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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及南方周末等 2018-06-01


一、一个民案,绊倒两名法官

作者:王绍涛 方弘、王宇,来源于南方周末,感谢。


当了20多年法官的王成忠,这一次,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王成忠是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他感慨“多年来,我办过几千起案件,没有一起被提起再审,没有被人告过案子办错了,拿了人家钱”。

 

他获得了很多荣誉,早在2002年,16年前就获得了吉林省人民满意法官,“二等功,三等功啥的,每年都有几个获奖证书。”

 

而就是这样一位老法官,今年2月,却被判处民事枉法裁判罪,获刑三年。而直到如今,对于王成忠所审理的枉法裁判案件的再审还没有结论。

 

是审理了怎样的一起案件导致王成忠由一名庭长变成了阶下囚了呢?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5年11月,郭永贵与郭长兴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未约定价款,该协议由转让方郭永贵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的。


同日,李笑岩和受让方郭长兴授权的第三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第二天,涉案林地产权由郭永贵变更登记到郭长兴名下,备案的协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

 

一个转让过程,却出现3份不同的协议书,这成了后来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为郭长兴只给了郭永贵58万。2016年12月,郭永贵起诉郭长兴,请求判令郭长兴偿还转让林权林地款542万元(600万扣除郭长兴已转账的58万)。

 

而郭长兴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仅为委托转让关系;如认定买卖,应以林业局备案的60万为转让价款。

 

东辽县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对涉案林地的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关系成立。

 

东辽法院认为,庭审中核实郭长兴知道并同意第三人李国辉签订协议,该合同对郭长兴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郭长兴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郭长兴上诉到辽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给了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王成忠任审判长,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二审。

 

郭长兴上诉表示,李国辉代为签订价款为600万元的合同并没有得到他的授权,他得知后拒绝追认,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应采信林业局备案合同的60万元。

 

二审期间,郭长兴委托评估公司和林权交易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以2017年6月为基准日,案涉林木现值为187万余元,案涉林地使用价值为51万余元,案涉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

 

郭长兴想用这些评估报告证明,一审采信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与评估价值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郭长兴超过举证期限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新证据,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认为,李笑岩与李国辉分别系郭永贵、郭长兴的代理人,二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所以应当认定郭永贵与郭长兴之间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对林业局备案的60万转让协议价款,判决书中称,协议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是双方为了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协议,并不具有约束力。

 

然而,终审判决并未给这个民事案件画上句号。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入辽源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称,郭永贵的授权人李笑岩是涉案林地的实际所有人,而他正是辽源中院常务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夫。

 

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审中,受金宝岩、金宝华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他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案件是否判错了谁说得算?

 

王成忠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官判案的风险的有多大?


南方周末的专题报道如下:


管教来提人时,王成忠正在看守所里劳动,来不及套上外裤就急忙往外走——他以为自己马上就能重获自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槌落下,王成忠头脑一片空白。


此时离春节不足一周。


48岁的王成忠原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由他二审主审的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触发了三个刑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名当事人的“代理人”被判诈骗罪。


王成忠上诉后,二审来到他工作了11年的辽源中院。他的辩护律师徐昕曾提请该案二审法官回避,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二审开庭时间还没确定。一旦开庭,将出现司法管辖上的特殊一幕:法官审判前同事。

1

民案还未再审,法官先被定罪


1150亩林地,值60万元,还是值600万元?


一起林权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林权案”),绊倒了王成忠。


该案出现三份协议,约定内容相同:将郭永贵名下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转让价款却差异悬殊:一份未约定价款,一份约定600万元,还有一份约定60万元。


郭永贵一纸诉状,把郭长兴告到东辽县法院。


一审开庭时,郭长兴却说,我不认识郭永贵,我只认识李笑岩。


三份协议上郭永贵的名字,都由李笑岩代签——李笑岩是案涉林地的原所有人,他与妻子都有公职,才将林地登记在亲属郭永贵名下。过户前后,郭长兴曾分几次给李笑岩打款共计58万元。


原告郭永贵的诉讼请求是,按600万元协议,郭长兴应支付余款542万元。


被告郭长兴则主张,所谓“转让”实为“代卖”,因为李笑岩欠他上百万元,委托他卖林地并许诺他可优先受偿;即使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也应采信在林业局备案的60万元协议。


