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我国法律电商的现状与困境之探讨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在进行着“互联网化”的改造。短短几年之间,数十家法律电商便应运而生。而在法律电商的相关讨论中,多集中于其商业模式的讨论,鲜有论及法律服务电商化背后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故本文旨在梳理当前我国法律电商的发展现状,并对其发展中的困境以及原因作简要分析。
(一)
法律电商的兴起
自互联网电子商务在我国兴起以来,短短的十多年时间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开来。而电子商务的普及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并同时改造着其涉及领域的传统商业模式以及大众的消费习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以及O2O浪潮的兴起,电子商务亦不断地扩展着其“领域”范围。在标准化电商红利耗尽之后,滴滴、UBER、美团等新型的生活服务类电商模式强势崛起。
面对法律服务这个千亿级的市场,[1]法律电商亦应运而生。尤其是在美国法律电商legalzoom、rocketlawyer等成功经验的鼓励下,短短几年之间,我国法律电商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开来。我国法律电商也经历了从单纯的门户网站广告推广的1.0时代逐渐向在线提供法律服务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2.0时代转变的过程。“绿狗”、“法斗士”、“律云”、“易法客”、“易法通”、“中顾”、“法海网”等众多法律电商加入了这个市场的争夺。(二)
当前法律电商的主要模式
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把客户的需求有效汇集,并进行大规模低成本交付。而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中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律师收费不透明、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也给法律电商的产生带来了契机。以“颠覆了传统律师服务模式熟人化、当地化、小圈子化的现状”[2]为使命的众多法律电商,均以不同的模式进行着探索。而总的说来,我国法律电商当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法律工具类此类法律互联网服务是法律产品最早出现在互联网上,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库的使用权给需求者,主要面对的是法律从业人士,其中以“北大法宝”较为著名。而后出现了“法大大”和“无讼案例”等网站,“法大大”以电子签名为服务切入点,采用实名认证技术、可靠的电子数字签名技术、时间戳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的法律效力。“无讼案例”则是较为热门案例搜索工具。2、 检索导流类此种模式的代表企业有中顾网、找法网等,其属于web1.0时代出现的法律门户网站。此类网站主要罗列了律师的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和基本介绍等信息,为有法律需求的用户提供选择并进行线下沟通。这些网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师广告位为主,网站本身通过完善法律相关知识,做问答、通过竞价排名等提高网站权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挤压律师个人网站,使为了获取案源的律师们购买广告位。其实际扮演的类似于“中介”的角色,目的在于衔接客户和律师。3、 交易平台类这是法律电商进入2.0时代的常见模式,也是较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法律”模式。在此模式基础上,法律电商本身并不提供法律服务,而是以第三方平台的身份,为客户寻找律师以及律师寻找案源提供双向选择。如法宝网的“滴滴模式”,其推出“口袋律师”的应用程序,用户在下载该程序后,可以随时下单,选择公司相关、合同纠纷、劳动人事、婚姻家庭等问题分类,在众多认证的专业律师抢单后,再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此种模式较为典型的还有“赢了网”的律师竞标模式。该模式让用户提交相关案情介绍,再以平台的身份发放给多个律师,进而形成多个法律意见的竞争,用户在收到多个法律意见后作出评分和选择。此外,客户的相关费用并不直接支付给受托律师,而是网站方以第三方的名义进行托管,在相关服务完成后通过平台支付给受托律师。4、 法律服务产品线上销售模式此类模式效仿的是美国的“Legalzoom的模式”, LegalZoom是美国较为成功法律电商之一,其以最终获得上市而备受瞩目。LegalZoom盈利模式主要通过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在线法律文档服务,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非诉讼业务上,比如申请商标、创建公司、书写遗嘱以及订立租赁合同等。相比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而言,LegalZoom 提供了更加简单而廉价的方案,来帮助客户解决他们的问题。用户可以直接登陆 LegalZoom 网站,通过一步一步回答问题的方式将自己的需求描述清楚,然后得到自己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比如一个用户如果要注册商标,那么它可以登陆网站,直接选择注册商标这个服务,然后一个接一个地回答问题,最后得到一份合乎规范商标申请文件。此模式的特点在于将部分法律服务从传统的线下业务中剥离出来标准化、产品化后,放到互联网上销售,在线上完成付费和服务,进而形成以线上产品为依托的法律电商平台。其对比传统的律师事务所,LegalZoom模式的优势在于:(1)价格低廉,同样的服务 LegalZoom 的收费要比一名律师的收费便宜 85%;(2)方便快捷,用户从登陆 LegalZoom,到生成自己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整个过程也许不必超过 5 分钟;(3)收费标准明晰。若网站某个服务需要另外收费,那么它会直接在页面上显示价格,告知用户。[3]而国内较为典型的采取此模式的法律电商则有以中小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等内容为主的“知果果”、“绿狗”以及“易法客”等。如前文所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及O2O热潮的兴起,我国众多法律电商在法律服务互联网化方面作了多种模式的有益尝试。然而我国当前法律电商的发展并未像“专车”、“外卖”领域那样引来引爆点,在法律电商市场“红海”未来之时,已有部分法律电商黯然退市。其原因在于法律服务其本身强烈的人身性及个性化特点以及法律服务电商化过程中的诸多其他困境所在。而笔者认为,法律服务电商化的过程中,存在如下困境:
