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向其他主体恶意转让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实现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在债的保全制度中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并危害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具体如何行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接下来笔者将对撤销权的行使做简单论述,以期对各位债权人有所启发。
一、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案件检索概况
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债权人撤销权”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历年来共38268件(数据截至2020年5月2日),其中案件数量前5位的分别是浙江、江苏、河南、福建、广东,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
图片一:包含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地区前五分布
从检索的2001年至2020年数据来看,债权人撤销权审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图片二:包含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审理案件历年分布
从审理级别来看,一审案件占60.7%,一审案件中近四成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甚至少量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各方当事人对该类案件具有较大的争议。
图片三:包含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审理级别分布
二、 合同法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三、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图片四:债权人撤销权情形示例
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知,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情形而有所不同。
(一) 债务人的无偿法律行为
对于该类行为,《合同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8 条进行了列举,包括: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和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前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等)
当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做出上述行为时,只要其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可成立。
(二)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若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有偿处理其财产,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须对“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举证。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2. 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主观恶意的判断,我国立法上并未进行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争议财产的转让价格属于不合理范畴,并且受让人对于所转让财产的真实价值有相当的认知,结合案件中受让人与债务人特殊的社会关系,例如关联公司、近亲属等,可推定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存在主观恶意。
此外,虽然《合同法》第74条中未明确规定需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存在主观恶意,但民法中“明知而为之”即为恶意,债务人明知自己的债权债务等财产状况,仍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受到到损害,即可推定为恶意。且法律中未对债务人恶意进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债务人做出上述行为,就可推定其主观恶意。
四、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需注意的是,该规定的“五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
(二)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尽量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是撤销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以下情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其撤销权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1. 债务人仍存在履行债务能力的,如债务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或者其他财产的;
2. 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的,该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与债权人的债权不存在关联性。
那么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形,如何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1. 如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便转让财产。发生这种情形的,建议债权人可以书面发函要求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如债务人未能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足债务数额的,债权人可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
2. 如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该债权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可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如债务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做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是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有利证明。
(三)如何证明“不合理低价”
如前所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对“不合理低价”进行了规定。债权人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询指导价;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部分地区有相关的价格查询系统,如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http://pgj.szpgzx.com)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可对房产价格进行查询。
(四)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的确定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对于受让人的诉讼地位,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其中有将受让人列为“被告”的,也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较为适宜。
3. 关于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债权人可将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中。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如“请求依法撤销债务人B与受让人C的粤(20X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花园×栋X单元××);2. 请求判令债务人B与受让人C协助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B名下”。若诉讼请求中增加“将依法撤销的涉案财产判令给债权人A”,该项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五、 给债权人的建议
总而言之,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权人的债权效力拓展延伸至与其无债务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不当会影响民法的基本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因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即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对价是否低于合理价格、该行为是否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损害等进行严格审查。相关案例可参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书。所以,对于债权人,笔者建议如下:
1. 未雨绸缪,降低风险。为防止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前出现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交易的主合同中进行约定,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擅自转移其财产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应行为,债务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2. 积极取证,将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证据化。
实践中,一般而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取证难度较大,且取证的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因此,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拍摄视频、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
3. 及时行使撤销权。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债权人一旦知道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有可能损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以免错过时机。
4. 在主债权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如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且经债权人多次催促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文 | 何文芳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