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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民事纠纷案实证研究报告,基于2844个案例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2021年2月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4%;网民使用手机的规模达到9.86亿,占比达99.7%。而在这些人中,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7.82亿,占网民整体的79.1%;手机网购用户规模达到7.81亿,占据网络购物用户的99.87%,占据手机网民整体的79.2%,占据我国网民总数的78.97%。


网络交易平台现在成为了很多消费者的“扫货战场”,网络购物在多年前以其便捷性深受广大消费群体的青睐。然而在网购消费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消费欺诈行为。“购物一时爽,维权火葬场”,由于缺乏有效、完善的监管机制,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略显艰难。鉴于此,我们利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对实践中存在的涉及网购的民事案件来具体研究一下,以期能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维权与市场规整提供数据参考。


一、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1139326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本院认为】段落筛选关键词:“网购|线上购物|网络购物

且 【本院认为】段落筛选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2844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2844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网购民事案件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网购民事案件的省份分布情况

 


2844个网购民事案件中,北京市的案件数最多,占比达18.6%。具体来看,排名靠前十个省份依次是:北京市(529件)、广东省(494件)、浙江省(228件)、江苏省(211件)、湖南省(177件)、四川省(133件)、福建省(123件)、山东省(123件)、上海市(115件)、湖北省(88件)、未标注案件(162件)


2021年1月份,据中商产业研究院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电商产业园规模达到近2000个(包括电商产业园区,基地等),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以浙江、山东、江苏、上海、广东为主。其中,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园数量突破400个,在全国遥遥领先。实质上,我们可以看到,东部沿海地区本身就是这类网络电商的聚居地,因而也不难猜测,这些地区产生网络购物纠纷的民事案件较多。

 

(二)网购民事案件涉及的案由统计情况

 

研究了这么多的案例,那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到底被归为哪些案由之中了呢?将这2844个数据进行清洗、打标、统计后发现,案由为网购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多。



具体来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952件)、买卖合同纠纷(595件)、产品责任纠纷(124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69件)、侵权责任纠纷(22件)、合同纠纷(22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1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12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10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件)、服务合同纠纷(2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件)、名誉权纠纷(1件)、产品运输者责任纠(1件)、定作合同纠纷(1件)、追偿权纠纷(1件)、承揽合同纠纷(1件)、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1件)、劳务合同纠纷(1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1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1件)、电视购物合同纠纷(1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件)、加工合同纠纷(1件)、虚假宣传纠纷(1件)、委托合同纠纷(1件)、拍卖合同纠纷(1件)。


(注:此处我们只是针对裁判文书中的内容进行了一个简单统计,未区分上下级案由)


(三)网购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统计情况

 

    

在2844个网购民事案件的样本中,一审案件共计2217件,占比77.95%、二审案件共计621件,占比21.84%、再审案件共计6件,占比0.21%。


(四)原告一审胜诉率

 

   

 通过对裁判结果中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面来综合判定原告是否胜诉,经过数据清洗、打标后得到以上结果。在2217个一审网购民事案件中,原告胜诉(无原告败诉=原告胜诉)的案件共计1661件,占比74.92%、原告败诉的案件共计556件,占比25.08%。


(五)原告二审胜诉率

 

    

在621个二审网购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胜诉的案件共计485件(此处有原告败诉=二审上诉人败诉=一审原告胜诉),占比78.1%、一审原告败诉136件(无原告败诉=二审上诉人胜诉=一审原告败诉),占比21.9%。这也就是说,一审网购民事案件中有7成的消费者胜诉,而这些人中,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二审中有近8成的法官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只有2成左右的法官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


(六)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统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欺诈主要是指: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下列行为: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真实、全面、准确,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该研究点的数据统计图表如下:


原告胜诉的1661个一审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包括商家和交易平台,大多都是起诉的商家)在售卖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件共计842件,占比50.69%;在商品的售卖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件共计 819件,占比49.31%。

 

(七)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况统计

 


承接上一个研究点,我们继续以1661个原告胜诉的一审网购民事案件为样本来进行研究。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案件共计373件,占比13.12%。虚假宣传行为是我们在上一个研究点中提到的第二大类欺诈消费者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内容》),这部分案件占据了欺诈消费案件的44.3%。


(八)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统计

 


在原告胜诉的1661个一审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等行为的案件共计404件,占比24.32%。这类行为是我们在研究点(四)中提到的第一大类欺诈消费者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内容》),这部分案件占据了欺诈消费案件的47.98%。


(九)部分涉案网络交易平台的统计情况(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研究点的数据统计图表如下:


1661个一审原告胜诉的网购民事案件中,我们将部分消费者起诉交易平台的案件清洗后,针对被起诉的交易平台进行了统计,具体如下:在我国,起诉京东的案件共计187件;起诉天猫的案件共计164件;起诉淘宝的案件共计111件;起诉苏宁易购的案件共计38件;起诉拼多多的案件共计7件;起诉亚马逊的案件共计5件;起诉唯品会的案件共计2件。