1、法律服务业的特质和电商内在基因的冲突电子商务较传统商务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了地域的局限性,有效地汇集了大量市场需求,并以低成本的方式交付产品。而电商平台的发展则有赖于大量多频的消费需求以及质量可靠的标准化产品的存在。相比而言,法律服务则并不是一个标准化服务,其私人化、个案化的特征决定了其将服务标准化的难度。法律服务不像“打车”、“代驾”、“外卖”等O2O模式,能使大多数客户的需求得到一个近似的标准化服务。不同的人、不同的公司的法律需求和具体情况各异,需要的法律服务也各不相同,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必须解决非标准化服务的差异。这也是美国著名法律电商legalzoom把业务主要集中于相对较为简单、且易标准化的简单文书的在线生成方面。法律服务上述特质使得诉讼业务的电商化亦举步维艰,也极大的缩小了法律电商的市场领域。2、民众法律服务电商化需求不高由于发达地区较易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而高端企业又通常有内部的法务部门或固定的法律顾问单位,市场决定了法律电商的服务目标主要定位于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而即便在法治程度相对较高的美国,legalzoom的定位亦是如此。回顾legalzoom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其成功重要因素在于美国法治程度相对较高,民众有较多的法律需求。相比而言,我国法治程度则相对较低,大多民众的法律需求其实是一个低频需求,不同于购物、吃饭等刚性需求。许多国人很少有和律师打交道的机会和需求,甚至“居民对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不加区分,这种现象无论在中国农村还是城市都相当普遍”[4],可见欠发达地区民众对律师的需求度不高,其在实体市场上找律师都是一个低频的消费行为更何况网购律师服务。而在有着大利益的公司法律市场,则被老牌的律所牢牢占据,如何通过互联网抢占这个资源有限、信任度要求高的市场仍需探索。3、我国司法环境对法律电商扩展的影响如学者刘思达所言,我国法律呈现“外方内圆的法律形状”[5],而“内圆”则是指“法律系统的内在运作规则是柔性的,沟通方便的,灵活性也很强,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解决矛盾的方式强调协调,而淡化冲突”。而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亦阐述到基层司法生态“更为关注解决纠纷而不是确立法律规则,而这些纠纷常常通过正式法与当地习惯之间的互动来加以解决”。[6]我国基层司法环境的上述特质决定了在广大的基础法律服务市场中,民众更倾向于寻找具有本土经验、能有效解决纠纷的人,而不一定需要正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因为“在基层纠纷解决中,法律的技术性知识与熟悉当地社区的道德话语和乡规民俗相比并无那么重要”。[7]正是上述原因,“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处于一个县城、乡镇、村落的三层法律职业系统的末端”,“私人职业者,对城镇律师构成了较大的市场威胁”。[8]这也使得法律电商难以发挥其跨地域优势,法律电商如何在提供标准化服务的同时,满足民众的本地化需求则是一个看似矛盾而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4、法律电商服务质量的控制法律电商能否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其成长初期,能否建立起好的市场口碑,对于其能否顺利扩张市场,进而取得最终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而律师行业是一个有着较好发展前景,但收入两极分化严重的职业。那些具有较多职业经验的成功律师通常有自己固定的案源,而不会选择参与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竞争之中。有较强动力进入法律电商市场的,通常是那些无资历、经验少、无案源的年轻律师。而由于其职业经验的限制,如何提高优质的法律服务,则是法律电商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此外,随着年轻律师经验和收入的增长,如何保证人才的不流失,亦对法律电商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故建立一套可靠的质量控制体系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当前我国法律电商的质量控制,尤其是没有自建律师团队的平台电商模式,其服务质量控制则并不尽如人意,其也是影响当前法律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个“万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法律电商的应运而生,虽然法律电商在我国仍处于萌芽阶段,其发展也遇到诸多困境。但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民众不论何时、无论何地便能轻松得到优质法律服务的那一天的到来!
参考文献
[1] 李瀛寰,“传BAT进军法律行业,千亿级市场即将引爆”,
http://www.yangfenzi.com/zimeiti/56425.html
[2] 王映,法律服务弄潮“互联网+”,《法人》,2015
[3] LegalZoom:律师事务所的“互联网模式”,
http://www.ifanr.com/87975
[4] 刘思达,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社会学研究,2010
[5] 刘思达,中国法律的形状,中外法学,2014
[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 刘思达,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社会学研究,2010
[8] 同上
文 | 顾芳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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