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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艰苦卓绝的准备,成功在沪深两市挂牌上市。另一方面,证券监管趋势持续从严,信息披露违法不断提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全面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资本市场开启投资者保护时代。2020年3月新《证券法》出台,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创设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规定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近期迎来一个历史性重大突破,注册在广东省的上市公司数量已突破1000家大关,也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上市公司数量突破四位数的省级行政区,位居全国第一,总市值逼近25万亿元大关。[0]但是,市场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监管力度的加大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卷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通过对广东省区域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整体情况和争议焦点、裁判观点等,快速、准确、全面了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司法现状等。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次研究课题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研究专题。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03643846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649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649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法院
上图显示,广东省内649份案件中一审的案件数最多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占比74.7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审理法院及其占比分别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85件,占比74.7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35件,占比20.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件,占比2.47%)。深圳市作为深交所的所在地,聚集了大量的上市公司。此外,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未选择在深圳,但是办公地址或者是经常居住地选择在深圳的情况。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因此除发起人或者是控股股东之外,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若是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则作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的法院第一审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通过查看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裁判文书,投资者起诉的被告主要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从整个广东省上市公司分布情况来看,主要是深圳和广州的上市公司最多。被告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是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和广州较多,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诉讼一审案件最多。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发展趋势
由上图可知,2018年前,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较少,自2014年至2016年合计案件书17件。从2017年的22件开始,2018年案件数达到峰值369个,2019年案件数是230件,2020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 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18年(369件,占比56.86%)、2019年(230件,占比35.44%)、2017年(22件,占比3.39%)。虽然2003年2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近几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才越来越多。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七)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因此,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诉权的司法实现,有效减少行政执法的成本,提升民事审判的自主性。意见明确要求分类监管、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追责力度,是当期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能会存在增长。
(三)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城市分布
审理程序关键词为一审的案件共计514件。深圳市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4.7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城市分布及其占比分别为:深圳市(485件,占比74.73%)、广州市(16件,占比2.47%)、珠海市(13件,占比2.0%)。 深圳市是众多上市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同时也是集中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所在地。通过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显示,深圳市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上市公司主要是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7件)、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件)、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件)、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件)。
(四)审理程序分布
一审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9.2%。从案件数来看,其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514件,占比79.2%)、二审(135件,占比20.8%)。
(五)证券公司涉诉的统计情况
上图显示,投资者起诉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共同被告的案件在649件案件中仅有4件。投资者未起诉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共同被告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9.38%,合计645件。投资者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之外,还起诉证券公司作为连带赔偿主体。 通过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我们了解到投资者除了起诉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外,还把证券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即原告起诉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17年5月31日,证监会作出案涉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新时代证券公司、程天雄、王玮等4名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登云汽配公司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汽配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三、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汽配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四、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汽配公司存在不规范运行情形;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以1676.96万元罚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述: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2、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3、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虽然法院认定,登云汽配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23日,并确定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0月20日,认定了2015年10月27日为本案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作为投资者,不仅要面临自身主观行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还要面临外部客观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不能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控制,且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的风险,谓之系统风险。投资者因系统风险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在认定系统风险时,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而且要审查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考察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中国股市,从一度的“大牛市”到两天四度熔断、“千股跌停”式的“股灾”,概念炒作所带来的股市泡沫、高杠杆配置风险等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市场大幅震荡显然并非个别企业或行业所能控制,亦非投资人通过分散投资所能加以消除。