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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明模型与正反正框架

学报编辑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 2022-04-25

【摘  要】

      图尔明模型是对好理由进行微观布局的模型。保证(W)不仅具有领域的依赖性,还具有选择的竞争性。反证可以区分为立论性反证和反驳性反证,图尔明的反驳条件(R)指的是保证(W)在授予推论合法性时的限制性条件,它既不是立论性反证,也不是反驳性反证。本文在界定“选择性竞争”和“立论性反证”的基础上,对图尔明模型进行了拓展,给出了对好理由进行宏观布局的正反正框架。议题的争议性决定了论证方法的多样性。假如对议题的回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通常的立论与反驳方式就是可行的论证方法;假如对议题的回答有多个可选择的答案,为了确证最佳答案,采用立论与反驳方式就会使人误入歧途,必须运用正反正框架指导下的综合论证方法,才能实现确证最佳答案的目标。

【关键词】

      图尔明模型  领域依赖性  选择性竞争  立论性反证  正反正框架

【作者简介】

      谷振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

谷振诣教授



一、足够好的理由及其布局

      恩尼斯将批判性思维定义为“针对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决定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思维”。“合理”的核心含义是得到足够好的理由的支持;“反省”的核心含义是对所做出的决定是否受到足够好的理由支持的评估与权衡。通常我们在面对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决定时,总是面临两种以上的选择。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谈论决断或决定就没有什么意义。既然面临两种以上的选择,就会存在比较。比较的表层是比较不同的选择或立场,深层则是比较支持和削弱不同选择的理由和推理的强弱,基于对理由和推理质量的评估与权衡,得出有足够好的理由支持的选择或决定。

      决断的艰难在于不能为一个决定提供万无一失的理由或保证。现实中的任何决定都会受时间的限制,人们只能尽最大努力去探究不同选择的理由,所能得到的信息是有限的,并不能穷尽所有的理由。而且,人们也不能为一个决定提供具有绝对优势的理由或保证。艰难的选择或决断总是具有争议性和竞争性,争议的表面是选择不同决定的立场冲突,深层则是支持和削弱不同决定的理由之间的竞争,我们把竞争中的优胜者称为足够好的理由。因为我们在理由的竞赛和裁判场上时常出错,所以,我们必须放弃为一个选择或决定提供绝对保证的奢望,转而去获取力所能及的足够好的理由。

      对有竞争性选择的议题而言,足够好的理由有两层基本意思:第一层意思是针对同一个决定,获取尽可能多的支持和削弱它的理由,而且对与之有竞争力的其他决定也要这样做。第二层意思是在评估支持和削弱不同决定的理由的基础上,权衡各自的理由和推理的强弱,胜出的决定就是得到足够好的理由支持的决定。为了行文简洁,下文说的好理由指的就是足够好的理由。

      好理由除了遵循一般的逻辑原则和推理规则外,最重要的是遵守思维的公正原则和诚实原则。针对好理由的第一层意思,公正原则要求同等对待支持和削弱同一个决定的证据和理由。如果我们在探究或使用证据和理由时,偏袒支持一个决定的证据和理由,轻视削弱这个决定的证据和理由,就违背了公正原则。针对好理由的第二层意思,公正原则要求在评估和权衡论证时,同等对待支持和削弱不同决定的证据和理由。如果我们在评估支持和削弱不同决定的理由和推理时,偏袒对其中某个决定的论证,轻视对另一个与之有竞争力的决定的论证,就违背了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预设诚实原则。诚实原则要求我们像不遗余力地探究支持一个决定的证据和理由那样,竭尽全力地探究削弱这个决定的证据和理由1要求我们像不遗余力地探究支持和削弱一个决定的证据和理由那样,竭尽全力地探究支持和削弱与它有竞争力的决定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在支持一个决定时编造证据,在削弱这个决定时隐瞒证据,就违背了诚实原则。如果违背了诚实原则,公正原则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总之,遵守诚实原则和公正原则是使一个决定得到好理由支持的必要条件。

      图尔明模型是对好理由进行微观布局的好模型。图尔明说:“在分析论证的微观结构时,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存在一个惯例,用非常简单的方式来呈现论证的微观结构,也就是以‘小前提;大前提;所以,结论’的形式,同时将三个命题呈现出来。”图尔明对传统的刻画形式不满意,他用主张(C,claim)、数据(D,data)、保证(W,warrant)、限定(Q,qualifier)、反驳条件(R,conditions of rebuttal)和支撑(B,backing)来定义单个论证的结构。本文第二部分的任务是通过对六元素的分析,阐明对单个论证进行微观布局的图尔明模型。

