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冤案申诉可以异地审查了!
一、最高检:冤案申诉可以异地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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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日报》刊发的报道中注意到,最高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界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具体内容为《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二是规范异地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的办理程序,具体内容为《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三是明确异地审查案件的处理,具体内容为《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四是其他有关事项。
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1、案件管辖级别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最高检对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具有一定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审查办理。因此,从级别管辖看,《规定》仅适用于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即对地市级检察院刑事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对省级检察院、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起初,关于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未作限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均可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指令异地审查。在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讨论时,部分委员提出异地审查只有跨省才有意义。经研究,《规定》仅对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作出规范。实践中省内异地审查是否可以适用这一机制,省级检察院可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规定》精神灵活掌握。
2、案件类型范围。《规定》明确,适用异地审查机制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和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及第一次提请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稿中,考虑到近年来监督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主要是法院审判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曾明确异地审查仅限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对此稿的审核意见中提出:“将适用异地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限定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将下一级检察院管辖的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排除了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无法实现刑事申诉案件的全覆盖,将大大降低这项制度的实践价值,此问题事关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框架”,建议将适用范围覆盖所有刑事申诉案件。在征求各地意见过程中,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四川省等一些地方也建议将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一并纳入。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两类申诉案件,实现了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全覆盖。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并未改变申诉案件管辖层级。这与实践中一些省级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的“交办”有着本质区别。在“交办”程序中,刑事申诉案件的级别管辖发生了改变,案件由原来省级检察院管辖转变为地市及以下级别的检察院管辖。此外,实践中一些省级检察院抽调下级检察院人员参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或将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省级检察院以本院名义作出处理决定,由于在司法主体责任上未发生转移,程序上也未改变案件管辖级别,实质上相当于办案人员的统一调配,并不发生案件管辖意义上的法律效果。
关于适用条件
《规定》对异地审查的适用条件作出以下限定:
1、前提条件:有错误可能。《规定》第二条明确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异地审查的前提条件是:“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这是刑事申诉案件能否适用异地审查机制的前提条件。如果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正确,则不能适用《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既包括认定事实方面有错误可能,也包括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可能,还包括原办案人员司法执法程序规范等方面有错误可能。根据最高检2014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2)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3)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6)处理是否适当;(7)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9)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2、具体条件。《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异地审查的具体情形:(1)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主要指省级检察院基于各种原因拒不受理、拖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主要指办案中受到党政机关个别领导、企事业单位等不当干扰,难以继续办理和公正处理的;(3)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主要指管辖地省级检察院领导与案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原案承办人因职位变动,当事人认为可能对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影响的;(4)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主要指由于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有关部门领导曾作出批示,或者申诉人对办案人施加特殊影响,对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检察院办理的情形。此项是兜底条款,便于适应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稿中,对此条件曾表述为:(1)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2)案件办理阻力较大的;(3)其他不宜由管辖地检察院办理的情形。在审议时,一些委员认为这一表述不太合适:一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不宜作为适用条件,否则各地容易推卸责任;二是“案件办理阻力较大”应当予以细化和明确,以便于适用;三是实践中办案阻力来自于人的因素,比如原案承办人或领导提升到上一级检察院担任重要职务等,应在文件中予以体现或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各委员意见,在进一步修改中对具体条件进行了调整。
3、排除条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之所以将此类案件排除适用异地审查机制,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七条对此已明确规定,“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规定》不宜再作出与之不同的规定。
关于适用程序
《规定》对异地审查适用程序作出以下规定:
1、启动程序。(1)依职权启动。《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异地审查的方式,包括最高检自行决定和省级检察院主动报请,主要指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规定》中异地审查的条件,主动报请或决定将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情形。根据《规定》第五条,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异地审查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专家不同意将“申诉人同意”作为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异地审查的条件。经研究,考虑到适用异地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诉人的权利,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如果违背申诉人意愿,适用异地审查可能很难实现上述目的,并且办案实践中也需要申诉人予以配合。因此最终稿保留了这一适用条件。(2)应申请启动。《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申诉人关于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申请权。申诉人认为刑事申诉案件符合《规定》中异地审查条件的,可以向管辖地省级检察院或最高检提出异地审查的申请,由省级检察院或最高检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提请或决定适用异地审查。
2、决定程序。根据《规定》第二条,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权限,由最高检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规定》没有明确省检察级院提请最高检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权限,根据以往惯例和决策程序要求,省级检察院对拟提请最高检异地审查的,也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申诉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拟不予异地审查的,可以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在本院司法责任制权力清单确定的权限内作出决定。
3、申诉人权利保障。《规定》强化了对申诉人权利的保障。具体内容为:一是《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申诉人可以向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申请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权利。在《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曾建议赋予申诉人对省级检察院作出的不予异地审查决定可以向最高检申诉的权利。经研究,考虑到《规定》已明确申诉人可以向最高检直接申请的权利,有的专家学者也明确反对赋予申诉人对不予异地审查决定的申诉权,因此没有规定申诉人对省级检察院不予异地审查决定的申诉权。二是《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明确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通知义务。对于申诉人就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的异地审查申请,检察机关无论是否作出异地审查决定,都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提出异地审查申请的申诉人。决定予以异地审查的,由异地审查的检察院负责通知申诉人;决定不予异地审查的,由受理申请的检察院负责通知申诉人。
《规定》起草过程中,关于不予异地审查的通知,曾规定一律由原管辖地省级检察院负责。在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时,一些委员认为应采用“谁受理谁通知”的原则。根据这一意见,《规定》对申诉人直接向最高检提出申请的,明确由最高检通知申诉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通知时间作了不同规定,以便于实践操作。
二、法院驳回“汤兰兰”案被告申诉 汤兰兰:获刑的11人没一个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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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至此,备受舆论关注的“汤兰兰案”暂告段落。“汤兰兰案”案情离奇惊悚,有悖伦理人情,法所不容。案件披露出的一些细节令人匪夷所思,当事人“汤兰兰”接受央视采访,能否平息诬告质疑?
