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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入境人员隐瞒疫情相关信息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

林汉明 黄鑫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期,全国各地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湖北新增确诊病例降至个位数甚至为零,多省市无新增确诊病例,新冠疫情出现持续向好的变化。与此同时,境外疫情迅速蔓延,呈全面爆发态势,截至目前,境外确诊病例已超过境内。在国内新增病例主要以境外输入性病例为主的严峻形势下,严防境外输入已成为当前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


疫情当前,大批身处海外的华人包括留学生出于安全以及其他考虑纷纷选择回到中国。其中,部分入境人员作出了瞒报疫情相关事实的行为,给国内疫情防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中闹得沸沸扬扬的黎某案和郭某某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据媒体报道黎某定居马萨诸塞州。在美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在当地医院就诊。2020年3月12日,黎某一家三口从洛杉矶机场乘国航CA988次航班飞往北京。在美国登机前,黎某为隐瞒发热症状服用了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家人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13日,黎某被确诊。现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同于黎某定居海外的情况,郭某某定居国内也在国内工作,3月1日至7日,郭某某自述以为3月疫情缓解,加上怕意大利签证到期,就去了意大利看足球,途中颇为周折,先后辗转阿布扎比、米兰、巴黎、北京等地,期间共搭乘6趟飞机、2 趟高铁。在北京机场,郭某某隐瞒了意大利旅居史,而后回到郑州上班。8日,郭某某分别乘坐早高峰和晚高峰的地铁两条线路上班下班,9日,郭某某自感不适前往药店买药。10日,民警经过大数据比对后发现郭某某近期有意大利旅居史致电郭某某及其母亲却遭拒接。11日,郭某某被确诊。现郭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热议的入境人员隐瞒疫情信息的事件,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文件,详细分析入境人员隐瞒疫情相关信息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责任由重到轻,入境人员隐瞒疫情相关信息可能触犯以下三个罪名: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新型肺炎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及国家卫建委2020年第1号公告,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入境人员作出虚报信息、隐瞒病情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肯定了这一观点。根据其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Q:

那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A:两罪的不同点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并非指行为人作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出于过失心态,而是指行为人对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出于过失心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即对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明知道的。




第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引起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

那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什么区别呢?


A:两罪在保护法益、犯罪主体上有区别。从立法目的来看,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保护的法益是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从犯罪主体来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入境人员等,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人。但是,两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交叉之处,且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犯罪,在入境人员作出隐瞒疫情相关信息的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时,应当认定为同时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罪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前述提到的美国归来返京未如实提供个人健康情况的黎某,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非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黎某立案侦查的原因即在此。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入境人员作出隐瞒疫情相关信息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此,希望在疫情期间选择来华的无论是哪个国家的人都一定要如实申报疫情相关信息,配合海关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正在为夺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最终全面胜利而努力奋斗,让我们共同期待春暖花开,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文 | 林汉明 黄鑫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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