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专题实证研究,以238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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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8年史上“最严”股权质押新规正式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质押新规”),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之后,券商的股票质押业务遭遇寒冬,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难度越来越大。质押新规、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对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均有新的约束,导致原有的产品需要变现等,使得“闪崩股”频现,进而累及同行业、同板块或者与其相关的个股。在流动性匮乏的环境下,叠加“羊群效应”,投资者在急于卖出时或将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标的,使得自身流动性较好的大盘蓝筹股也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下跌,进而带来大盘的下跌。而大盘下跌又使得投资者预期转差,使得原本下跌个股继续下跌,从而形成类似“下跌—平仓—暴跌—爆仓”的恶性循环。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也就说,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具备资格的融出方开展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指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前述资金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资管产品。不包括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上市公司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即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按一定质押率进行融资。股票质押业务因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股东重要的融资方式。
该类业务是在沪深交易所2013年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后,原本冷门的股票质押业务增长迅速,融资规模在2016年8月首次超过1万亿元,并在2016年年底超过1.28万亿元。据2月9日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库,在3490家A股公司中,共有2288家上市公司涉及股权质押,占比65.6%;而控股股东涉及质押的公司达到2093家,占比高达60%,因此A股有“无股不质押”的说法。
但物极必反:股票质押自2013年以来,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2017年以来频频拉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警报颇为引人关注。2017年7月24日,洲际油气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广西正和质押给长江证券的8680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3.83%),因触及平仓线被资金提供方平安银行强制平仓,质押股票将在6个月内被减持。这成为2017年年内首家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爆仓而被强平的上市公司,受此消息影响,洲际油气第二填的股价下跌超过7%。
近年来,股票质押产生的风险越来越高,股票质押的融资规模巨大,股东因为股票质押被质押权人起诉的案件也随着增多。而股票质押的质权人是上市公司股东自身的融资行为,从表面上看和上市公司没有关系,但由于A股中有60%的质押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份,一旦面临股权质押危机(强制平仓风险),就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股价、经营业绩、信息披露等都会有较大影响。另外,强制平仓将给股价带来巨大杀伤力,连续的下跌还可能引发大股东的资金链断裂。因此,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给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一方面证券公司及定向或集合资管计划作为股票质押的融出方,其无法按期收回款项,也影响到证券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等。鉴于此,本文拟以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上市公司股东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股票质押纠纷的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探析该类纠纷的司法实践情况。
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次研究课题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专题。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1293839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238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238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上图是以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对一审和二审以及其他进行统计。其中其他包含的是执行裁定。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 一审的案件数(139件,占比58.4%),二审(65件,占比27.31%)、其他(34件,占比14.29%)。
(二)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上图是以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案件为总数,从2017年至2021年该类案件数量进行的简单统计。2020年前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案件数达到峰值,2020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
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20年(100件,占比42.02%)、2019年(81件,占比34.03%)、2018年(35件,占比14.71%)。自2018年自从《质押新规》施行以来,受到市场的影响,标的券的股价不稳定,而履约保障比例跌破警戒线甚至跌破平仓线时有发生,大量的股东未能履行购回义务,股东最终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的约定条款约。从上图显示,股东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集中发生的纠纷在2020年。
(三)文书性质案件分布
上图是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类型。从案件数来看,文书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裁定书(121件,占比50.84%)、判决书(92件,占比38.66%)、其他(22件,占比9.24%)、通知书(3件,占比1.26%)。
其中裁定书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0.84%,裁定书的类型包含管辖区异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等类型的裁定书。通知书的内容为结案通知书。
(四)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本研究点中,我们继续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样本数据,对这类案件的省份信息提取后进行简单统计。结果如上所示:
上海市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3.6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上海市(80件,占比33.61%)、北京市(61件,占比25.63%)、江苏省(16件,占比6.72%)。
根据上图显示,发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主要是上海市。根据现有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显示,此类案件主要是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金的融出方起诉上市公司股东(融入方),即证券公司是该类案件的原告,上市公司股东是该类案件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发生该类案件的省份即为证券公司注册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五)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系统输出92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以普通程序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1.85%。从案件数来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普通程序(52件,占比21.85%)、简易程序(5件,占比2.1%)。剩余的判决书未写明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此类文书一般描述为“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XXXX年X月XX日进行了法庭调查。”因此,其他案件是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类案由的简易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
