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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专题实证研究,以238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前言2018年史上“最严”股权质押新规正式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质押新规”),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之后,券商的股票质押业务遭遇寒冬,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难度越来越大。质押新规、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对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均有新的约束,导致原有的产品需要变现等,使得“闪崩股”频现,进而累及同行业、同板块或者与其相关的个股。在流动性匮乏的环境下,叠加“羊群效应”,投资者在急于卖出时或将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标的,使得自身流动性较好的大盘蓝筹股也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下跌,进而带来大盘的下跌。而大盘下跌又使得投资者预期转差,使得原本下跌个股继续下跌,从而形成类似“下跌—平仓—暴跌—爆仓”的恶性循环。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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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实证研究,以273份判决书为样本

一、涉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研究背景和政策背景近年来,涉及比特币、以太币、维卡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盛行,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还滋生了赌博、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进一步防范、降低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2)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兑换、发行、融资等各项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建立健全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工作机制。(1)人民银行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部署,协同解决重大问题;(2)强化了属地落实制度。第三,加强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监测预警机制,构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第四,明确要求了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二、研究目的为了响应中央各部规范和打击涉虚拟货币的违反犯罪活动的行动,便利相关部门向公众宣传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向公众普法的工作,本文将利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对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析司法实践中刑事方面所涉的虚拟货币种类分布、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现状、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手段、犯罪分子最后所判的刑罚情况等。以期用实际发生的案例和真实的数据为公众揭露涉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现状,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三、研究样本介绍(一)样本来源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二)样本范围本报告在11293839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案件类型:刑事文书性质: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筛选关键词:虚拟货币文书类型:裁判文书通利用上述维度,再进行字段筛查、人工核对后锁定了273个案例,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273个。(三)统计单位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四、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基础数据与图表统计(一)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如上图所示,在273个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通过对审理程序进行分类后发现:一审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共计255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93.41%;二审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共计17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6.23%;再审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共计1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0.36%。(二)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各年数量统计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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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实证研究,基于46个案例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此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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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23种犯罪量刑,案件量超刑案90%

人民法院在实施量刑规范工作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在常见罪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范范围,有的省份增加到30多种,有的中级、基层法院扩大到60多种,还有的基层法院将全部刑事案件纳入规范范围,效果非常好。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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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斌再婚生女,私吞1.2亿赔偿款?物业究竟要担责多少?

案件要点分析我们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输入莫焕晶放火罪关键词,出现《莫焕晶放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这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其中有个要点非常值得细究: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查询到的相关信息页面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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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万字实证分析报告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本文数据来源: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尊敬的研究者:您好!感谢您信任和使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小包公应用智能科技将复杂的法律大数据深度分析变得简单高效。您研究关于“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实证分析报告”的实证分析报告已经生成完毕,具体内容详见正文分析说明和结论。您若需要更多的分析维度,请进入您的课题继续研究。此致敬礼!