度呈现广州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理、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分享他们与祖国共成长、与律师行业共发展的精彩故事,展现广州律师的风采。


赵晓飞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38年。原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一任主任,全程参与广东省乃至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大事件之一,1995年广东率先成立全国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他具体负责组建工作,全程参与并跟进,广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担任第一任主任,是中国的第一个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中国建立规范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被法律援助业内誉为“全国法律援助第一人”。

今年是律师制度恢复40年,而说起我的律师之路,想起毛主席诗词《重上井冈山》中的名句:“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因为,从1981年到2019年,我做律师已经整整三十八年。回首三十八年,一路艰辛苦乐浮现眼前。

01

而立之年走上律师之路 

我1951年7月出生,比新中国小了两岁。1981年,在我30岁那年,我的一位同事刘忠义来找我(他曾经当过区法庭的副庭长)说:《律师暂行条例》将要在明年(1982年1月1日)开始试行。他正在筹建法律顾问处,想调我去法律顾问处当律师。我当时是既高兴又有顾虑。高兴的是,《律师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的第一句话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当律师,为国家做法律工作可是天大的好事呀!顾虑的是,我只上了一年高中,手上只有初中文凭。现在从头开始学法律当律师还来得及吗?刘忠义的一番话启发了我。他说:国家现在刚刚开始恢复律师制度,律师人才奇缺。现在学法律的大学生不但人数有限,而且最早也要两年之后才能毕业,毕了业也不可能都做律师,根本满足不了需求。你如果从现在就开始一边学习一边实践,完全可以有机会成为一名律师。你可要抓住机会呀。于是,我决定从头学起,去做一名律师。


就这样,在1981年7月,我满三十周岁时,成为法律顾问处的实习律师。古话说:“人到三十不学艺”。而我却是“人到三十才学艺”,是不是有违古训了呢?然而,能够成为一个律师,做一名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信念,激励我在律师之路上砥砺前行。

02

调查取证挽救失足少年

到法律顾问处报到后没几天,主任就指派我办理一桩刑事辩护案件。这是一起盗窃案,被告是一名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在一个晚上进入一户人家室内偷窃了一块价值120元(全新价)的上海牌手表和一台价值90元(全新价)的熊猫牌收音机被当场抓获。当时,盗窃罪的起始标准为200元,被告盗窃的金额210元,已经上线。主任当时对我说: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除了被告是未成年人之外,没有太多的辩护理由。让我办案主要是让我体验一下出庭过程。

赵晓飞律师(左一)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我当时想,就算是体验出庭过程,也要把案情研究清楚。而我看着起诉书对照刑法仔细地研究之后,发现案件在涉案金额这个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关键点上存在辩护空间。因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是以手表和收音机的全新价格210元。但是,案涉的手表和收音机都是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如果按照全新价格来计算价值显然不合理。可是,在当年没有评估机构,怎样才能证明手表和收音机的现值呢?我在反复思考中突然灵光一现:既然是旧物,那么旧物回收的价格,应该可以作为参照价格。我立刻找到当地的典当行,调查了解到:同类的产品,在同等的使用条件下,旧物回收的一般标准,并且制作了律师调查笔录。调查结论是:按照一般标准,使用了2年的上海牌手表最高估价为80元,使用了4年的熊猫牌收音机最高估价20元。两项相加金额为100元,显然没有达到定罪量刑标准。


我立刻将调查笔录作为证据交给法官并提出:本案的涉案金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应当对被告定罪量刑。法官立刻找来办案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协商沟通后,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就这样,我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没有开庭就结案了。


首战告捷,挽救了一个失足少年,也奠定了我做律师的基础,坚定了我当好律师的信心。

03

法律援助救济孤儿寡母

第一桩刑事案件未审告胜不久,1981年10月,一起由法院指定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现在叫做法律援助案件),让我开始走进民事诉讼案件这个领域(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法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指定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30元,由法院减半向法律顾问处支付15元)。这案件也成为我日后参与创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历史渊源。


该案是因当事人的住房被其本家叔伯兄长的儿子拆除而引发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李家兄弟四人中老四的媳妇、儿子。老四因病早逝之后,留下这孤儿寡母相依为命。一日,寡妇带着孩子外出干活。晚上回家后,发现自己住的房子变成了一堆瓦砾。原来是李家老大的儿子乘她们娘俩外出干活之际,把他们住的厢房拆了。理由是:“这座房屋的产权在其爷爷手上就被典当出去了,爷爷去世之后,在房产典期届满时,是由老大出钱赎回来的。房产应当属于老大的财产。现在老大儿子是拆除属于老大的房产,准备重新规划盖房”。


寡妇的丧夫之痛还没过去多久,现在又无家可归了,娘俩哭得死去活来。生产大队出面找老大的儿子做工作也没有效果。无奈,大队帮助这可怜的娘俩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案件的处理前景似乎不妙。老大的儿子扬言:如果不是我家出钱出力赎回房产,房产根本就不存在了。我家赎回房产,就应该归我家,打官司打到天边我都不怕!


