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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 | 两串“密钥”,解锁软件开发合同案

赵俊杰 广州律协 2022-03-31





计算机软件,由于其广泛被应用于现代企业的管理当中,相关开发、许可转让、咨询服务、权属侵权等类型争议层出不穷。其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属于多发、疑难案件。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在体系上是分开的,前者规定在著作权合同纠纷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课题组认为,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对应专利、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等一般技术成果的开发,不包含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笔者留意到,在商事仲裁场合(参见例三),有时对二者并不做严格区分。


本文我们侧重谈谈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纠纷实务,分两个角度展开:一、软件开发合同案的关键争点有哪些?二、代理人如何更好地把握庭审效果?





选取案例及类案关键争点


截至2020年4月3日,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键入“(2019)”,同时检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字样,可查阅诉讼案例1460则;检索“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字样,可查阅诉讼案例2则;检索“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字样,可查阅诉讼案例1则。在此研读基础上,笔者结合仲裁、调解实践,抽取比较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两则、仲裁案一则做如下分析:

 
例一(民事诉讼)(2019)最高法知民终185号
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VS 江苏迅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快页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迅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迅鼎公司”)
 
案件概要:
2017年8月17日,迅鼎公司(甲方)与快页公司(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互联网舆情管理平台服务系统。
迅鼎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快页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60,000元。快页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迅鼎公司交付舆情管理系统测试的相关信息,包括后台管理地址、代理商、前台网站地址、密码等并组建系统交付、使用及维护微信工作组。此后,双方就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并交付舆情管理系统等事项发生诉讼。
 
关注焦点:交付、验收
快页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并交付舆情管理系统
 
裁判观点: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审理法院从两个方面展开说理:
1、无论涉案的软件为何种类型,其都应当满足双方签署的软件开发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涉案舆情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数据检测、关键词抓取等功能,苹果APP可使用,且快页公司按合同约定有义务提供运转正常的服务器。然而,快页公司始终未能达到上述约定的要求。
2、快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迅鼎公司提交过验收申请,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涉案舆情管理系统软件已经通过验收,迅鼎公司使用该舆情管理系统且产生商业利益不等同于通过验收。对于迅鼎公司使用舆情管理系统并获得一定商业利益的事实,原审判决在裁量快页公司适当返还价款时也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情扣减。


例二(民事诉讼)(2019)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S 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臣公司”)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涂华琴。
 
案件概要:
光臣公司与微焰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光臣公司委托微焰公司开发智能衣架机器人的阿里智能云接入端控制系统。口头约定软件开发费48,000元。上述合同中涉及的SDK(软件开发工具包),亦由微焰公司开发,费用5,000元。2016年,光臣公司三次分别向涂华琴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均附言软件开发费。2017年光臣公司与案外人第九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九区公司为光臣公司提供硬件产品物联网智能化解决方案。根据开发需要,组建微信工作组。此后,双方就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发生诉讼。
 
关注焦点:验收、担责
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观点:
1、涉案APP未通过测试的责任主体
光臣公司委托微焰公司开发阿里智能云接入端控制系统,截至2016年7月20日,系统运行测试一直不成功。光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测试不成功的原因与硬件无关。微焰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测试不成功与软件无关。
根据《委托开发协议》,微焰公司负责开发软件,但其没有按约完成测试,无法达到《委托开发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合同中并未约定如何验收以及交付和验收条件,而微焰公司与光臣公司进行的测试即以交付验收为目的。对于测试不成功的原因,光臣公司和微焰公司各执一词,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完全由另一方的过错导致。
2、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由于测试不成功的过错双方均应承担,光臣公司已经支付给微焰公司开发费用4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微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过错,酌定赔偿光臣公司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SDK的开发费用,SDK由微焰公司开发,开发费用为5,000元,微焰公司投入开发并已经完成,但由于微焰公司未交付SDK源码,原审法院酌定光臣公司支付给微焰公司SDK开发费用2,500元,亦无不当。
 
例三(商事仲裁)(2019)X仲案字第x号
 A金融电子有限公司 VS B信息技术(Y)有限公司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构:中国Y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A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A”)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B信息技术(Y)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B”)
 
案件概要: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B为A开发金融咨询平台,A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双方明确以满足《金融平台需求说明书》为质量技术标准。合作期间,双方因需求分析、调试、上线发布等事宜多次进行协商,又签订《需求变更合同》,约定被申请人B须在2019年4月1日前发布问诊平台。
 
申请人A主张被申请人B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上线平台,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被申请人B主张迟延上线平台是由于申请人迟迟未办理C、D支付功能接口申请、购买E客服账号密码、未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原因所致,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
 
关注焦点:交付、验收、合同解除
 
双方观点:
1、B是否已按约交付金融咨询平台并经验收合格
作为A与B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调整对象,符合《平台需求说明书》载明的软件是否已经按期交付并经验收,是及时、公正裁决本案的关键。
 
被申请人B认为,已研发的平台/APP按照《平台需求说明书》中约定的主要功能测试完毕,并且已经在主要平台上线,应认定其按约完成交付。
申请人A则认为,上线的平台/APP仍有《平台需求说明书》中约定的内容未被实现,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不应视为交付,更谈不上验收合格。
 
2、AB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本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属于有偿、双务合同,但对一些关联上线的接口申请、购买客服密钥等事项由谁来跟进并未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
 
被申请人B认为,导致平台/APP延迟上线的原因在于申请人A。理由如下:
双方的微信工作组聊天记录显示,前述关联上线内容主要由申请人A准备,且A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前期B多次提醒申请人A准备关联上线内容,但A一直未予以办理。
 