      “正反正框架”是对好理由进行宏观布局的框架。针对好理由的第二层意思,也就是权衡支持不同决定的理由和推理的强弱,它意味着我们必须先把支持不同决定的理由和推理展示出来。我们把其中最富有竞争性的决定称为正面决定,将展示支持和削弱正面决定的理由和推理称为正面论证;把与正面决定不同且与之有竞争力的决定称为反面决定,将展示支持和削弱反面决定的理由和推理称为反面论证。既然决断以选择为前提,就至少会面临一个反面决定及其论证。在复杂的情况下,有竞争力的反面决定可能不止一个。当我们把支持和削弱正反两方面决定的理由和推理展示出来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评估和权衡支持正反两方面决定的理由和推理的强弱,给出支持正面决定的理由和推理为什么会胜出的评估性理由。“正反正框架”的前一个“正”是对正面论证的展示;其中的“反”是对反面论证的展示,称之为“立论性反证”;后一个“正”指的是回到胜出的正面论证,给出它在竞争中获胜的评估性理由。

      图尔明基于对保证(W)和支撑(B)等元素的分析,提出“领域依赖性”(field-dependence)的概念。本文认为,实际论证在领域依赖性的前提下,在同一个领域内还存在对保证(W)的“选择性竞争”。另外,本文认为图尔明的反驳条件(R)主要是针对保证(W)和主张(C)所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并未涉及对反面论证的充分展示,以及对正面论证与反面论证的评估与权衡。也就是说,图尔明的反驳条件(R)并未涉及“立论性反证”的概念。本文第三部分的任务是在提出和界定“选择性竞争”和“立论性反证”的基础上,给出对好理由进行宏观布局的“正反正框架”。


二、好理由的微观布局:图尔明模型

      当人们面对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选择而提出或坚持一个主张时,需要提供支持它的理由。比如,“检察官在法庭指控威尔金森违反了道路交通法,为支持这一主张,两名警员出庭举证,证明他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图尔明将“威尔金森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称为主张(C),将“他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称为数据(D),也就是确证主张的基础性事实。

      当你坚持一个主张时,人们会问:你凭什么确信这个主张?通常需要你提供事实性证据来给予回应。但是,这只是质疑的一方面。当我们提供事实性证据之后,可能面临进一步的质疑:如何使你的证据能够确证你的主张?在回应这方面质疑时,进一步提供新的事实性证据是没用的,因为针对新的事实性证据立即会产生同样的疑问。因而,要求我们提供与数据(D)的种类不同的推论依据。比如,类似如下的陈述:“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图尔明将这类一般性陈述称为保证(W)。

      保证(W)的功能是展示依据数据(D)推断主张(C)的合法性。“因为威尔金森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所以他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当我们做出或准备采纳这个推断时,我们就已经假设或承诺“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这样的保证(W)。图尔明说:“我们承诺的保证已经隐含在我们准备采纳和认可的从数据到主张的推断步骤之中。”尽管保证的功能是展示性的、结果性的,但是作为论证中的一个元素,保证却是必不可少的。“在任何一个特定领域的论证中,除非我们准备采用某种保证,否则就无法在那个领域对论证进行理性的评估。”

      保证(W)的多样性使它们授予的确证效力具有不同的等级。图尔明说:“就给定的数据而言,有些保证授予我们毫不含糊地接受一个主张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允许用‘必然’这个词限定我们的结论;其他的保证授予我们从数据到结论的确证效力则是暂时的,或是有条件、有例外、需要进行限定的,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用诸如‘很可能’和‘可能’这样的模态词限定我们的结论。”例如,“苏格拉底是一个人(D),所有人都必定会死(W)。所以,苏格拉底必定会死(C)”。在这个推理中,保证(W)授予我们毫无保留地接受结论的权利,结论是必然的。又如,“彼得森是一个瑞典人(D),很少有瑞典人是罗马天主教徒(W)。所以,几乎可以肯定(Q),彼得森不是罗马天马教徒(C) ”。在这个推理中,保证(W)授予的确证效力是有限的,结论要用“几乎可以肯定”这样的限定词加以限定。再比如,我们在引用“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W)时,要考虑这条法规在本案中是无条件地运用,还是有条件地运用。图尔明将这些与保证(W)在特定案例中运用的限制性条件称为反驳条件(R)。

