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校一课丨时政类图书出版编校常识
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在今天下午开幕,2017年全国两会就此启帷,时政类图书选题也成为许多编辑策划的焦点。但出版时政类图书并不是一件易事,我国对该类图书从申报、管理到具体内容,都有着严格且详细的规定。
借着两会,『木铎书声』将国家关于出版时政类图书的相关规定,以及编校过程中应注意的词语、标点等整理出来,以便大家参考。
申报要求
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选编,编辑出版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思想、生平著作选编和研究著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2〕33号)等有关文件对此曾作过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必须继续严格执行。
(1)凡已收入中央文件、中办文件和《中办通报》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须由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发表。
(2)公开或内部出版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专题文集以及各种摄影画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统一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编辑,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编辑。
经批准出版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和专题文集,一律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按既定的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由上图可见,时政类尤其是关于领导人讲话以及国家政策的图书都是有特定的出版社出版。)
(3)研究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思想、生平的专著、文集,一般不出版;特殊情况需要出版的,由出版社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向新闻出版署申报;新闻出版署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并指定有关出版社出版。
注:以上条例节选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
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本规定所称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指:专门描写、记述上述人物的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
(2)出版、发表这类图书、文章必须十分严肃、慎重。所述史实一定要准确,观点必须符合党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版、发表。
(3)这类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杂志、报纸刊载这类作品,要与杂志、报纸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4)有关出版社在安排这类图书选题时,地方出版社要将书稿报当地新闻出版局,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审读意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要将书稿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读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凡写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书稿,在报送新闻出版署之前,须先由出版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新闻出版署在审批中,如有重要疑难问题,可送中央宣传部审批。必要时,中央宣传部可视情况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5)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内容不妥但确有某些研究和参考价值的,在上报书稿时须同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写好出版说明,方可出版,控制印数,内部发行。
(6)上述图书不得协作出版,不得代印代发,一律由新华书店发行。
注:以上条例节选自《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
编校人员在处理具体文字工作时,常常会对关于国家机构、会议名称等的表述拿捏不准,稍有不慎便会出政治差错。『木铎书声』挑选几组比较常用且容易出错的名词、连接词、标点等。
易混淆名词
“议案”“提案”“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审议”与“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审议”“审查”“审计”
审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审议者对受审方某些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审查、审核、评论,必要时提出询问,以便弄清情况,准确议定。
审查是审议的一种方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一般是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批准的重大事项的审议。
审计是审查的一种特殊方式,专指国家审计机关对相应的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修正”与“修订”
修正是指法律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原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局部的、少量的或个别条款的修改和完善;也就是原来的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可以采用,只是原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进行局部的、少量的、个别的修改或补充。
修订是指法定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原法律法规的文本进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甚至是整体的修改和订正。
修正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名称都没有改变,但也是有区别的。在审议内容上,修正是文本部分审议,修订是文本全部审议;在实施时间和公布方式上,修正一般是修改部分自公布之日施行,除修正外,原法律法规仍然有效;修订是要重新确定实施时间,原法律法规文本自新文本公布之日止废止。
“质询”与“询问”
质询和询问都是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质询是指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依法可以向本级“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质询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书面提出质询案。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没有法定程序,但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国事”与“国是”
国事是指国家的政事,这里的“事”是事情的意思;国是是指国家大事、治国大计,而不是一般的事情,这里的“是”是法则的意思。
“决议”与“决定”
决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就某些重大事项,经法定会议和程序审议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决议一般用于批准性文件,是一种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达性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对“一府两院”行使权力情况的评价和确认,其决策的层次性较高,涉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重要法律、法规方面的大事。
决定是就某一重大事项或行动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对实体性问题的确认,或者是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人大自主作出的,是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性文件,涉及的内容较单一、具体,主要是对人大和“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其他重大行动、重要问题所作出的决策、规范和安排。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同属决策性文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频率较高的公文之一。
“法治”与“法制”
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式。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
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标点及连接词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
例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
例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3)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
例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国家机关名称中的“和”及“与”字
国务院机构中有3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
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则不用加“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
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易混淆名词”“标点及连接词”的内容部分引自『新华社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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