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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什么是“造谣”?什么是“谣言”?

Editor's Note

当事实证明是某些部门在有意无意地掩盖了社会安全的重大信息时,警方如何追究那些掩盖者的责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话语生态研究 Author 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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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造谣”?什么是“谣言”? 

什么是“造谣”?就是“编造谣言”。

则什么是“谣言”?通常认为,“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现代汉语词典》)


不过,那只是“词典学”的解释,语用学和社会学却告诉我们:“谣言,常常就是遥远的预言”。甚至有些时候这时间未必遥远。比如有关“武汉肺炎”的谣言,刚刚“辟谣”仅仅20天,病毒就毫不留情地打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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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疫情”:信息传播的几个重要节点 

最初的病例——2019 年 12 月 12 日

这天,69岁、常年在汉口华南海鲜市场采购的湖北省粤菜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梓昱开始发病,先是入住武汉红十字医院,高烧不退,24 日转至同济医院,治疗后,烧终于退了,本以为便可出院。不料,复查后,12 月 31 日,他被建议转往金银潭医院继续治疗。

最初的流言——2019年12月下旬

有自称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的人,「武汉大学临床  04 级」的微信群爆料,称依据某医学检验所的检测报告,武汉已确诊 SARS。并披露第一例患者是汉口华南海鲜市场水果批发摊老板,在自己所在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最初的官方通报——12月31日

武汉卫健委第一次通报:近期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的多例肺炎病例与华南海鲜城有关联,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立即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与华南海鲜城有关联的病例搜索和回顾性调查,目前已发现27例病例,其中7例病情严重,其余病例病情稳定可控,有2例病情好转拟于近期出院。病例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少数病人呼吸困难,胸片呈双肺浸润性病灶。目前,所有病例均已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正在进行中,对华南海鲜城的卫生学调查和环境卫生处置正在进行中。

立即打击“谣言”——2020年1月1日

武汉警方公开发布,“经调查核实,已传唤八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为此,警方还特别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于是网上相关新信息几乎销声匿迹。

最初的死亡病例通报——2020年1月11日

武汉市卫健委再通报:初步诊断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41 例,其中已出院 2 例、重症 7 例、死亡 1 例。另据报道,死亡患者为男性,61 岁,常年在华南市场采购货物。1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从这一天起,武汉市卫健委实行疫情每日通报,此前,最近的一次通报还是1月5日。


剧情的重大转折——2020年1月17日

设在伦敦帝国理工学院的MRC全球传染病分析中心(MRC Centre for Global Infectious Disease Analysis)发布消息,这种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在泰国和日本分别确诊了2例和1例,在香港等地也发现一定数量的疑似病例。该机构研究者估计,实际数字接近1700例。


不过此前,国内官方始终不承认“人传人”的现象,也不承认疫情早已扩展到武汉以外,更一点不承认疫情可能发展为与萨斯同样严重的事件。

公开承认问题严重性——2020年1月20日

钟南山院士首次宣布:

第一,该病毒尽管不是萨斯,却与萨斯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第二,该病毒在传播过程中毒性可能不断爬坡;

第三,疫情不但已经出现“人传人”现象,并且已经出现14位医护工作者被传染。

这一切,似乎已经开始印证德国哥廷根大学于晓华关于SARS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模型:当年是第一例发现在12月8日,50天左右开始集中爆发(1月20日左右,比较吻合),然后在90天左右达到高峰(预计在3月上旬),然后4个月左右接近尾声(四月上旬),然后在5月上旬,疫情结束。到目前看,武汉疫情与此高度吻合。

2020年1月23日午间丁香医生发布的新型肺炎疫情地图

 
3
阻止信息的正常流通,
这也是一种造谣,
并且是更坏的造谣手段

从1月1日的武汉所谓传谣者被查处,到20日全国各地该疫情的发现公布,整整过了20天。这其中,要不是疫情已经传播到国外,“有关部门”似乎还是不想让社会知晓全部真相,而那些所谓传谣者,还根本无法推翻警方的指控。


由此,我们不禁要问:

第一,对于社会重大事件,普通民众到底有无传播消息的权利?

第二,普通民众在传播重大消息时是否有义务保证信息的绝对正确?

第三,在重大事件发生之初,有关机构的声明是否就一定是正确的?

第四,某机关凭什么判断“信息基本属实”“信息部分失实”“故意捏造事实”与“造谣”的关系?

第五,仅仅依据某个部门的急匆匆声明,警方是否有权力直接判定凡是与此不符的就是“造谣”?

第六,当事实证明是某些部门在有意无意地掩盖了社会安全的重大信息时,警方如何公开承担自己的责任,纠正自己误判造谣的错误?

第七,当事实证明是某些部门在有意无意地掩盖了社会安全的重大信息时,警方如何追究那些掩盖者的责任?

第八,在现代社会,恶意虚构并传播重大信息固然属于造谣,但故意阻止重大信息的正常流通,这难道不也是一种造谣,并且是更坏的造谣?对此,到底该如何惩处?

2003 年的萨斯,其蔓延成灾完全是由于某些官僚的无知、任性和瞒报,要不是解放军总医院一医生冒着天大的罪名向国际社会举报,否则在全球造成 774 例死亡、8069 例感染的疫情还不知怎么收场。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可恶,防民之口!

致敬,为民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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