对无价款协议双方都没异议,就看600万元协议和60万元协议如何“二选一”。


原告的说法是:双方签了无价款协议后又签了600万元协议,在林业局办理变更登记时为了少交税,又签了60万元协议。


被告提供了另一个故事版本:李笑岩约郭长兴去林业站办过户,站长说无价款协议不行,得写转让价格;两人就近复印协议并协商确定了60万元价款,并以此协议在林业部门备案。后来的一天,李笑岩给郭长兴打电话,请求再签一份高价协议,让逼他的债主们放心;在外地的郭长兴同意帮忙,请一个叫李国辉的人代自己签字,于是才有了600万元协议。


郭长兴称,法院传票一来,他觉得被坑了。他承认同意李国辉在李笑岩“糊弄债主”的协议上签字,但当时他不知价款为600万元。李国辉也异议称,他获得的授权是代卖不是转让。


2017年3月23日,东辽县法院一审判决郭长兴败诉;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审判决一致采信600万元协议,判令郭长兴须再支付542万元。


二审为终审,但未画上句点——时任辽源中院院长李春刚将该案提交给该院审委会讨论。院长发现错判启动再审,是一种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实践中很少启用。


2017年9月1日,审委会裁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将进行再审。同一天,该案二审审判长王成忠被纪委从辽源中院带走。


两天后,王成忠被刑拘。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审获刑后,王成忠撰写万字书自辩称,认定其错判为时尚早,“很有可能再审维护原审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提出,“先刑后民”可能面临尴尬后果:“万一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就说明当时法官没有错。”


“万一”的状况最终没出现。三个月后,5月9日,辽源中院再审裁定,撤销林权案一审、二审判决。


2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2018年1月16日,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以下简称“王成忠案”)。


控辩双方争议集中在,林权案二审的证据、程序两方面是否违法。


还有,60万元协议和600万元协议,究竟选哪个?这个争议不休的民事问题,从林权案一审、二审延续到王成忠案的刑事庭审中。


公诉人的意见很直接:60万元协议在林业局进行备案,是“最可信的协议”,而王成忠仅凭一方当事人一面之词予以排除。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最高法院曾确定四条原则,如公文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另有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王成忠一审辩护律师韩帅则当庭辩称,公诉人对司法解释有误解,60万元协议虽备案,但和600万元协议一样,都由当事人私下拟定,不是公文书证。


“认为60万元协议证明力高于600万元协议,并据此认为法官没有采信60万元协议就构成犯罪,这是对证据法的重大误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说,“(司法解释)仅是原则性规定,并非绝对。”


易延友告诉南方周末,只有在中世纪,“应当采信的证据”才是绝对的概念,那时,证言可信度与身份相关,僧侣优于世俗人,男子优于女子,贵族优于平民。


王成忠排除60万元协议的理由之一是,该协议为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属无效协议。郭永贵在林权案一审时称该协议是为办证避税所签,二审时又承认过户时没交税。


公诉人认为,郭永贵前后说法不一,避税理由站不住脚,而王成忠没有继续追问。


辩方则认为,没交税并不影响避税动机的成立:起初以为过户要交税,办理时才知不用交,实际上没交;但60万协议是为避税签的,属于阴阳合同,应采纳“大合同”。


王成忠还有另一理由,60万元与案涉林木林地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他按“常理”推算:依据审案经验,东辽县境内农地承包费每年(每亩)在300-500元左右,本案虽是林地,但有借鉴意义。1150亩林地、20年使用期限,60万元价款显然太低。


此外,林权案二审时,郭长兴曾委托某公司评估,案涉林木价值为187万余元,林地使用价值为51余万元;另一公司评估,案涉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两次评估价远高于60万元,60万元协议“被买方自己的鉴定结论否定了”。


郭长兴提交的上述鉴定意见没被采纳。王成忠解释,当事双方均未曾向法院申请鉴定,未向法院申请、自行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600万元协议,公诉人当庭质疑,李国辉解释了代签该协议的原委,王成忠却没采信他的异议。


王成忠回复,李国辉是民事诉讼的“证人型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陈述须有充分证据才能采信,而李国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协议是假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告诉南方周末,民事诉讼法确无“证人型第三人”,更准确的概念是“辅助型第三人”,其陈述有证言性质,需与更多证据互相印证,才能被法官采信。


王成忠被认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就在于李国辉被错误定为第三人。王成忠辩称第三人是一审追加的,即便这种追加程序违法,只要不影响裁判结果,二审不必也无法纠正。

3

法官该不该“依职权调查”