      限定(Q)和反驳条件(R)的功能是对保证(W)的桥梁作用进行评论。“Q和R与W不同,它们对W所起的作用进行间接的评论——限定(Q)指明保证所授予的确证力度,反驳条件(R)指明保证的一般性管辖权不再生效的特殊情形。”正如法律的运用总会有例外一样,保证(W)仅在一般的意义上被假定和使用,而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被假定和使用。反驳条件(R)的任务是在特定案例中指出保证(W)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通过排除这些特殊情况,倾向于维护所得出的主张或结论。

      实现保证(W)的功能不仅取决于它的适用性,还取决于它本身的可信性。如果保证本身的可信性遭到质疑,为了维护整体论证的合法性,就必须对保证的可信性做进一步的确证。例如,如果我们怀疑“很少有瑞典人是罗马天主教徒(W)”的可信性,为了消除怀疑,需要提供支持W的论据:“罗马天主教徒在瑞典人口中的比例低于(比如说)2%(根据《惠特克年鉴》)。”图尔明将在保证(W)背后起支撑作用的论据称为支撑(B)。对上述六元素所定义的论证结构,图尔明用另外一个例子图示如下(图1)。

      在批判性思维领域,图尔明模型是论证微观布局的好模型,为了准确地理解这个模型,有必要针对W和R两个元素展开进一步的澄清。

      学者们对W的理解存在争议。弗里曼说:“保证是论证可以例示的推论规则,但不像我们认识到的前提、结论那样构成论证的要素。正是图尔敏对保证的介绍为这一理解提供了先例,因为他把保证看作‘规则、原则、推论许可证’。但图尔敏又提出一些把保证看作命题范畴的例证。保证又是‘一般的假言陈述’。然而,规则或推论许可证并不是命题。它们并不做出为真或为假的断定,相反却允许我们从一个或多个陈述过渡到其他某个陈述。”弗里曼对图尔明的引述给人的印象是:图尔明有时认为W表示的是推论规则,有时认为W表示的是一般的假言陈述。这两者恐怕都是严重的误解。

      若将W理解为诸如假言推理肯定规则一类的推论规则,它就确实不是构成单个论证的一个元素,应当从图尔明模型中删除。在日常论证中,几乎没人对这类推论规则提出质疑,对这类推论规则进行支撑(B)就成为多余。同样,与这类推论规则直接相关的限定(Q)和反驳条件(R)也是不必要的。若将W理解为诸如假言推理肯定规则一类的推论规则,W以及与它相关的B、Q和R都应当在图尔明模型中删除。这显然不可思议。

      当我们为支持主张所提供的事实性证据遇到挑战时,在回答“如何使你提供的数据能够确证你的主张”时,图尔明说:“通过进一步提供新的数据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同样的问题还会产生。因而,我们必须提供不同种类的命题:规则(rules)、原则(principles)、推论许可(inference-licenses)或者你想要的其他什么,而不是继续追加数据方面的信息。”这里说的“规则”指的是诸如“在闹市区以时速45英里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之类的实践规则,不是诸如假言推理肯定规则一类的推理规则;“原则”指的是诸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的理论原则,不是诸如同一律之类的逻辑原则。“推论许可”是对W的功能的描述,不是对W表示的内容的描述。图尔明在《推理导论》中论及W的种类时说:“在实践的主题方面,我们可称之为经验法则,比如‘在市中心办公场所的花费可以按每平方英尺100美元计算。’在理论性较强的领域,我们称之为原则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所说的自然法则。在其他的地方,我们诉诸的是公认的价值标准、风俗习惯或者程序性的规程。”

      关于“一般的假言陈述”,涉及图尔明对表达式“如果D,则C”的看法。保证(W)的任务是展示由数据(D)推断主张(C)的合法性。图尔明说:“在这一点上,需要的是一般的、具有假说性质的陈述(general,hypothetical statements),它们能起到桥梁作用,为我们在特定论证中的某个步骤授予推论许可。它们的常规表达式很流行(使用‘如果D,则C’的形式)。不过,为诚实起见,应当有益地对它们进行扩展,以便使它们更加明确:‘D这样的数据有权使人得出C这样的结论或接纳C这样的主张’;或者‘给定数据D,人们可以接受C’。”图尔明不同意用“如果D,则C”作为W的表达式,他主张用“给定数据D,人们可以接受C”作为W的表达式。两个表达式“如果D,则C”与“给定数据D,人们可以接受C”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在“如果D,则C”中,既没有断定D,也没有推断C,只表达了D与C之间的条件关系。在“给定数据D,人们可以接受C”中,明确给定了数据D,并且依据D人们可以做出接受C的推断。图尔明说:“某种数据必须被给定,否则就没有论证可言,没有受到任何给定数据支持的光杆结论,不成为论证。”可见,给定数据D是构成论证的关键要素。