具体到本案,首先,原告买入登云汽配公司股票“登云股份”的时段主要集中在2015年5月至6月间,该时段登云股份伴随着中国股市“大牛市”恰好迎来了大幅上涨,并于2015年6月12日上摸至最高点74.59元。随后,登云股份和大盘同步震荡下行,截至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2015年10月20日,登云股份的收盘价为28.79元。可见,原告的投资损失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已客观存在,且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呈现出紧密的关联性;其次,登云汽配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之次日(即2015年10月21日),登云股份的股价虽跌停,但与登云股份同属中小板汽车零部件板块而未受到虚假陈述揭露消息影响的宁波华翔、万安科技股价同样出现了的跌停的情况,且中小板指,甚至深圳成指亦于同日出现了5.89%、5.87%的下跌,该幅度作为大盘指数而言是十分罕见的,可见2015年10月21日当天,整个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大幅震荡中,不能据此判断登云股份股价的下跌与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再次,截至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即2015年10月27日),登云股份的收盘价为29.3元,相较揭露前(即2015年10月20日)的收盘价28.79元,不仅未有下跌,反而上涨了1.77%,且其上涨幅度亦高于中小板指的0.67%及深证成指的1.39%。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产生于虚假陈述揭露之前,造成该部分损失的主要原因为系统风险。而虚假陈述揭露后,登云股份的股价并未呈现出明显劣于大盘或同类股票的走势,反而在截至基准日收盘时实现了上涨,且整体走势优于大盘” 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其损失应由两被告(上市公司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数量分布
有审理法院的案件共计649件。上图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关键词为一审的案件共计514件,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9.2%。从案件数来看,中级人民法院(514件,占比79.2%)、高级人民法院(135件,占比20.8%)。这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承接的上诉案件较多。
(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诉被告统计情况
通过对广东省649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分析,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3.65%。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上市公司名单(被告方)及其占比分别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8件,占比73.65%)、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件,占比13.56%)、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8件,占比4.31%)。
(八)原告委托律师情况统计
上图显示,投资者作为原告均有委托律师代理其证券虚假陈诉责任纠纷的案件。
(九)被告委托律师情况统计
上图显示,被告均有委托律师代理其证券虚假陈诉责任纠纷的案件。
(十)律师事务所名单
上图显示,代理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4.85%。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律所名单及其占比分别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356件,占比54.85%)、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103件,占比15.8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72件,占比11.09%)。
(十一)审判长
通过对广东省649份案件审判人员的实证分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秦拓审判长审理该类案件最多, 占比73.1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审判长及其占比分别为:秦拓审判长(475件,占比73.19%)、严加武审判长(84件,占比12.94%)、秦旺审判长(23件,占比3.54%),其中秦拓审判长主要审理的是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的案件。严加武法官和秦旺法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案件审判长。针对投资者起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审判长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案涉保千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4年10月30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9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7年4月11日。从揭露日2016年12月29日至基准日2017年4月11日,保千里公司股票基准价为13.32元。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保千里公司股票下跌未受沪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投资者投资损失与被告保千里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到庭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调取交易数据并确定损失计算方法,经本院调取原告交易信息,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以基准价13.32元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因此,法院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且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向投资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时长统计情况
审理程序关键词为一审的案件共计514件。0-10天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5.4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审理时长及其占比分别为:0-10天(360件,占比55.47%)、10-20天(100件,占比15.41%)、40-50天(15件,占比2.31%)。其中审理市场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法院公开开庭的进行审理的时间与裁判日期的时间差。
(十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时长统计情况
审理程序关键词为二审的案件共计135件。0-10天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62%。从案件数来看,审理时长及其占比分别为:0-10(17件,占比2.62%)、10-20(2件,占比0.31%),其余案件无审理时长,其中原因主要是因为二审案件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未记录开庭审理时间,因而无法计算出审理时长。
(十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分布
审理程序关键词为一审的案件共计514件。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5.14%。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二的一审判决结果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489件,占比95.14%)、一审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25件,占比4.86%),其中一审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之一的案件(2018)粤04民初35号,法院认为“原告何利勇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确认其损失与博元投资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何利勇主张博元投资虚假陈述造成其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何利勇请求博元投资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中兴华所(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分布
审理程序关键词为二审的案件共计135件。二审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7.78%。从案件数来看,二审判决结果及其占比分别为:二审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132件,占比97.78%)、二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3件,占比2.22%)。
(十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上图是通过对649份案件进行实证分析,裁判文书中对争议焦点进行描述的案件共计153件。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①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②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案件的虚假陈述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有无因果关系⑤涉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⑥损失应否扣除系统风险、损失应如何计算。以上这些争议焦点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上市公司一般是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针对其虚假陈述的分析,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信息披露未达到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因为容易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陈述,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常见类型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1) 信息披露不真实
虚增利润是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之一,尤其在年度报告当中。年度报告完整体现了过去一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为了向市场释放“利好”消息,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调整会计政策等方式虚增利润,以便在年报中向投资者展现“良好”的经营业绩,从而增强市场信心。
(2) 信息披露不及时
