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干货!香港讼费评定有这些程序
香港的诉讼程序相当繁杂,诉讼的一方可以利用各类法律程序将案件的审理时间拖长。另外,诉讼时间的长短又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对方的诉讼态度。因此。这也是香港律师在诉讼案件中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的原因所在。
香港法庭在聆讯或审讯后可以作出命令,判令涉案的某一方获得讼费(costs)。讼费包括为聆讯或审讯而支出的法庭收费、法律费用、代垫付费用、杂项开支及酬金。这里面,绝大部分就是律师费(包括事务律师与大律师的费用)。
一般而言,法庭会根据诉讼的结果颁布讼费的命令(order the costs to follow the event),败诉方将承担胜诉方的讼费。但是,这并不是说胜诉方支出了多少讼费败诉方就需要承担多少,胜诉方可以申请法庭命令败诉方支付讼费,败诉方也可以申请法庭对该笔讼费进行鉴定。法庭专门鉴定讼费多少的程序叫做“讼费评定”。
讼费评定,是法庭根据讼费命令,评定某一方须付另一方的讼费款额。获得法庭判给讼费的一方称为收取方,承担讼费的一方被称为支付方。法庭一般会批准的讼费是收取方采取法律行动而支出的必要的或恰当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讼费评定是一项独立的法律程序。在讼费评定程序中,法庭只可以就讼费的款额作出决定,而不能改变已经作出的讼费命令。因此,如果支付方对法庭判令自己支付讼费的命令不服,那么该方应该对讼费命令提出上诉,而不应在讼费评定程序中对讼费命令提出反对。换句话说,讼费评定程序只解决应支付款额的多少,而不解决是否应当支付讼费的问题。
收取方如何开展讼费
评定的法律程序?
准备讼费单
收取方在开展讼费评定程序前,应当准备一份《讼费单》,内容包括:
(1)诉讼标题;
(2)有关的讼费命令,列明该命令的颁令日期以及由谁颁布;
(3)收取方是谁,收取方每小时的收费金额以及工作时间:
① 如果收取方有律师代表,那么收取方需要分阶段列明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每一阶段的讼费总额;
② 如果收取方是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那么收取方需要列明他采取诉讼相关的法律行动而承受的金钱损失,以及他因为诉讼而投入的时间。
(4)各项已完成的工作、已完成的工作的完成时间以及由谁完成。各项目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及编号;
(5)各项工作的收费金额,金额是《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所允许的定额收费或者以每小时收费计算的总额;
(6)代垫付费用,如大律师费、专家费、存档费等;
(7)为进行讼费评定程序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草拟讼费单、准备和开展讼费评定程序、出席讼费评定聆讯、计算并草拟评定的讼费单以及申请讼费证明书等等。这项费用应按照完成讼费评定工作所投入的时间 x 收费者的每小时收费金额来计算;
(8)列明讼费总额。
以下系讼费单样本节选:
(来源:香港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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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讼费单里面事无巨细,把律师的工作时间及内容,非常详细地记录。
尝试协商和解
收取方在准备好讼费单后,应当将讼费单递交给支付方,以使诉讼各方尝试协商以达成和解或者减少有争议的项目。如果支付方拒绝付款或者诉讼各方未能对讼费款额协商达成协议,收取方才能开展讼费评定的法律程序。
开展讼费评定程序
收取方如果希望开展讼费评定程序,除了讼费单外,还应当准备一份《展开讼费评定通知书》(评定通知书)。评定通知书需要列明支付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支付方有权在评定通知书送达后的28日内,向法院以及收取方提交《反对项目清单》;如果支付方没有递交反对项目清单的话,法院将会批准收取方要求的讼费,并命令支付方支付讼费评定程序的讼费。
收取方应当向有关的法院登记处提交讼费单以及评定通知书。如果收取方从未将讼费单送交支付方的话,那么收取方应当将提交给法院的两份文件送交支付方。
支付方在收到讼费单和评定通知书后,应当尝试与收取方协商,以支付一笔议定款项的方式和解或尽量解决有争议的项目。如果诉讼各方未能在28日内达成和解,那么支付方应当准备反对项目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前将反对项目清单提交给相应的法院登记处,并送交收取方。
反对项目清单的反对理由包括:
(1) 讼费命令的条款不涵盖讼费单的某些工作;
(2) 讼费单的某些工作不是必要或者恰当的;
(3) 收取方每小时的收费过高;
(4) 收取方的工作时间过多;
(5) 收取方报称的费用过高;
(6) 处理某些工作的人士不合资格或资格过高,等等。
如果支付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前提交和送交反对项目清单,那么收取方可以申请法院批准讼费单所列明的讼费。
如果在反对项目清单送达收取方后的28日内,诉讼各方未能就讼费单中的所有项目达成和解,那么收取方需要完成并向法院提交一份《排期评定讼费单申请书》,同时送交给支付方。
法院在收到《排期评定讼费单申请书》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评定讼费:
(1) 如果讼费单索取的款额不超过200,000港元,那么可以排期由总司法书记(chief judicial clerk)不经聆讯暂时评定讼费;
(2) 如果讼费单索取的款额超过200,000港元,那么法院可以排期由讼费评定官(taxing master)不经聆讯暂时评定讼费;