      其次,“如果D,则C”允许的是:一旦给定D,人们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C;“给定数据D,人们可以接受C”允许的是:给定D,人们可以毫无保留地接受C,也可以有所保留地接受C。后者拓宽了W的范围。正如上文已经分析的那样,基于W的多样性、担保力度的不同以及它在特定论证中的适用性,才导出了Q、R和B这几个新的论证元素。

      再次,保证(W)具有领域依赖性,“如果D,则C”没有领域依赖性。在各个不同的论证领域,“如果D,则C”表达的是性质和意思相同的条件句,没有领域依赖性。关于W的领域依赖性,图尔明举例说:“‘一头鲸是哺乳动物’‘一个百慕大人是英国人’‘一个沙特阿拉伯人是穆斯林’这三个不同的保证可以在实际论证中运用。”当我们开始探寻这三个保证(W)的支撑(B)时,领域依赖性就显示出来了。他接着说:“‘一头鲸是(分类的)哺乳动物’‘一个百慕大人是(法律的)英国人’‘一个沙特阿拉伯人是(发现的)穆斯林’——括号中的文字指出了其中的区别。确立第一个保证的支撑来自分类学体系。确立第二个保证的支撑来自在英国殖民地出生的人的国籍法规。确立第三个保证的支撑是记录宗教信仰者在不同国家的统计数字。”确立W需要依赖特定领域中的特殊事实,确立“如果D,则C”则需要如此。没有领域依赖性的“如果D,则C”,怎么会成为具有领域依赖性的W的表达式呢?

      最后,图尔明在分析“数据与主张的推断关系”和“保证授予的合法推论关系”的区别时,他同样拒绝使用“如果D,则C”。他用“每当A,人们可以接受B(Whenever A,one may take it that B)”表达保证(W)授予的合法推论关系;他用“每当A,人们会求得B(Whenever A,one has found that B)”表达从数据到主张的推断关系。

      总之,将保证(W)理解为一般的、假说性陈述是掌握图尔明模型的一个基本点。“假说性陈述”指的不是“一般的假言陈述”,而是在特定论证中暂时采纳的一般性陈述——若遇到质疑,需要给出支撑(B)。贝尔梅霍—卢克将W理解为“推论断言”(inference claim),她说:推论断言不是证明从理由到主张这个推论步骤的合理性的断言,而是指明这个推论步骤的合理性的断言。当推论断言为真(或高度似真,等等)时,该论证就证明了一个主张,即P是真的(或高度似真的,等等),因为它的理由是真的(或高度似真的,等等)。当我们采纳一个保证时,就等于采纳了从一个理由到一个主张的推论。”本文认为,贝尔梅霍一卢克的这种理解最接近图尔明的本意。

      理解图尔明模型的另一个争议点是反驳条件(R),争议的焦点是反驳条件(R)与反证(counter-argument)的关系。“反证”是个有歧义的词,一个意思是在反例反驳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其目的是进行驳斥,称之为反驳性反证;另一个意思是在证明相反主张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其目的是进行证明,称之为立论性反证。比如,你提供论据“哈里生于百慕大”和“生于百慕大的人通常是英国人”,从正面来证明(1)“很有可能哈里是英国人”;针对你的正面论证,我提出“哈里已加入美国国籍”的论据,反过来证明(2)“哈里是英国人的可能性目前已不存在”(排除双重国籍的可能性),也就是“哈里是美国人”。如果将我的论证称为反证,就是反驳性反证。反驳性反证即反例反证。反例反驳是最强的反驳,一旦反例反驳成立,不但能驳倒原论证的主张,而且能证明与之相矛盾的主张为真,因而可以称它为反证。反例反驳以外的反驳,只有削弱原论证的作用,通常不具有证明与原论证的主张相矛盾的主张的作用,因而,通常只将它们称为反驳、驳斥,不称它们为反证。