女儿打来电话:反正我怀孕了,我爸的
兴龙山村是一个地处林区的偏僻小村,距离五大连池市130多公里。案发时,这里住着大约70户村民,2008年十一前的一天,万秀玲正在和丈夫汤继海一起收黄豆,女儿汤兰兰打来了一个电话。万秀玲回忆:“10月份,她上初中的时候了,突然给我打个电话说妈我怀孕了,我说怎么能怀孕呢,她说反正我怀孕了,我爸的。我说你就瞎扯淡,你这一年就回来待两天,你怎么能怀孕呢。”
汤兰兰的生父汤继海:“打完电话她给我说,说是你姑娘来电话说怀孕了,是你的,我说什么,当时我很生气。”
2008年10月3日,是整个案件爆发的关键一天,这一天,万秀玲来到了汤兰兰寄宿的人家里,要接女儿回家。
女儿:妈,我把你们都送进监狱
万秀玲:“我说你跟妈回家吧,跟妈说到底咋回事,孩子哭了,我也就哭了,我拽她,她就往回推我,一拽一推,我给了她一巴掌。等我走到窗户,孩子开窗户说,妈,我把你们都送进监狱,我说闺女为啥啊?”
寄宿期间,汤兰兰将房东王凤朝和李忠云认作了干爸和干妈。王凤朝回忆当时的情景:“进屋看见这孩子就在地下,就在门口这趴着呢,她妈拳打脚踢,我爱人说拉不开喊我进屋,我说那咱报警,她们看我往公安局挂电话了,她们就走了。”
汤兰兰写下了从6岁开始遭多人强奸的控告信
拒绝回家的汤兰兰和母亲发生了冲突,就在这天晚上,她写下了从6岁开始遭到多人强奸的控告信,这一天也是万秀玲迄今为止最后一次看到女儿汤兰兰。
汤继海说至今想不明白此后20多天时间里为什么一直没有去找汤兰兰,更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会被女儿控告强奸。
记者:当时你妻子回来,你没有问她你女儿到底怀孕了没有?
汤继海:这个我真没有印象说问没问怀没怀孕的事情,她就说她不回来,我也感觉回来好像是没问到这个事情,到底怀没怀孕。
记者:你没有想过马上去找你的女儿吗,带她去做检查,确定这个事?
汤继海:这个没想到,这点咱们确实没想到。
其他十名原审被告人也同样声称想不明白汤兰兰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
王占军:为什么诬陷我诬告我,这些年我就琢磨这事,我也没琢磨明白,我说那么个小孩,她怎么可能说诬陷我诬告我,说是我跟她发生关系,强奸她。
刘长海:蹲十来年监狱稀里糊涂,究竟因为啥,我还真就搞不清楚,我就知道我没干,你要说是我干了,我有罪,你这些疑点,你给社会,给大伙你说清楚。
侦查机关对汤兰兰进行精神鉴定:精神正常
所有原审被告人都声称与汤兰兰没有矛盾,也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会被诬告,那么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何业廷(音)在本次审查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进行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
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现在10年的时间过去了,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对当年的控告是怎么看的呢?何业廷(音)找到了进行调查核实,本台记者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本案最为重要的当事人汤兰兰进行了电话采访。
记者:请问是汤兰兰吗?
汤兰兰:是。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有些问题要跟你核实一下。
汤兰兰:好的。
记者:如果有哪些问题,你觉得触犯了你的隐私或者不想回答的话,你可以直接告诉我好吗?
汤兰兰:嗯,好。
汤兰兰在采访中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汤兰兰:我只感到恐惧。
记者:主要是为了什么恐惧呢?
汤兰兰: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怕她打我。
记者:你怎么那么怕回家呢?
汤兰兰:就像她所说的那样,回去就出不来了,而且还有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各种不堪的事情。
记者:你所说的不堪的事情是什么呢?
汤兰兰:就是强奸、轮奸这种事情。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这些经历,汤兰兰说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记者:在你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怎么说,禽兽不如啊。
记者:因为你举报他们的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没有。
记者:一个都没有吗?
汤兰兰: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记者:他们也在到处申诉,说自己是无辜的,这个事情你知道吗?
汤兰兰:是我的母亲,我的父母,我怎么可能去冤枉,就是说他们没有做的事情我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吗?发生在我身上的,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被告人的任何动机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向记者介绍了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申诉的原因: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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