(3) 如果讼费评定官有充分理由相信需要聆讯评定讼费,那么法院可以排期由讼费聆讯官以聆讯方式评定讼费。
不经聆讯暂时评定讼费的后果
如果法院排期由总司法书记或讼费评定官不经聆讯暂时评定讼费,评定程序完成后,法院会以书面命令方式通知诉讼双方获批准或不获批准的款额。这项命令叫做“暂准讼费命令(order nisi)”。
诉讼双方在获得暂准讼费命令后的14日内,可以要求法院对获得批准或不获得批准的款额进行澄清。如果任何一方反对暂准讼费命令,可以在获得该命令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讼费评定官申请进行聆讯,说明其反对的项目,预期估计聆讯所需的时间。在收到聆讯申请后,讼费评定官会排期以聆讯方式评定讼费单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并有权作出他认为合适的进一步指示。
如果双方在获得暂准讼费命令之后14日内没有要求澄清或者提出反对,那么暂准讼费命令就会变成绝对命令。
以聆讯方式评定讼费及其后果
如果法庭排期以聆讯方式评定讼费,或者任何一方对暂准讼费命令提出反对,那么法院会进行聆讯。诉讼各方可以向讼费评定官陈词,讼费评定官会逐项审查反对的讼费项目,而后逐项宣读经评定批准的讼费款额。如果收取方或支付方缺席聆讯,那么讼费评定官可以视情况驳回或批准讼费单的款额。
讼费评定证明书
讼费评定程序结束后,诉讼各方应当根据讼费评定官批准的款额计算出讼费总额,然后共同向法院提交一份《讼费评定证明书》。该证明书经讼费评定官核准后,法院会颁发证明书。收取方便可以根据证明书强制要求收取方支付讼费。
讼费评定复核程序
如果诉讼各方不服讼费评定官作出的决定,该方可以在讼费评定程序结束后的14日内向该讼费评定官申请复核。该方需要准备一份反对书,列明反对的讼费项目并阐述理由。该方需要将反对书提交给法院以及诉讼程序的另一方。
收到反对书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之日的14日内提交答复书,阐述赞同或反对讼费决定的理由,并将答复书提交给法院和送达诉讼程序的另一方。
讼费评定官在对先前的决定作出复核决定后,诉讼程序的任一方可以在《讼费评定证明书》签发之日的14日内,向法官(judge)申请颁布命令复核讼费评定官的决定。
开展讼费评定程序的期限
收取方开展讼费评定程序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庭作出最终判决或者暂准讼费命令成为绝对命令之日起计算。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
和附带条款付款
在法官评定讼费单前,收取方可以作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支付方可以作出附带条款付款。这是两种缩短或搁置讼费评定程序的方式。
由收取方作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该提议是关于全部的还是部分的讼费。收取方也必须规定,附带条款和解提议作出之日起14日后,支付方如果想接受提议的话,必须与收取方就在该期限之后所产生的讼费评定的讼费的法律责任和数额达成协议。不过,如果支付方获得法院的许可,则属例外。
收取方应当将附带条款和解提议送达支付方。
如果没有待决的撤回或降低附带条款和解提议的申请,支付方不用先经法庭许可就在讼费评定进行前随时接受有关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但该方必须在和解提议作出后的14日内将一份接受通知书提交法院并送达收取方。
由支付方作出的附带条款付款
支付方可以将一份附带条款通知书提交到法院,并将其提议的款项缴存到法院,以达到缩短讼费评定程序的目的。
同样地,支付方应当将附带条款通知书送交收取方。
如果没有待决的撤回或附带条款付款的申请,收取方不用先经法庭许可就在讼费评定进行前接受有关的付款,但该方必须将一份接受通知书提交给法院,并送达支付方。收取方在接受了附带条款付款后,可以要求法院以支付方此前缴存在法院的款项中向他付款。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和附带
条款付款的法律后果
如果关于全部讼费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被接纳,那么讼费评定程序就会被法院搁置。
如果附带条款和解协议或附带条款付款没有获得接纳,而收取方后来在讼费评定程序中,获得了比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更好的判决,或者没能获得比附带条款付款更好的判决,那么视具体情况而定,支付方或收取方可能在利息和讼费方面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对讼费评定当事方未能和平解决讼费争议、拖长法律程序的惩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香港的诉讼程序中,律师的费用往往比较高昂。2014年的“香港世纪贪污案”——前香港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案中,陪审团裁决出了12亿港元的天价律师费,创下了香港司法的历史记录。
正是由于在诉讼后,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为诉讼支出的必要或恰当讼费的规则,以及存在讼费评定的制度,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之前,一定会审慎地评估案件有多大的胜诉把握,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为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同时,由于讼费规则以及讼费评定制度的震慑作用,又能够合理地限制浪费司法资源的滥诉行为,激励当事人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文 | 冼一帆 甘胤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