      反例反驳或反驳性反证预设:正反双方所证明的主张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如果正反双方所证明的主张不是矛盾关系,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的竞争关系,正反双方论证的焦点是选择哪一种更优,这时就会出现立论性反证。比如,依据高考成绩和往年各大学的录取成绩填报第一志愿,专业是土木工程,面临的最终选择是东南大学和重庆大学,选择哪个填报第一志愿呢?将选择东南大学作为正面论证的主张,选择重庆大学就是反面论证的主张。显然,支持这两种主张的论证都不是完美的,各自都存在支持和削弱它的论据,结果是通过综合权衡正反两方面论证的强弱来做出明智的选择。如果我们把支持和削弱选择东南大学的论证称为正面论证,支持和削弱选择重庆大学的论证就是立论性反证,也就是与正面论证相对独立的支持相反主张的论证。反驳性反证与原论证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只有一个能够成立;立论性反证与正面论证是相互竞争的关系,二者通常都能成立,需要决断谁更优。

      图尔明的反驳条件(R)不包括立论性反证,甚至也不包括反驳性反证。“反驳条件列出的是W的一般性管辖权不再生效的特殊情形。”意图是“通过排除可能存在的反驳,倾向于证实或巩固原有的论证。”例如,根据“生于百慕大的人通常是英国人”(W)和“哈里生于百慕大”(D),可以确证“很有可能哈里是英国人”(C),除非遇到R列出的特殊情况,否则这个论证是可接受的。在这里,与其说R是在反驳,不如说R是在提示该论证会受到潜在反例的限制、会受到运用W的特殊条件的约束,以便让人更谨慎地接受该论证。具有提示性和参考性的反驳条件(R)与反例反驳并不相同。反驳条件(R)只需列出“哈里的父母是侨民”或“哈里已加入美国国籍”等反例供论证参考,不要求确证这些条件的存在;反例反驳要构成真正的反驳,必须确定“哈里的父母是侨民”或“哈里已加入美国国籍”等反例的存在,这是反驳应尽的义务。

      有些学者在解释图尔明模型的反驳条件(R)时,频繁使用“反驳”和“反证”这两个词,但对这两个词并没有给出清晰、准确的解释。比如,武宏志说'“图尔敏模型的基本元素——根据、担保和结论构成论证型式的一般结构,而模型中的反驳(反证)和模态词则突出了论证型式的可废止性质。”再比如,董毓说:“威勒尔(Kip Wheeler)以图尔明论证模式为蓝本总结了这样一个论证组织流程,它就是论证一反证一论证的论文程式的细致化”。他在总结时又说:“简明的程式:论证一反驳一论证”。根据前文的分析,图尔明模型中的反驳条件(R)与反驳一词的普通含义是有区别的,它既不包括反驳性反证,也不包括立论性反证。在没给出清晰、准确定义的情况下,使用“反驳”或“反证”来理解和解释反驳条件(R),会造成种种误解。


三、好理由的宏观布局:正反正框架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争议性是评估议题是否有价值的一个标准。什么样的议题有探讨的价值?最一般的一个回答是:有争议的议题才会有探讨的价值。争议意味着在同一个问题上存在相互竞争的主张,哪一个主张会胜出,取决于支持和削弱它的理由和推理。解决争议的办法是评估各方论证的强弱,也就是各自的理由和推理质量的好坏,哪一方的论证质量更好,哪一方的主张就更合理。如果我们认同有关争议性的这些初始假设,针对一个议题的宏观论证就必须包括三个部分:陈述支持和削弱正面主张的论证,即正面论证;陈述支持和削弱反面主张的论证,即反面论证或立论性反证;评估和权衡哪个论证更优,即回到胜出的正面论证。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宏观论证结构,简称“正反正框架”。

      苏格拉底被判极刑后,他的朋友们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准备营救他逃离城邦。当克里托劝说他应该逃走时,苏格拉底说'“我们必须考虑是否必须接受你的建议。你知道,我决不从任何朋友那里随便接受建议,除非经过思考表明它是理性提供的最佳办法。”让我们来看克里托所给出的论证。


      (W1)能保全性命时不应该抛弃生命。

      (W2)不应该做让敌人感到如意的事。

      (W3)不应该抛弃抚育子女的责任。

      (W4)应该做出善人和勇敢者的选择。

      (D1)苏格拉底不逃走,就违背了这些原则。

      所以,(C1)苏格拉底应该逃走。


      苏格拉底非常赞赏克里托的好意,他告诉克里托,真正重要的事情不是活着,而是活得好。活得好就是活得高尚、活得正当。我们必须考虑未经官方许可就逃走是否正当。接着,苏格拉底给出了如下论证。