消费者不管是与商家产生纠纷,还是与交易平台产生纠纷,都有很多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投诉、申请仲裁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同的平台,其用户规模的差异,我们还是需要综合评判的。

 

(十)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被告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不安全食品的对比情况

 


在研究点(七)的基础上,我们对这些平台中存在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的案件进行了统计。


研究结果显示:

天猫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件共计37件;

淘宝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件共计37件;

京东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件共计27件;

拼多多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件共计4件;

苏宁易购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被消费者起诉的案件共计3件,其他平台暂无。


(注:这些案件中的原告诉交易平台都取得了胜诉的判决结果)


在上一个研究点中我们就提到过,不同的平台,其用户规模存在差异,需要综合评判。而我们没有详细的信息,因此在这里我们不做评价,只进行统计。

 

(十一)网购民事案件中法院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统计情况

 


在网购民事案件中,普通消费者由于与商家或者交易平台之间存在信息差等原因,因而大多都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上,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一小部分消费者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购物的。这部分消费者中,有的甚至拥有着更为专业的知识,利用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来获取利益。这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有所差别,不受到法律对一般“消费者身份”的认可。


 在2844个总样本中,法院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案件共计168件,占比5.91%;一审案件中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案件共计 139件,占据一审案件的6.27%。


(十二)法院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案件,其胜诉率统计

 


在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139个一审网购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的案件共计43件,占比 30.94%;原告胜诉的案件共计96件,占比69.06%。也就是说,即使不认可原告的普通消费者身份,其胜诉率也不低。经过筛查后发现,这部分案件法官大多数都判处了被告向原告退款,原告向被告退货的结果,且被告方的商品确实存在问题,案件的受理费用等是由被告方承担的。


(十三)网购民事案件中消费者知假买假

 

   

 在2844个总样本中,有88个案件中的原告存在“知假买假”行为,占据了总数据的3.09%。接着,我们选定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案件后发现,有68个案件中的原告存在“知假买假行为”,占据了一审案件(2217)的3.07%。冒牌伪劣商品具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所谓“知假买假”,就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假”是假货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费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购买,是因为价钱便宜。


(十四)原告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网购民事案件胜诉率

 

   

 一审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网购民事案件共计68件,其中有20个案件,原告败诉,占比为29.41%;有48个案件,原告胜诉,占比为70.59%。经过筛查后我们发现,这部分原告胜诉的原因和结果同研究点(十)中提到的高度相似:商家的产品存在问题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法官也大多都判处了被告向原告退款、原告向被告退货、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结果。


(十五)网购民事案件中法院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返还购物款的统计情况

 


在原告胜诉的1661个一审网购民事纠纷案件中,有955个案件中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57.5%。经过筛查后发现:在这部分案件中,很多原告都不仅主张了返还货款,还主张的三倍、十倍的赔偿等,只有少部分原告仅仅主张了返还货款。剩下的706个案件中的原告大多都是直接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和十倍的严重处罚等情况。


(十六)经营者向消费者的赔偿情况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倍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10倍赔偿的规定)


该研究点的数据统计图表如下:


实践中,并非消费者起诉的网购民事案件都会获得赔偿,而且部分裁判文书中的描述无法做到对事发经过和处理结果的完全还原,因而我们对有明确的表述的那部分案件进行统计。如上图所示:在明确提到是否应该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的案件中,有376个案件中的原告获得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有311个案件中的原告未获得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在明确提到是否应该对消费者进行 十倍赔偿的案件中,有168个案件中的原告获得了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有174个案件中的原告未获得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


(十七)网购民事案件数量统计

 

    

上图显示,在2844个总样本中,2017年的网购民事案件数量最多,占比30.56%;自2014年到2021年,其案件数量依次为为:2014年(14件)、2015年(76件)、2016年(360件)、2017年(869件)、2018年(567件)、2019年(557件)、2020年(346件)、2021年(55件)。

 

三、网购民事案件统计数据表格


上述维度的分析情况还可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具体如下:

(一)网购民事案件的省份分布情况


(二)网购民事案件涉及的案由统计情况


(三)网购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统计情况


(四)原告一审胜诉率


(五)原告二审胜诉率


(六)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统计情况


(七)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况统计


(八)网购民事案件中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统计


(九)部分涉案网络交易平台的统计情况(被告)


(十)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被告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不安全食品的对比情况


(十一)网购民事案件中法院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统计情况


(十二)法院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案件,其胜诉率统计


(十三)网购民事案件中消费者知假买假


(十四)原告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网购民事案件胜诉率


(十五)网购民事案件中法院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返还购物款的统计情况


(十六)经营者向消费者的赔偿情况统计


(十七)网购民事案件数量统计


四、附课题研究数据列表:


后台回复【网购】获取此次报告2844个案例的元数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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