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律智|商事调解将助力营商环境的改善
编者按
营商环境是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广州这座千年商都来说,既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的必然选择。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法律人的专业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法治化环境建言献策,发出专业性的声音。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营商·律智”专栏,陆续发布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专业律师智库成员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以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的观点,分析研判营商环境的发展现状,并围绕如何做好营商环境立法工作、真正提高企业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等话题展开讨论,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赋能。
当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国内市场活力蓬勃发展,国外投资者的目光纷纷投向我国。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激发市场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202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意味着优化、完善我国各省市的营商环境将成为未来招商引资、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措施。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拖长及成本提高将有损营商环境
关于“营商环境”,目前世界上较为权威且具有较高参考度的数据为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世界银行”)的“Doing Business”项目调查,其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供全世界学术界、记者、私营部门研究人员和关注各国商业环境的其他人士参考。在该份报告所调查的指标当中,涉及商事调解的纠纷解决措施是“执行合同”(Enforcing contracts)指标中的重要考核因素之一。
实际上,一个地区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时间及成本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欲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强劲增长,市场主体多元化及经济行为复杂化,我国的民事纠纷及仲裁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诉讼及仲裁案件审理时间不断拖长,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不断提高。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中涉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也让许多当事人望而却步。社会上越来越多地出现“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抱怨声音。这就必然导致我国营商环境的变差,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欲。
为减轻诉讼及仲裁的压力,近年来,我国也正在探索和推广,在诉讼及仲裁以外,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的重要措施之一。例如律师调解制度及“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建设“天和”线上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实现诉前调解全流程处理、全线上操作及全数据管理。上述尝试都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我国当前关于商事调解的框架性法律仍处于缺失状态、专业调解员的认证制度尚未建立及缺少专业的调解培训机制等因素,导致纠纷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仲裁和诉讼而不愿意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另外由于《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机构不能就调解工作收取费用,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只能收取微薄的工作补贴,与调解员付出的工作时间及专业技能不相匹配,这也导致缺乏专业调解员。如这种情况长久持续,将不利于我国商事调解的推广与发展,更不利于提升我国整体的营商环境。
香港及新加坡的商事调解制度是其优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
我国可以考虑参照香港及新加坡的经验建立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
根据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2020》(Doing Business 2020)的排名显示,新加坡及我国香港特区的营商环境得分为全球第二、第三位。而两个地区由于自然资源稀缺,旅游、金融、投资等服务产业成为了重点发展的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与酝酿,目前该两个地区已成为亚洲的重要金融区域,每年都吸引众多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发展,使当地的市场经济活力常年保持活跃状态。
新加坡与香港之所能够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光,除得益于其天然的地理优势、法治环境及社会制度外,还得益于其近年来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果,而商事调解制度作为地带性纠纷解决办法的重要一环,其极大程度降低了投资者纠纷解决成本。笔者针对新加坡与香港的商事调解的发展,简要总结出两地商事调解制度的共同特点罗列如下:
1. 框架性的商事调解法律
新加坡与香港两地都针对商事调解事项制定了框架性的法律进行规管,即我国香港地区的《调解条例》及新加坡的《调解法》,该等框架性的法律旨在提倡、鼓励和促进纠纷各方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完善该地区的商事调解制度而制定配套性的措施提供了的上位法依据。
2. 统一的调解员认证机制
与律师资格相似,新加坡与香港两地都建立起统一的调解员认证机制,要成为该地区的调解员必须接受足够课时的专业性调解培训课程,且最终通过指定机构的考核后才能获得认证调解员的资格,只有获得认证资格的调解员才能实际参与商事纠纷的调解案件,保障调解员的专业性及权威性。
在我国香港地区,由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调解中心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设立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是作为香港唯一的调解员认证机构;而新加坡则是由司法部指定新加坡国际调解协会进行调解员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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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建立商事调解制度的主要力量
在我国当前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下,笔者认为积极引导及鼓励律师参与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整体调解制度的发展,从而达到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目标,具体理由如下:
1. 律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我国所有执业律师均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经过了长时间的案件实操,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力,在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综合分析纠纷各方的法律关系及利弊,从中谋求各方当事人共赢的方案。
2. 律师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
民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每一位律师都曾经代理或者参与过民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出于保护其当事人利益会提供专业的诉讼方案,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所以律师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能力。正是这样的能力保证律师担任调解员能提高调解成功率。
3. 律师必须遵守执业准则
鉴于我国针对调解员职业规范方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指引,故一般人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往往较为随意,尚未形成专业的调解意识。但律师职业不一样,我国律师职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协会的规范,具有自身的执业准则,在处理纠纷调解事务的过程中,会以律师行业的标准要求自身,并且对全调解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主要力量,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水平将有助于更好地担任调解员这一角色,因此,我国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将有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与发展。
结语
2018年6月27日,作为国际调解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新加坡公约》正式决议通过。2019年8月7日,中国作为首批签约国正式签署《新加坡公约》,意味着中国商事调解制度正逐步与世界接轨,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商事调解制度提供契机。
我国当前商事调解制度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未来完善调解法律制度需从指定商事调解的框架性法律、建立统一的调解员认证机制、制定调解员执业规范制度及调解收费标准等方面着手。这一完善的过程仍需我国立法者及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但笔者认为当前最能有效处理商事调解业务的职业非律师莫属,因执业律师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我国法律及行业协会的职业规范,相较于一般的调解员更具有权威性,更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在新加坡及香港地区,绝大多数的专业调解员都是执业律师兼任的,足以体现律师的专业性与调解之间的紧密关系。
综上所述,积极推动我国律师参与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将有助于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纠纷解决的结构,有效减轻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整体的营商环境,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
文|李纲 卢雨森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专业律师智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