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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

谢盼 广州律协 2022-03-31

自2013年12月28日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正后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由于不需要立即实缴注册资本,股东成立公司的初始资金压力较小,故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水涨船高,其中不乏虚高的情形,不能真实地反应公司的偿债能力。在认缴之后的实缴环节,部分股东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漏洞(即非货币财产估值存在不确定性),以虚构或不实出资的方式完成资本实缴,规避出资责任。

笔者在为公司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处理过股东拟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的咨询事项,现将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实务中的风险防范汇总成一篇小文,供大家参考交流。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技术出资即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种,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其中非专利技术是指未公开、未授予专利权、具有实用价值、所有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技术成果。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的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进行单独规定。根据该登记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结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实务中,非专利技术出资应注意以下方面:


出资人应合法享有出资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

用于出资的技术应为出资人合法享有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若出资人已与第三方签署了排他性的技术使用合同,或者该项技术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则该项出资因涉及无权处分而存在效力问题。

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若客户设立公司时,其他股东采用技术出资的,应建议客户核实该项技术能否用于合法出资,并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出资人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瑕疵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出资人的该种出资方式应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虽然《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作出了该项要求,从规避法律风险、完善程序的角度看,建议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应当对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确定价值。

以技术出资时,应依法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该项技术进行评估作价,评估金额应当与该项技术价值相当,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之规定,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为免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人及其他股东均应要求评估公司秉持专业、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不能借无形资产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的便利,恶意将低价财产评估为高价财产,进行虚假估值。否则,若最终被法院认定股东的技术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除出资人需要补足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也并非技术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价额,出资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出资人不对市场变化等正当原因导致的技术贬值承担出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诉讼的角度看,若代理债权人一方,发现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或存在其他逃避责任的情形,可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的角度入手,追加股东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障债权实现;若代理出资人一方,则需要保证出资时履行了完整、合法的评估手续,只要初始评估合法,则可抗辩并非出资人的过错导致技术贬值,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以技术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出资股东应及时与公司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公司,否则,出资人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非专利技术出资并非出资人逃避出资义务的法宝,无论从技术的权属状况、价值还是验资程序、资产移交等方面,法律规定对此都有诸多限制,稍不注意,可能造成出资人或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后果,故采用该种出资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文|谢盼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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