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实证研究,以607份判决书为样本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2020年底,中国新闻研究院发布了最新的《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为7.39%。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达到4.59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版权产业的比重达63%。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好事尽从难处得,许多经验总是源于教训,许多进步总是源于拙劣。前不久,电视剧《扫黑风暴》片头被指抄袭他人拍摄素材,而这张照片的著作权人表示自己已经委托了律师进行维权,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到底是涉嫌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还是涉嫌侵犯录像制作者权等,是否需要赔偿,司法机关最后应该会给出一个答案。近些年,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事件经常发生,那么实际上,这类涉诉案件结果如何?本文将利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对607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胜诉率、侵权对象、诉请判赔情况、实际判赔情况等方面来进行研究。
二、研究样本介绍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本报告在11139326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案件基本信息: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607个案件,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案例数为607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三、著作权客体和权利内容
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中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中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基础数据统计与图表解析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在607个总研究样本中,通过对审理程序进行分类统计后发现:一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505个,占据总样本案件的83.2%;二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99个,占据总样本案件的16.31%;另有3个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未明确标注审理程序,划分为其他类,占据总样本案件的0.49%。
虽然从数据本身看,此类案件的上诉率很低,但对比往期我们所研究的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上诉率是7.69%),可以明显看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能有16.31%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这个数据实则在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中不算低了。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率统计
在上个研究点中统计出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505个,而在这些案件中,我通过对裁判结果中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面来综合判定原告是否胜诉,经过数据清洗、打标后得到以上结果:
有493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胜诉,占比97.62%;有11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败诉,占比2.18%;有1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撤诉,占比0.2%。在一审程序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获得胜诉的概率高达97.62%,非常可观。
(三)二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驳回上诉情况统计
研究完一审胜诉率后,我接着将99个二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筛选了出来,对这部分案件中的上诉人是否被驳回上诉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
在这99个样本中,最后判决驳回一审原告上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21个,占比21.21%;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56个,占比56.57%;一审原、被告均上诉后被驳回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5个,占比5.05%;未驳回一审原告方或一审被告方上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7个,占比17.17%。这也就是说,二审案件中,共有8成左右的原、被告因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
(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各年数量统计
如上图所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各年数量依次为:2003年共1件;2009年共1件;2010年共1件;2014年共168件;2015年共202件,2016年共84件;2017年共78件;2018年共26件;2019年共13件;2020年共33件。可以看到,自2014年开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突破个位数,数量如下图所示呈现出“半U”式发展趋势。
2013年12月7日修改后发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本身旨在规范著作权集体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该条例所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单从案件数量上看,自该条例修改发布后,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名义进行起诉的案件开始大量出现,并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为推进著作权利人合法、有效维权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增多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
(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省份分布
在607个研究样本中,除去1个未明确标注省份的案件,本研究点共统计了606个标注了省份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如上图所示,广东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最多,占总样本案件的55.28%,远超其他省份,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发生率最高的省份。各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多到少依次为:广东省(335件)、四川省(79件)、重庆市(37件)、江苏省(28件)、湖北省(15件)、河南省(14件)、湖南省(12件)、山东省(12件)、云南省(9件)、上海市(8件)、吉林省(7件)、甘肃省(7件)、北京市(6件)、陕西省(6件)、内蒙古自治区(6件)、黑龙江省(6件)、辽宁省(5件)、安徽省(3件)、广西壮族自治区(3件)、福建省(2件)、天津市(2件)、贵州省(2件)、山西省(1件)、江西省(1件)。
(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对象分类统计
本研究点中的侵权对象是从判决书中直接提取到的对著作权客体的通常表述。在607个总样本中,筛选审理程序为一审,且原告胜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后得到493个数据。研究结果显示:
著作权侵权对象为音乐电视作品(表现为音乐MV、音乐DVD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视听作品)的案件共计258件,占比52.33%;
著作权侵权对象为摄影作品的案件共计102件,占比20.69%;
著作权侵权对象为美术作品的案件共计83件,占比16.84%;
著作权侵权对象为文字作品的案件共计42件,占比8.52%;
著作权侵权对象为歌曲(即单纯的歌曲,无视频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音乐作品)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1.22%;
著作权侵权对象为录制作品(表现为影视剧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视听作品)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0.4%。
(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参诉情况统计
为了避免数据被重复统计的问题,本研究点依旧以493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研究。如上图所示,在493个样本案件中,有223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方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占比为45.23%。在研究点(四)中我曾提到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名义进行起诉的案件自2014年起越来越多,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主要出力者之一。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了不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尤其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参诉率最高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八)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参诉率统计
继续筛选审理程序为一审,原告胜诉且侵权对象为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后得到258个样本数据。在这258个案件中,有223个案件中的原告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占比达86.43%。
