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的警示:律师的帮凶化倾向不可小觑
怀侠肝义胆气魄,写痛快淋漓文章
老魏出品,篇篇原创
王振华涉嫌猥亵/强奸幼女案,按理说案情非常简单:你一个糟老头子付钱十万,请人安排素不相识的幼女与自己单独共处一室,人家幼女还发生了下体撕裂伤,任你有一万张嘴,也不敢说自己清白无辜吧?
但这个王振华就敢这样说。他之所以有这份底气,说穿了就是因为财大气粗。身为市值3000亿大公司的董事长,他深信有钱能使鬼推磨。
这个“鬼”就是无良律师。
这个人面兽心者,居然还妄想“恢复名誉”,恢复人大代表和全国劳模。
就个人社交经验而言,律师这个职业是最让我警惕的。
迄今为止,我见过撒谎最坚定不移、最面不改色心不跳的,就是一个律师。当时他一边摸牌一边接电话,对方问他是不是在打牌,他断然否定:“打么子牌啰,我很多年都不打牌了!”听他那斩钉截铁、义正辞严的语气,看他那凛然大义、正气浩然的表情,我立马产生一种恍惚感:莫非他们真的不是在打牌?
我丝毫不是贬低律师这个职业,恰恰相反,设置这个职业的初衷恰恰是为普通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维护法律尊严、捍卫社会正义的群体。我的新浪微博上,互动最多的一度就是律师,诸多为弱势群体发声呐喊的,也是律师。
事情的吊诡正在于此:在网络社会中,我们随处可以见到正义的、正直的、无私的各种律师,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常常被这个那个律师带进水沟。
本应是法律捍卫者的律师,现实中却屡屡充当帮凶。
王振华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或许可以算是“网红”律师的一个范本:所有正义性的媒体出镜,就是为了完成一两桩大额度的“带货”。
“为坏人说话”不是律师的错,但前提是说人话,说法律框架之内的话,说人性和人情范围内的话。如果连人话都不是了,还谈什么法律、正义和职业尊严?
陈有西团队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的基本理由是:
1.9岁的受害女孩之前有性经历;
2.王振华与小女孩只单独相处了13分钟,有效作案时间为5分钟,所以不可能构成伤害;
3.王虽有嫖娼过往,但“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倾向”。
相信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无法理解陈有西的逻辑,更无法相信这样信口雌黄、无根无据污人清白的话会出自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之口,甚至连反驳他都感觉侮辱了自己的智商。
“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这是最起码的立论要求。从陈有西所列的三点理由来看,没有任何一条具有立论的基础。属于明显的只看立场不辨是非,通俗地说,就是帮凶。
必须高度警惕的是,即便是在这样万众瞩目并且性质极为恶劣的案例中,都有的是无良律师在信口雌黄,企图挽狂澜于既倒,那千千万万起没能进入大众视野的案件中,不知道还有多少无良律师在玩袖里乾坤?
慕容雪村有部小说叫《原谅我红尘颠倒》,展示的就是律师界宰割善良、羞辱正义的血淋淋的一面。尽管我早就“不惮于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现实,但仍然被这本书所描绘的黑暗所震撼。
相比普通人,律师具有一系列的优势:身份的便利,对法律漏洞的熟悉,对证据链条的敏感性,以及训练有素的论辩技巧。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来完成对弱势者的碾压,更不要说他们还可能具有的微妙人脉关系。一般说来,越是大牌的、要价高的律师,这些方面的资源越优厚,也越容易影响甚至主导案件的判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当事人律师团队的实力PK,就决定着案件判决的倾向。
我在《美国的坏有三种》(点击可看)一文中指出过,美国司法体制客观上助长了金钱的压倒性优势:穷人首先就输在了律师层面。而这样的恶劣示范效应,正在强有力地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任何事物,好的方面总是很难习得,而坏的、恶劣的方面却可以迅速得以效法,因为作恶才有巨大的利益。譬如王振华开出的1200万元律师费,就足以鼓励很多律师去作恶。假如他开出的是120万、12万甚至1万2,我相信要说出陈有西那样无耻的话来,难度就会大大增加,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也正因此,近些年我们惊讶地发现,不少曾经靠“正义”“真理”“民间立场”来博取眼球、赢得江湖地位的人士,开始大面积“倒戈”,说的话、做的事,与之前的风格呈现180度的大拐弯。说到底,其实都有背后的金钱因素。
这本书道破了律师行业多少的潜规则,真可谓触目惊心。
如果说人的坏与制度的坏互为因果的话,那么,要矫正“坏人”“恶人”首先就得完成制度上的规范与预防。譬如,对于有较大争议的辩护行为,就应由专业委员会来对律师个人或者团队进行专业评判。明显违背职业道德、影响职业声誉的,就应给予惩处,涉及串供、恶性授意、证据作假、行贿受贿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必须对高额律师费用和豪华律师团队做出强有力的限制。我们既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运动员和演艺人员都有了限薪令,为什么不对最可能影响社会公正的律师费用予以限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不受限制的天价律师费,让越来越多的律师成为了富豪们的帮凶,也成为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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