“当了二十多年的法官,如果再让我去审判(林权案),我还会采信600万元协议。张成忠、李成忠去办,仍然是这个结果。”王成忠当庭表态。


几个月后,同是辽源中院审理林权案,另组合议庭作出的再审裁定为,撤销原两审判决,驳回郭永贵的起诉。


再审裁定可谓“连根拔起”:郭永贵不是案涉林地实际权利人,与郭长兴之间互不认识、无经济往来、无民事争议,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王成忠在受审时曾表示,根据物权法,林权属不动产物权,职能部门颁证注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郭长兴主张案涉林地原实际所有人为李笑岩,但林权证登记人为郭永贵,应认定权利人为郭永贵。


“郭永贵是林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从法律上看,他是形式上的所有人。形式所有权人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张卫平告诉南方周末,“如果从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发现他是虚假的所有人,那是刑事案件的情况,是民事案件之外的问题。”


至于60万和600万哪个可信,再审未予明确认定。


西安区法院开庭时,公诉人曾质疑,两份协议价款相差十倍之大,为何不依职权去鉴定。


王成忠回复,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鉴定;只有在当事人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形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否则对相对的当事人不公平。


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林权案涉及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尤其在协议真假存在巨大争议情况下,法官纯粹从说理、推理而非事实的角度(审案)是有瑕疵的。


案涉林地价值究竟是接近60万元还是600万元,“这是法官依职权很容易取得的,但是法官根本就没去做。”刘凯湘说。


张卫平则认为,“依职权调取证据不是法官的义务。实践中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也很少依职权调取证据。”

4

错判不一定枉法,枉法判例不多见


法官王成忠的专业自辩,基本未被采信。


西安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成忠故意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


“从公诉机关给出的证据链中,王成忠是有选择地挑一些证据采信体现得比较明显,但是尚不足以认定其是基于私情而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更难以认定其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对后者在判决理由中一带而过,这是一审判决书中的缺失之处。”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说。


王新还注意到,王成忠有向合议庭成员“打招呼”的行为。他认为,在确认过错基础上,应区分王成忠是重大疏忽和主观故意,这是决定民事枉法裁判罪成立与否的最重要问题。


同为刑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认为,王成忠在审理林权案中虽不排除被“打招呼”,有该调查的事实没调查,有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但“作为法官工作上有点粗糙,还没到给他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标准”。


按照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成立。


学者们的共识是:在民事审判中,法官错判不一定就是枉法,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举证不力,也有可能是法官对法律有不同理解或自身水平不足所致。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共有六类。


有三类主要看枉法裁判结果,即①当事人自杀等恶果、造成②个人或③法人等组织重大经济损失。


还有三类主要看枉法裁判行为,即④伪造、变造材料、证据,制造假案,⑤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⑥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王成忠案涉及第二类和第六类。其中,刑事一审排除了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况。


多名受访学者告诉南方周末,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单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获刑的案件并不多见,民事枉法裁判通常伴有受贿、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而因同一民事案件两名法官被控有罪的情况更是罕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南方周末以“枉法裁判”为关键字检索,只找到16个刑事案件。其中,多数案件为对法官提起的自诉案件(均被裁定不予受理),或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提起的申诉案件(均被驳回)。只有2例为公诉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


“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本身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张卫平说,如果仅因为一名法官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就追究刑责,以后就会没有法官敢审理案子。如果法官受了别人的请托,违反办案规则,也先是违纪,而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5

“涉及金副院长,这个事影响很大”


林权案的二审,原本不由王成忠负责。


郭长兴上诉到辽源中院后,案件通过分案系统自动分给了民四庭法官赵艳霞。公诉人指控称,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先请托王成忠,后经运作,把案件调给王成忠。


金宝华是李笑岩的妻子,她的堂哥金宝岩则是时任辽源中院副院长,分管立案庭。


金宝华承认,因赵艳霞与堂哥金宝岩关系不和,她找过中院立案庭庭长关大力帮忙,不要将林权案分给赵艳霞,“其他人均可”。


辽源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民四庭三部门共有五人出具证言说明调案过程,都未提及王成忠参与其中。这些证言均经过被告和辩护人的当庭质证。王成忠认为,这些证言证明他被动接受了分配。但刑事一审对前述证言的证明力未予认定。


接案后,审判长王成忠觉得事实比较清楚,就是证据采信的问题,打算书面审理。郭长兴的代理律师吴迪则认为,一审审理不公、事实不清,因此分别约见王成忠及其主管领导李平,要求二审开庭,并反映金氏兄妹干预了该案的一审。


“涉及金副院长,这个事影响很大。”王成忠向徐昕回忆,他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李平汇报,“说郭长兴正在告。”


