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测绘法的由来
今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当天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测绘法》共10章68条,分为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比原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此次测绘法修订明确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贯彻了“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重点针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做好新《测绘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8月29日,全国范围内开展新《测绘法》宣传活动。今年“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主题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新《测绘法》颁布的重大背景、重要意义和修订主要内容。重点宣传新《测绘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新建立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制度。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新《测绘法》,下面就来说说《测绘法》的由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基本法《测绘法》,历经1992年产生、2002年首次修订、2017年再次修订,已经成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立局之本、事业之基”。
测绘法产生:《测绘法》创制起步于国家改革开放初期,以1982年新宪法颁布为契机,在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法治原则、公权力制约原则被重视后,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重视法制建设,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管理,1984年7月成立《测绘法》起草领导小组,10月向国务院呈报《关于〈测绘法〉起草工作的报告》。1986年4月起草《测绘法(草案)》,后经八次会议审议、五易其稿。1987年11月向国务院上报《测绘法(草案)》送审稿。1992年8月经由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当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法》,时任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第六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当时,《测绘法》是我国发布的为数不多的专业法之一。这部法典出台解决了测绘工作中的六大问题: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基础测绘于1997年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大力推动了测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资质管理、地图管理、保密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授权制定测绘市场管理制度保证了市场管理规范化,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测绘法首次修订: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不修法就会落后于时代,不修法就会局限于现状阻碍发展。随着测绘服务面不断拓展,测绘基础性地位提升,测绘工作跟不上需求,滞后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凸现,没有明确规定基础测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和财政投入机制,测绘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国际上通行的注册测量师制度等。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测绘法》修订案,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七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实施。2004年原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确定为“全国测绘法宣传日”,这也是“8·29”测绘法宣传日的由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和人民生活。测绘工作地位从此确立。与此同时,《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创制也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以《测绘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测绘法制建设迈上良性发展轨道。
测绘法再次修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新需求,《测绘法》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测绘成果开发应用不够,缺乏有效共享机制;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泄密事件频发;行政审批改革事项需修法确认等等。2015年4月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信局起草《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测绘法》,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测绘法》是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具体实践。新修订的《测绘法》在首次修订增加一章的基础上,又增加一章,即第八章“监督管理”,条目由1992年的三十四条增加到六十八条,字数比2002年多2122字,比1992年多5041字,而且更加注重了“放管服”改革的顶层设计。
新《测绘法》有三个特点:
一放: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下放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层级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优化了审批流程、减少了审批层级。
二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避免检查任性、执法扰民、选择执法等问题。
三服: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分散的数据,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数据融合,及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和更新,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
■文章依据新华日报、中国测绘宣传中心的相关内容综合,组稿/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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