按照沪深两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信息形成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及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以便市场及投资者可以及时根据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或对投资决策进行调整。
(3) 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有明确的导向,其内容应当是明确的,与公司价值的客观情况相符,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相符。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实际发展战略不符,则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4)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遗漏是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表现之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遗漏关联方,这个问题通常会出现在企业上市时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比如招股说明书;另一方面,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从而遗漏关联交易的披露,这种情况多发于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中。
(十七)广东省被告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数额前三位的统计(单位:元)
上图显示,被告公司关键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共计602件。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金额(民事)最多。从赔偿金额(民事)总和来看,排名前三的被告公司及其占比分别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赔偿3,267,854,665.00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赔偿65,837,854.00元、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赔偿1,017,631.78元,其中江苏保千里公司赔偿数额超亿元,涉及的投资者较多。
(十八)上市公司基准价分布
被告公司关键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共计624件。其中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价位13.32元,且由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众多,因此赔偿的数额也较大。
三、统计数据表格
上述维度的分析情况还可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具体如下:(一)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 案件数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485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5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6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 |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发展趋势
裁判日期 | 案件数 |
2014 | 1 |
2015 | 11 |
2016 | 5 |
2017 | 22 |
2018 | 369 |
2019 | 230 |
2020 | 11 |
(三)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城市分布
(四)审理程序分布
(五)证券公司涉诉的统计情况
(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数量分部
法院层级 | 案件数 |
中级人民法院 | 514 |
高级人民法院 | 135 |
(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诉被告统计情况
被告公司 | 案件数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78 |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8 |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8 |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8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8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8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 |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 4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东旭蓝天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1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 |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八)原告委托律师情况统计
(九)被告委托律师情况统计
(十)律师事务所名单
律所名单 | 案件数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356 |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 103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72 |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 30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19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14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10 |
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 | 7 |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 5 |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 4 |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 | 3 |
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 | 3 |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 3 |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 3 |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 3 |
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 | 2 |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 2 |
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 | 2 |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 2 |
(十一)审判长
审判长 | 案件数 |
秦拓 | 475 |
严加武 | 84 |
秦旺 | 23 |
林修凯 | 14 |
徐烽娟 | 11 |
陈颖 | 6 |
康春景 | 5 |
吴晓炜 | 5 |
黄雪梅 | 4 |
王畅 | 3 |
马莉 | 3 |
李杰 | 2 |
孙永红 | 2 |
徐春建 | 2 |
秦红梅 | 2 |
饶清 | 1 |
谢欣欣 | 1 |
黄湘燕 | 1 |
杨靖 | 1 |
张华 | 1 |
丁海湖 | 1 |
赵琦铭 | 1 |
刘茹 | 1 |
(十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时长统计情况
审理时长(天) | 案件数 |
0-10 | 360 |
10-20 | 100 |
20-30 | 1 |
30-40 | 5 |
40-50 | 15 |
(十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时长统计情况
(十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分布
一审判决结果 | 案件数 |
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 489 |
一审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 | 25 |
(十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分布
二审判决结果 | 案件数 |
二审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 | 132 |
二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 3 |
(十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案件数) | 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数) | 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案件数) | 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 | 涉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案件数) | 损失应如何计算(案件数) | 损失应否扣除系统风险(案件数) |
115 | 33 | 88 | 20 | 47 | 121 | 108 |
(十七)广东省被告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数额前三位的统计
被告公司 | 赔偿金额(民事)(总和)元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67,854,665.0 |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65,837,854.0 |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17,631.78 |
(十八)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实施日 | 揭露日 | 基准日 |
2011-4-29 | 2014-6-19 | —— |
(十九)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实施日 | 揭露日 | 基准日 |
2015-4-29 | 2017-9-5 | 2017-11-20 |
(二十)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实施日 | 揭露日 | 基准日 |
2014-10-30 | 2016-12-29 | 2017-4-11 |
(二十一)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实施日 | 揭露日 | 基准日 |
2013-1-8 | 2014-12-2 | 2015-1-9 |
四、附课题研究数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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