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拍黄瓜”:被认定违法!罚款10000元!!
今天,一张“火锅店拍黄瓜被罚一万元”的图片在朋友圈疯传,引发网友纷纷吐槽。欢迎朋友圈分享,如需授权转载,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这份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因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被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原来,这家火锅店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凉菜加工,结果他擅自私自拍黄瓜做凉菜,严重违法违规被罚款10000元。
这份《告知书》字面上显示,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在“严格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应为老百姓的食药安全严格把关,多关注那些与老百姓食药安全有关的大事,比如毒奶粉、假药品、黑作坊、劣食品,而不是对一家火锅店拍黄瓜进行吹毛求疵、小题大做。欢迎朋友圈分享,如需授权转载,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穗黄)食药监食罚告(2017)D214号
何X(广州市黄埔区XXXX火锅店):
何X(广州市黄埔区XXXX火锅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销售收入139元。
你店(广州市黄埔区XXXX火锅店)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C栋六楼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7年7月24日
重要忠告:
如果遇到涉法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大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温馨提示:
对法律交流感兴趣,可加入全国交流群,群主微信号:bestfch001,添加时请备注真实信息:单位+姓名+职业,等待群主邀请入群。
法才汇,您的随身法律专家,多、快、好、省!
↓↓↓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关注公众号后注册,下单享受定制法律服务,
流程:注册->按需下单->会客室服务
您的资深法律专家,在会客室恭候您噢!
推荐阅读:
1、原创分享: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汇总(2017最新勘正版)
14、工商黑名单,三年不能当老板!!税务黑名单,全国终身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