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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香港仲裁裁决内地申请执行漫谈(二):认可和执行程序是否可以中止?

周计伟 笪伟进 广州律协 2022-03-31

香港仲裁裁决内地申请执行漫谈(一)中,笔者依据2000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就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是否需要认可及立案注意事项如主管法院、受理范围及可否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可以预想得到,随着申请人向相关法院提出对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的请求,出于诉讼策略考虑,往往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可能引起内地认可执行程序的中止。在笔者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确也遇到了上述情形。


那么,在香港仲裁裁决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程序会不会受到影响呢?内地法院会不会裁定中止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程序,等待撤裁案件的处理结果呢?本文就此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安排》中未明确规定出现上文所述情形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安排》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内地法院裁定中止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但是,对于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澳门仲裁裁决,却有不同于《安排》的法律制度安排。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六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声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可否类推适用的问题

《纽约公约》虽有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但《纽约公约》调整的对象是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香港不是独立的《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不适用《纽约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也明确规定了其适用对象是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理论上,被申请人是无法直接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内地法院主张中止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虽然有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决定是否中止或延期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查明的事实情况、考量因素及所遵守的标准进行明确限定,因此尚不存在一个官方认可的标准,而是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有管辖权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没有结束,只要内地法院查明了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并考量了多方因素后,仍可以作出继续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决定,而不是中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易言之,只有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很有可能被撤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造成内地认可和执行程序的中止。此种结论亦符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是便利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任何一方在有管辖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都可以引起生效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中止,此将与《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纽约公约》存在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只要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程序并向内地法院提供担保,中止内地认可和执行程序也附有相应条件,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同时须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宜直接类推适用《纽约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关于中止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笔者看来,被申请人无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中止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实践中的做法

回到香港仲裁裁决内地申请和认可程序,在被申请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中止或延期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后,内地法院会出具相关的中止裁定吗?


在《安排》没有关于中止认可和执行的明确规定,同时不宜直接类推适用《纽约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关于中止程序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内地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作出书面的中止裁定。


根据笔者实务经验,如果被申请人以已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香港仲裁裁决为由,向内地法院申请中止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程序,内地法院一般会事实上中止程序,等待有管辖权法院先行做出处理结果(但暂缓认可和执行不会影响其他程序,如上一篇文章提到的财产保全)。如果有管辖权法院长时间不能有确定结果,法官也会考量多方因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议决定是否继续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程序,并不必然等到有管辖权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再对案件继续审理。

文 | 周计伟 笪伟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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