1、要求支付原告证券公司融资款本金;
2、要求支付利息;
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4、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
5、要求被告差支付律师费;
6、证券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投资公司质押的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六)案件类型分布
从案件数来看,民事案件208件,占比87.39%;其他案件30件,占比12.61%。其他案件为执行案件。
(七)审理法院
我们继续以238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样本数据,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信息提取后进行简单统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最多,占比12.1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审理法院及其占比分别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9件,占比12.1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件,占比10.5%)、上海金融法院(21件,占比8.82%)。该类案件集中在上海和北京,上海设置有上海金融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八)有无律师的案件
在 238个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系统输出92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该类案件委托律师的有83件,委托律师事务所案件数最多,占比34.87%。从案件数来看,有律师及其占比分别为:有(83件,占比90.22%)、无(9件,占比9.78%)。
(九)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系统输出92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并对其中83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得出:
上表和上图显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23%。从案件数来看,律师事务所名单及其占比分别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6件,占比7.23%),其中该所是受国海证券有限公司的委托,起诉联建光电的股东要求还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6件,占比7.23%),其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接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案件,被告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标的券是“上海莱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4件,占比4.82%)。
(十)律师费
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系统输出92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其中有判决结果支持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案件共计33件。律师费为200000元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52%。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律师费及其占比分别为:20,0000元(6.0件,占比2.52%)、180,000元(4.0件,占比1.68%)、10,0000元(3.0件,占比1.26%)。
通过对33件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该类案件的律师费平均值为57.3249万元,其中代理的律师费最高的是320万元,最低是3万元。其中(2017)渝民初176号判决书支持的律师费最高,(2020)冀01民初9号判决书支持的律师费最低。律师费大于100万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
(十一)标的券名单
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系统输出92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92份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中,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涉及的标的券有,联建光电、康得斯、上海莱士、珈伟股份、ST银亿、神州长城、神雾节能、誉衡药业、中天能源、三峡新材、保千里、中信海直等。标的券主要是联建光电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52%。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标的证券及其占比分别为:联建光电(6件,占比6.52%)、上海莱士(5件,占比5.43%),康得新(5件,占比5.43%)。
(十二)融资方融资利率
本研究点是对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包含92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7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融出方融资的利率及购回利率集中在10%以下,股票质押融资利率较低,除非股东延期购回,利率才会被调整,具体如下:
(十三)争议焦点汇总
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争议焦点不为空”,系统输出21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 ,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结果如上图所示:
该类案件中对“是否应当承担证券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险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8.5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争议焦点及其占比分别为:是否应当承担证券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险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6件,占比28.57%)、诉请的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6件,占比28.57%)、被告违约,是否因情势变更所致?能否以此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5件,占比23.81%)。
(十四)资金融出方名单
在 238个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总样本中,文书类型选择证券公司不为空,系统输出206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国泰君安证券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6.9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证券公司分类(全称)及其占比分别为:国泰君安证券(35件,占比16.99%)、东兴证券(15件,占比7.28%)、国金证券(11件,占比5.34%)。
国泰君安证券质起诉上市公司股东还款的案件较多,一方面可能是该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大,业务分布广,而股东未按期还款的客户较多,因而涉诉案件较多。
三.统计数据表格
上述维度的分析情况还可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具体如下:
(一)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二)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三)文书性质案件分布
(四)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五)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六)案件类型分布
(七)审理法院
(八)有无律师案件
(九)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十)律师费
(十一)标的券名单
(十二)融资方融资利率
(十三)争议焦点汇总
(十四)资金融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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