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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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讲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计算公式(一),手把手教会!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对一般法律人来说,想统计被告人年龄,但裁判文书中的裁判日期大小写转化困难,用编程来提取年份更是无从下手,且裁判文书中的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的提取更是困难,还得分人提取,一个案件好几个被告人,整理难,提取难上加难。那么,如何才能省时省力地计算出案件裁判时被告人的年龄呢?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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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抗癌药”被查处!已售出超10万袋!摄入不到0.5毫克可致命……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在韩国,流传着吃河豚能抗癌的说法,一些商家就借机牟利,违法制作和销售起所谓的河豚“抗癌药”,给消费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韩国医药品管理部门日前就此展开了集中调查和整治。▲央视财经《天下财经》栏目视频在韩国东海岸的蔚山市的一家海鲜餐厅,主打河豚生鱼片,然而这里实际上还制作和销售河豚提取液,号称其产品有治疗和预防癌症的效果,有助于化疗后恢复,还能治疗高血压、关节炎等疾病,甚至宣称由持有所谓资格证的专家研制。据估算,目前在韩国已售出超过10万袋。近日,这里因虚假宣传被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查处,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查扣了所有违法产品。在这次整治中,还有一家企业被查出,用河豚卵和肝脏制作并销售药丸、药液等三无产品,号称是“以毒攻毒”、用偏方抗癌。实际上,河豚一些部位虽然可以在正确处理后食用,但其卵、肝脏、血液等部位含有剧毒,尤其是河豚卵。而河豚毒素的毒性相当于常见剧毒氰化钾的1000多倍,摄入不到0.5毫克就可能致命,韩国明令禁止这些有毒部位制成食品销售。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发出警告,河豚不仅没有治疗或预防癌症等疾病的效果,一旦处理不当、没有完全清除毒素,食用后还可能引发中毒甚至导致死亡。购买这次被查处两家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中,不少都是有迫切需求的癌症晚期患者和担心患病的老年人,他们在商家的忽悠下,以高于同类药品的价格长期购入,有癌症患者还认为自己是抓到了“救命稻草”,全然不知其中的安全风险。而这种利用病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健康需求攫取商业利益的恶劣行为,引发韩国社会强烈愤怒。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表示,将加强对河豚及其加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将加大对使用禁用食材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提醒消费者谨慎对待用偏方治病,认识相关风险,警惕虚假信息。显然,韩国企业的这些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千万不能“以身试法”!以下为大家介绍下国内法律关于食品安全这块的有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文来源:人民网科普小包公量刑预测系统(手机端)全新上线扫码注册,马上免费体验电脑端登录www.xiaobaogong.com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产品升级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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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千万要注意这个细节!一不小心就吃了“没文化的亏”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说到APP人脸识别,你以为识别的只是一张脸,殊不知上半身全照进去了,比X光照射还公开透明,简直是社死现场!这两天#人脸识别一定要穿上衣服#话题火上热搜!不穿衣服人脸识别被看光光?网友质疑平台侵权近日,某教育博主发微博提醒,大家使用App人脸识别功能时,一定要穿衣服!因为“摄像头采集的不仅仅是被识别者人脸部分”。该博主表示,有从事后台审核的朋友告诉他,工作中在进行人脸识别审核时,经常会看到很多人在洗澡、和另一半拥抱、没穿衣服等各种“奇奇怪怪”的场景。这条微博下方的留言,其中两条高赞评论均对其说法表示赞同,并称自己是风控体系的,能看到人们上传的人脸照和所处场景。该博主微博下的评论而在该热搜词条中,热搜话题主持人还放了一张用户看到的图片和人脸识别后台所显示图片的对比图,更加清晰详尽地展示了人脸识别后台的“真相”。▲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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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52份判决书为样本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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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升级 | 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按需”全新升级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类案检索时,有没有感觉案例不全有缺漏?操作费眼、不便捷?反应速度慢?结果不精准?下载案例没有Word版?您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小包公“打包”给您彻底解决——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按需”全新升级啦!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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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透明度,不断增强公信力。——坚持统筹协调。加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坚持底线思维。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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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预测 | 航天投资董事长打人一案可能怎么判?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近日,一则“航天投资董事长打伤2名院士”的消息刷爆网络,撇开双方的身份不论,这件事本身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我们今天就来讨论讨论!7月5号22点20分,【平安北京朝阳】通报:2021年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鉴于本案中王某年先后于6月11日、6月14日到两家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就其肋骨损伤情况诊断结论存在差异。根据伤情鉴定有关规定,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在客观依据充分、伤情明确后方能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同时,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据此,警方持续与相关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会商,跟进伤情鉴定进展。根据身体恢复情况,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综合事实认定和伤情鉴定情况,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看完这则通报,我们提取一下重点信息——张某殴打他人,造成王某年、吴某蓉二人身体损伤,吴某蓉的伤情鉴定未出,而王某年经司法机构鉴定为轻伤二级。按照目前可知的案情,此类殴打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当然,不代表排除了其他罪名的可能性,下文中,我们以故意伤害罪作为一个假设条件来分析预测)。基于故意伤害罪的假设前提,我们再分别利用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和智能类案检索系统将提取出来的信息进行查找和预测。首先,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来筛选一下相同的案件。