破解“谁赎回房产,谁就拥有房产”成了解决问题的焦点。


那个时候,国家的民事法律立法基本上是空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就是参照执行最高法院副院长马原在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而马原讲话里并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面对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文、没有相似的案例借鉴的局面,我只能是靠自己的努力。我在法学词典里将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概念全部找到和进行了研究理解;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反复地梳理。终于找到了破解“谁赎回房产,谁就拥有房产”的蹊径。


法庭设在了一个可以容纳几百人的礼堂,开庭那天,庭下是座无空席。原来是当地驻军正在对准备转业的军队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准备转业后充实司法系统。根据军方的要求,法院将这次庭审作为一次示范开庭,有200多名军队干部前来观摩这次法庭审理案件。


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上法庭和第一次作为律师出庭。望着黑压压一片的人群,我一开始的确是很紧张。但是很快地进入了状态。

庭审中,我在被告提供的房产契证的背面,发现有一行记载房屋转让的文字,更增加了我打赢官司的信心。我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庭认定该房产为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将其拆除的原告住所恢复原状。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证据证明,涉案的这座房产系家族祖产,原房屋的所有人是原、被告的祖父。其祖父生有四个儿子,被告父亲为长子,原告公公是四子,原告的父亲和被告的公公都是这座房屋的权利人。


第二,祖屋被祖父典当之后,确实是在祖父去世后由被告父亲用自己赚的钱赎回来的。但是,赎回祖屋时,奶奶还在世,弟兄4人共同生活尚未分家。老大年富力强,就应该能者多劳,多为家庭尽义务;而老四尚未成年,即使是放牛拔草也是力所能及为家庭尽义务。也就是说兄弟4人无论是谁赚的钱,都是为大家庭尽义务。老大赎回房产也是赎回祖父名下的房产。但是,老大多尽了义务并不能改变房产是家庭共同财产性质。因此,祖屋的房产权仍然属于兄弟4人共同所有。


第三,本案证据证实,在祖屋被赎回后,四个兄弟曾经在葡萄架下面开过分家会议。目前四个兄弟各自所居住的房屋,就是按照当时四兄弟分家会议确定分给各自的房屋。


第四,今天开庭时被告举证的房屋契证的背面记载了:二哥将自己分得的猪栏转卖给邻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由此可以证实兄弟4人的分家之后,可以各自处置各自的房产。

这个房契正是在法庭质证时,让我感到信心倍增的重要证据,它的出现使所有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决原告胜诉,责令被告立即恢复房屋的原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孤儿寡母重新有了自己的房产。


尽管做律师的开局顺利,但我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的功底毕竟太浅,只可以偶然成一事,不可能以此成功一世。要把律师做好,就必须进一步读书学习,提升自己。于是,我在1982年9月报考了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年9月报考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先后拿了中文和法律两个专业的大专毕业文凭。又在1994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班学习,拿到了民商法硕士学位。

04

国降大任探索中国“法援”

1995年5月,为了响应司法部提出开展探索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意见。司法局党委任命我担任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第一任主任。这是中国第一个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我也由此获得了一个“中国法律援助第一人”的业界美称。

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举行揭幕仪式


人是决定一切事物成败的关键因素。要想探索法律援助制度,就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首批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不被人们看好。他们是国资律师事务所改制时,因为年龄、身体、家庭等等多种原因没有参加改制的“富余”人员。当时的心态比较低迷。我在第一次全体人员大会上说的一段话让我记忆犹新:“我们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批探索者。现在,法律援助还没有被人认识,但是,十年后或者更长时间,法律援助一定会成为全社会一项最耀眼的伟大事业。到那时,我们会为曾经是第一代法律援助人而自豪!”


我的这番话,让我的同事们明白了自己肩负的是探索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重任。从而走出低迷的情绪,焕发精神,投入工作,成为探索法律援助事业的中坚力量。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也没有任何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和同事们共同创建了法律援助的“广州模式”: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广州市地区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适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受援资格的审裁;统一组织调配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统一检查监督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档案。从法律援助的咨询、审裁、收案、结案到办案、归档,都有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这几个统一是对法律援助“广州模式”的高度概括,后来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法律援助运作模式的标准。)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和运作模式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开始建立规范的法律援助制度,标志着中国的法律援助由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的自发性、慈善性行为上升为规范的政府行为,标志着中国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迈进一个新的阶段,在国际、国内均产生重大影响。


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人民日报》和笫32期《国务院公报》发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将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与工作列入“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一节,作为中国政府对外阐述中国人权状况的一项有力佐证。


1996年5月20日,司法部肖扬部长批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前无古人的经验可以借鉴,要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总结经验,大胆实践,努力探索,逐步完善这项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援助制度,可以将广州的做法向全国介绍”。

1996年11月18日至21日,司法部在广州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律援助经验交流暨工作研讨会》,我做了题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论与作法》的发言,将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成果展现给大会。肖扬部长在会议报告中提出:“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经验与制度模式对于大中城市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广州模式”从此向全国推广。


如今,我当年的那段话已经应验:我们第一批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同事们,都为自己是中国第一批法律援助律师而自豪!


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已经40年,我能够成为一名亲历着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新中国律师,真是我人生的幸运。作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律援助工作者,我为生命中有一段为创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而奋斗的历程,能够为新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有所奉献,感到自豪和幸福。

文 | 赵晓飞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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