王成忠转述李平当时的分析:“咱们要维持(原判)的话,郭长兴肯定要申诉上访;不维持的话,这边是院长,人家有理的事,你给他整错了,咱也没法交代,得慎重处理。”


此后,王成忠将书面审理改为开庭审理,并向李平书面汇报。李平在《案件基本情况表》的信访风险评估处签批:信访风险极高,注意做好息诉工作。


前述“打招呼”说法,则来自林权案二审合议庭的另两名法官王诣渊和王涛。


王成忠承认,他向王诣渊和王涛告知过案件背景,是因为该案涉及信访和法院领导。而两位同事在作证时称,肯定是上头打招呼了,王成忠“给我们提个醒”,要照顾“金院长家属”。


王诣渊表示,庭审过程中,针对案件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他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完全按照主审法官王成忠的意见审理”。


王涛承认他对王成忠的话“并不在意”,但又表示,“王成忠说这是金宝华家的案子,主审法官王成忠怎么判,我们就随着他了,就是陪着走个过场。”


刑事一审认定,王成忠“暗示”两同事在合议时要关照郭永贵,受人之托事实成立。


“这完全是二证人主观的判断,与我无关。”王成忠说。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易延友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都认为,王成忠的“打招呼”可能是请求“照顾”,也可能是提示风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司法解释也规定“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王成忠的真实用意需联系其他事实和证据综合判定。


得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合议意见后,王成忠又向李平书面汇报,李平指示:该案林地价格有严重争议,代理人从中又有借款矛盾,望合议庭做好判后答疑。在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一栏,李平签下的意见是“否”。


受审时,王成忠表示,下判之前他曾尝试调解,吴迪代郭长兴给案涉林地的报价为200万元,郭永贵一方表示最多只能让50万元即550万元,调解宣告失败。


徐昕的助理刘章告诉南方周末,王成忠开始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就说明调解一事,但讯问笔录里没有如实记载。

6

法院能否审判自家的法官


被认定为请托人的金氏兄妹二人证言,均未承认向王成忠说情。公诉机关也未指控王成忠因林权案收取好处。


最不利的证据,来自王成忠本人。


开庭时,公诉人用了7分钟才念完王成忠写的《悔过书》,但他对此不予认可。王成忠对前来会见的徐昕称,侦查机关曾不让他睡觉。


南方周末了解到,笔录载明,2017年9月3日凌晨3点,刚从纪委被移交至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的王成忠首次接受讯问。


“一般人早上三四点钟都在睡觉。”易延友认为,侦查机关应当拿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讯问人神态自然、表达流畅、逻辑清晰,否则只能认定为“疲劳审讯”。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王成忠和一审辩护人韩帅没有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韩帅告诉南方周末,当时王成忠“不想把关系搞僵”。


因林权案栽了跟头的,不止王成忠一人。


2018年1月19日,郭永贵的代理人李笑岩因诈骗罪,被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成忠一审获罪两天后,2月11日,同样在西安区法院,林权案一审主审法官张大庆出庭受审,罪名同样是民事枉法裁判罪。


张大庆的辩护人张雪海告诉南方周末,张大庆案目前尚未宣判。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要延长审限须经批准。


2018年5月4日,徐昕前往辽源市纪委监委。王成忠最初先从法院被带到纪委办案地,然后才移送侦查。徐昕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王成忠案的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该案二审确定由辽源中院法官史震审理,合议庭尚未组建。徐昕提请史震自行回避,但还未收到回复。


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辽源中院审判王成忠显然是不妥当的。”陈永生分析,同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王成忠案的一审,由辽源中院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


“起诉时应该想到,这个案件一旦上诉或抗诉,就会到法官所属的那个法院。”张建伟说,王成忠案坚持在本地起诉、本地审判,是个“非常怪异的司法现象”。





二、全国首例:县公安局直接查办当地法院院长!

来源于:平安临猗,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临猗县公安局2018年4月25日在其官方微博“平安临猗”发布的《临猗县公安局关于检举揭发以郝万吉为首的涉嫌犯罪团伙案件的通告》显示,根据群众举报,经过缜密侦查, 警方4月24日破获了以郝万吉为首的涉嫌犯罪团伙案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

  据公开报道的信息,此次涉案的郝万吉,曾在临猗县法院担任执行局局长多年,2014年起担任该法院副院长。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临猗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由郝万吉担任审判长。


临猗县公安局发布上述“紧急通告”后,紧接着发布了一则《悬赏通告》。该通告显示,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临猗县公安局决定对4名涉黑涉恶案件在逃人员悬赏通缉。被通缉的4名男子,均为临猗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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