申请人A认为,导致平台/APP延迟上线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B。理由如下:平台/APP超过预定上线日期仍有《平台需求说明书》中约定的内容未被实现,金融商城的基本功能不全。被申请人所称的上线的接口申请、购买客服密钥等事项并非《平台需求说明书》约定的内容。
 
考虑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本案仅作抽象讨论归纳争点,当事人、案涉项目及相关进度信息已做不宜披露的技术处理。
 


通过以上两则诉讼案、一则仲裁案,笔者试图说明,在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纠纷实务中,以下问题常被关注,亦即笔者认为的关键争点:

1、交付:鉴于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更新迭代较快、功能往往比较复杂,合同项下的软件交付往往会经历测试、修改、再测试、再修改的过程,具备什么功能、处于什么状态才算交付,考验合同双方的协商、执行能力。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场合约定“交付”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包括:“系统交付”、“软件交付”、“项目交付”、“成果交付”、“源代码交付”等等。笔者建议,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项下的“软件”门类采取相应的表述,在合同中务必约明需要交付的日期、程序(是否包含源代码)、具体文档名称,以及其他标的。


上海策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交付件:指在MicrosoftDynamicsCRM2013版本基础上二次开发的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


2、验收验收标准的订立与执行,是导致案件频发的关键动作之一。订立验收标准须做到既符合行业习惯,又便于双方执行。实践中常常对照书面的项目需求说明或验收报告逐一进行,有时还会关联付款情况、异议情况以及超过一定日期不予验收如何认定的情况。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中对功能需求分类不够细致,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又一再提功能需求之外的要求且认为这些是“应有之义”,争议就在所难免。笔者建议,合同双方应在开发合同中约明受托方在交付合同项下的程序、文档或达到满足委托方功能需求条件时属于验收合格。


在泉州贝丁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万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开发合同中约定,乙方应以书面验收报告提供开发运营成果,运营结果达到约定效果即为验收合格,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后一周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3、合同解除

(1)关于合同解除的种类。合同解除的学理、规则演进情形十分复杂,还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文从实务角度简单分为: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两种。

(2)在单方解除合同场合,我国《合同法》在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在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如何认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多发争点、难点。

王杰与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为90个工作日,但原告出具的《解除合同告知函》表明,被告逾期未履行其上述承诺,被告上述未按期履约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函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笔者归纳三种情形:①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②自被告收到起诉材料时解除[(2019)粤知民终27号];③自法院作出判决时解除[(2019)沪73知民初88号]。

(4)关于合同解除后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徐良胜与成都呐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虽然合同约定的软件经多次交付,但并无证据表明上述软件已经验收且达到正常上线运行的合同约定,故徐良胜在本案中基于解除合同而主张呐喊公司返还已付款7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代理人如何更好地把握庭审效果


从代理人的角度而言,一个案件的胜败通常与三个因素有关:对案件事实的深入程度、证据的准备与运用,以及对案件所涉行业的了解。换句话说,代理人的庭审准备及发言技能对案件的走向有直接决定作用。以下笔者结合代理、仲裁、调解的从业经历,从文书准备、庭审发言、发问技巧、最后陈述等角度做个梳理,与各位商榷:

1、文书准备:因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事项繁琐,代理团队的(1)文书出品要有校对机制,不能有错别字,比如把“通用电商平台订单管理系统中文与法文版”,写成“通用电商平台订单管理系统中文语法文版”。可以将功能需求更改节点、联调测试节点、延迟交付系统节点等事项绘制成图,(2)形成大事记,提供给合议庭/仲裁庭参考。建议(3)制作开庭提纲,附上参考案例、适用规则、原审各方意见等内容,以对案件争点、程序走向、法庭/仲裁庭询问等内容做到胸有成竹。


2、庭审发言:两名以上代理人出庭的(有仲裁委规则允许三名以上代理人),首先(1)在内部做好分工,确定主发言人;(2)切忌把发表质证意见的环节当成辩论阶段;(3)不建议使用“退一步说”、“退一步讲”、“暂且不论”;(4)及时、有效回应合议庭/仲裁庭提问,有效的反例之一是答非所问,比如问:“你方主张系统交付的具体时间是哪一天?”答:“事情是这样的……”;面对对方的主观性评判,甚至不文明用语,比如称己方恶意、威胁、卑劣等等,可以做到(5)不急不躁,理性完成己方的发言。

出色的庭审发言,必定能够围绕己方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或辩驳点,逐层提出意见,该意见既有学理渊源,又有规则依据,再辅以参考案例,张弛有度。


3、发问技巧:好的发问,源于对行业现状的了解,(1)术语运用准确翔实,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场合比如:“需求分析”“数据采集”“运行卡顿”“项目交付”“技术支持”“联调测试”“关键词抓取”“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项目验收报告”等,这有赖于平时的学习和积累。

我们常说,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一半。如何设问,考验代理团队的临场发挥。代理人(2)应围绕争议事实发问,不对法律适用或评判发问。代理团队可以在庭前模拟合议庭/仲裁庭和各方的发问内容,争取模拟的内容可以涵盖庭审各方发问的内容。


4、最后陈述:庭审进行到这个阶段,事实调查行进已经比较完整,辩论阶段也已结束。当合议庭/仲裁庭提示各方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时,笔者认为,出色的代理人会这样做:已经发言的内容不再重复,但会(1)简要归纳己方观点且确认书记员/秘书已记录下来。


然后,可以综合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行业现状、案发环境等因素,提一提立法宗旨,适当引用司法政策,(2)融情、理、法于卒章陈述之中。


代理人如何更好地把握庭审效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了解行业特点并懂得“说”的艺术;巧妙而不做作地发问;综合运用法、理、情说服合议庭/仲裁庭。笔者认为,了解并熟练运用以上几点,对代理人在软件开发合同案中把握庭审效果有一定参考作用。


文 | 赵俊杰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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