为了更接近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将法院锁定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项下,具体的检索条件如下:共检索出1896篇一审判决书随机抽选四份判决书进行查看第一份: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二份: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第三份:有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第四份: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的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再利用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对张某的故意伤害的假设行为进行预测我们可以猜测,针对该殴打他人的行为,至少会产生3种以上的结果(为了进行明显的比对,我们先不考虑坦白、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一、王某年轻伤二级(其他情节暂不考虑),判处的刑期范围:9个月-1年二、王某年轻伤二级、吴某蓉轻微伤(其他情节暂不考虑),判处的刑期范围:11个月-1年2个月三、王某年轻伤二级、吴某蓉轻伤二级(其他情节暂不考虑),判处的刑期范围:1年1个月-1年4个月小包公量刑预测系统(手机端)全新上线扫码注册,马上免费体验电脑端登录www.xiaobaogong.com—\\—广州市危险驾驶罪实证分析报告2011-2021年电信诈骗犯罪总体趋势大数据分析(上)2011-2021年电信诈骗犯罪总体趋势大数据分析(下)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第三次更新,检察文书库正式上线!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第二次迭代更新!这一次我们带来了三大惊喜!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的小伙伴,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您希望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小包公”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小包公真挚祝愿各位小伙伴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学有所长,前程似锦!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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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21版量刑指南的修正总结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小包公上一篇订阅号中为大家推送了最高法试行的最新版量刑指导意见,紧接着,我们又火速为大家整理出了一份不同版本的量刑指导意见比对情况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当然,近期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智能法规检索平台也会同步更新上线。一、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2021年版相较于2017年版变动总结:1、新增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从宽、羁押期间表现好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及相应的从宽幅度。2、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和量刑起点3、删除了部分“应当”、“可以”的表述4、对于有罚金刑的罪名新增了判处罚金刑、缓刑适用的规定5、对于无罚金刑的罪名新增了缓刑适用的规定二、修改的工作内容1、修改这23个罪中的变量的法条2、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危险驾驶罪的一个量刑幅度、删减集资诈骗罪的一个量刑幅度和修改这三个罪的量刑起点的值3、对于所有罪名,增加已满75周岁、聋哑人、盲人标签的从轻比例的值和法条。三、具体对比图如下:其中黑色字体表示不变,红色加粗字体表示新增,红色字体带有中划线表示删除,蓝色加粗字体表示内容改变。2021年与2017年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差异化对比图2021年2017年备注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新增了“政治效果”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四)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五)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2021年新增判处罚金刑和适用缓刑的规定(即四和五)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2021年新增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掌握从宽幅度的规定(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2021年对于未成年犯罪从宽综合考虑情况删除了“应当”;把“十四周岁”改为“十二周岁”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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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酒驾新规”火了!酒后在小区停车、挪车,算不算酒驾?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近日一则“2021酒驾有新规”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很多车主信以为真,纷纷转发近期交通管理部门辟谣莫轻信这些“小道消息”网传“2021酒驾新规”不实所谓新规均为谣言!小区停车、挪车,不算酒驾?网传:“酒后在小区停车不会受到处罚,但要保证小区是封闭的。”辟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所以,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也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紧急情况下,备个案就不算酒驾?网传:“遇到紧急情况,比如突发疾病或者其他意外时,需要开车送人去医院急救,这个时候车主可以拨打110进行备案,就能开车送病人去医院。”辟谣:事实并非如此。公安交管部门表示没有这个说法,处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如发生在2018年的“酒驾送重病妻子就医案”,经检察机关判定车主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官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喝酒后在车里吹空调休息,被扣分罚款?网传:“很多车主因为在车内休息而被处罚。因为在新规实施前,只要车处于起步状态,就会被判定为酒驾。比如开空调、开车载音响都算发动车辆。”辟谣:交警表示,如果仅仅只是饮酒后在车内休息,是不算酒驾的。但如果存在驾驶行为,造成车辆移动,如打火、放手刹等,一样会被追究责任。饮酒(醉驾)驾车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要符合3个条件: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为饮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2.驾驶机动车。3.上道路行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驾驶”的行为,主要是指车辆启动之后发生了物理位移。但是有一种情况驾驶人朋友很容易忽略那就是“隔夜酒驾”睡醒=酒醒?到底喝了酒多长时间才不会被测出酒驾?答案对每个人来说其实都不尽相同。由于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饮酒量、酒水种类等不同,体内酒精分解代谢的时间也各不相同。而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只要喝了酒,至少要等24小时后再驾车,以确保行车安全。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2021年酒驾、醉驾成本”要不要了解一下?下面的“酒驾套餐”图解都是重点,建议收藏↓↓↓酒驾就是一条高压线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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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问题解读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专委、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主讲的《重点问题解读》直播讲座圆满结束。胡云腾大法官本次讲座开启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专题讲座”的精彩序幕。下面对胡法官的讲座内容做重点回顾,方便大家学习交流。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问题解读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