研究点(四)的结果表明:音乐电视作品是最容易被侵犯著作权的对象(或者说是最容易被侵犯著作权后提起诉讼的对象),而在这些案件中,有8成多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比上一个研究点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45.23%的总参诉率,针对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参诉率显著增加。
(九)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以音乐电视作品为侵权对象的产品属性统计
研究点(六)中统计出的侵权对象为音乐电视作品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258个,而研究点(八)在研究点(六)的基础上统计出的原告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共计223个。本研究点则以这223个案件为样本,对这些案件项下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属性再次进行统计。如上图所示,被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录于《流行歌曲经典》辑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57,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70.4%。也就是说,侵权对象为音乐电视作品的案件中,有7成的音乐制品属于流行音乐。
(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情况统计
如上图所示,在505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43个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一方均未聘请律师,这部分案件占据一审总样本案件的8.51%;有462个案件中至少有一方的原、被告聘请了律师,占据一审总样本案件的91.49%。接着,我在这462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又对这些律师的身份进行了筛查后发现:这部分案件中的律师均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
(十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请判赔金额统计
在原告胜诉的493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我对原告向法院诉请的赔偿金额情况进行了打标、统计。这493个案件中的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均被提取了出来,如上图所示: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在0-1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58个,占比32.05%;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在10000-2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43个,占比29.01%;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在20000-3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2个,占比2.43%;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在30000-4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4个,占比2.84%;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在40000元以上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66个,占比33.67%。
(十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实际赔偿数额统计
上一个研究点是对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进行的统计,本研究点则是对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院实际判赔金额进行的统计。在493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4个案件中的法院判决原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仅判决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驳回了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本研究点的样本案件总量为489。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在0-1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337个,占比68.92%;
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在10000-2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6个,占比3.27%;
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在20000-3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45个,占比9.2%;
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在30000-4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10个,占比2.05%;
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在40000元以上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81个,占比16.56%。
上一个研究点中以10000元为单位统计出的原告诉请赔偿金额的区间分布较为均匀,没有出现某一区间内的案件数量占比过半的现象。然而,本研究点中仍旧以10000元为单位统计出的法院实际判赔金额的区间分布不均匀,法院实际判赔金额不满10000元的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过半(68.92%)。
(十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请判赔金额与实际判赔金额的差值统计
统计完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和法院实际判赔金额后,我紧接着选取这两个标签中同时有值的489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后对这两个数值之间的差值进行了统计研究。上图是对研究结果的不分组统计图(只显示了50个数值),可以看到: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与法院实际赔偿金额之间的差值主要集中在数值轴上的后半段,也就是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请赔偿金额与法院实际判赔金额的差距是比较大的。同时,随着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和法院实际判赔金额的差距越来越大,案件数量是越来越多的。再返回前两个研究点中看,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主要集中在40000元以上的部分,而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金额则主要集中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因而这两个数值差距大也是必然的。
(十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精神赔偿情况统计
在前面数据清洗的过程中,我在【原告诉称】段落中发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于是,我继续选择原告胜诉的493个一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样本,打标后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共有5个案件中的原告向法院申请了精神损害赔偿,占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01%。经过筛查后发现,在这5个案件中,法院全部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一个是成功申请到被告方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现今信息发达,我国更是越来越注重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这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截止2020年底,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国家版权局强化了版权行政执法监管;专项行动有效惩戒了困扰业界的盗录影视作品的违法行为;表彰、鼓励了我国在著作权创作、保护、运用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提升了全社会尊重著作权、尊重创作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了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秩序。然而,时代在变,侵权行为方式也会随之而变,社会是动态变化、发展的,著作权保护的道路还很长,我们还需要再接再厉、持之以恒!
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据统计表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率统计
(三)二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驳回上诉情况统计
(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各年数量统计
(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省份分布
(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对象分类统计
(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参诉情况统计
(八)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参诉率统计
(九)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对象分类统计
(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情况统计
(十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请判赔金额统计
(十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实际赔偿数额统计
(十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请判赔金额与实际判赔金额的差值统计
(十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精神赔偿情况统计
六、附实证研究课题元数据和往期实证研究课题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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