      (W5)人决不应该自愿作恶。

      (W6)用以牙还牙的方式保护自己是不正当的。

      (W7)背弃对协议的承诺是不正当的。

      (W8)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D2)苏格拉底逃走,就违背了这些原则。

      所以,(C2)苏格拉底不应该逃走。


      如果将苏格拉底的论证视为正面论证,克里托的论证就是反面论证。从双方所证明的主张C1与C2相矛盾的角度看,克里托的论证属于反驳性反证,他的主张和苏格拉底的主张不可能同时成立。然而,克里托不是通过指出与苏格拉底的道德原则(W5—W8)相关的反例,来反驳苏格拉底的主张,而是引用其他道德原则(W1—W4)进行相对独立的证明,这又体现了立论性反证的突出特征。从立论性反证的角度看,苏格拉底和克里托各自陈述了正、反两方面的论证,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克里托的论证并不是理性提供的最佳方案,苏格拉底的论证更胜一筹。也就是说,克里托的论证也很有道理,与苏格拉底的论证构成了竞争,只不过是在竞争中败下阵来。那么,苏格拉底的论证为什么会胜出呢?

      评估和权衡苏格拉底和克里托的论证,除了考察推理质量外,还涉及优先选择哪种W的竞争性。理由。比如,克里托的W1与苏格拉底的W5就具有较强的竞争性。为什么要优先选择W5呢?“能保全性命时不应该抛弃生命”(W1)也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自杀,就违背了这个原则。当然,为保全性命而出卖别人生命的叛徒等特例,不适用于这个原则。在克里托看来,那些判苏格拉底死罪的人,主要理由是他犯了“腐蚀青年”和“不相信雅典诸神”罪,并因此扰乱和危害了城邦。如果苏格拉底逃走永不回来,执法者不会再对他进行追究,因为他不再对城邦造成危害,城邦也不会因为他的逃走而遭受什么损失。公民们对他逃脱法律惩罚的行为,也不会像对待叛徒那样,进行强烈的道德谴责。苏格拉底逃走虽然存在道德上的弱点,与保全性命相比,应当是保命优先。所以,克里托用保全性命的原则证明苏格拉底应该逃走。

      苏格拉底选择的是活得高尚、活得正当的道德标准,即“人决不会自愿作恶“人在任何处境下都一定不能作恶。”“人即使受到恶待也一定不能作恶。”逃走是以牙还牙、以恶制恶的行为,它是自愿作恶的表现。如果坚持这个高尚的、正当的、近乎绝对的道德原则,甚至比保命更值得优先遵守的原则,那么,苏格拉底的论证就比克里托的论证更强。霍普•梅说:“西方世界也把苏格拉底看作极少数为了原则而献身的人之一。”这表明苏格拉底选择了普通人难以企及的道德标准。普通人很有可能选择克里托的道德标准,圣人则选择苏格拉底的道德标准。这就是苏格拉底的论证优于的竞争理。

      从以上的案例分析中,可以引申出针对W的“选择性竞争”的概念,对它的定义是:当论证涉及对W的选择时,必须给出优先选择W的竞争性理由。在主张之争取决于理由之争的时候,行为事实(D)是待定的,付诸什么样的行动?逃走或不逃走?有待于对W的选择。选择W5就不应该逃走,选择W1就应该逃走。再比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意大利在呼吸机不够用的情况下,如果选择“65岁以下优先”的法则,那么,将80岁的患者正在用的呼吸机,拿过来给40岁的患者用,就是合乎医学伦理的道德行为。如果选择“先到先得”的法则,那么,将80岁的患者正在用的呼吸机,拿过来给后到的40岁的患者用,就是违背医学伦理的不道德行为。其中的关键性问题是优先选择某个法则的竞争性理由是否充分。

      对W的选择是如此重要,它直接决定我们付诸什么样的行动以及结论性的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它直接决定基础性的行为事实(D)和结论性的道德主张(C)。因而,在涉及对W的竞争性选择时,必须给出优先选择W的竞争性理由。选择W的竞争性理由与支持W的支撑(B)有实质的区别。支撑(B)是在W本身受到质疑的情况下,为W提供的支撑性依据,它预设W已被选定。显然,我们没法在未选定W的情况下,为W提供支撑性依据。竞争性理由针对的不是W本身的可信性,而是选择W的优先性。假如两个W都是可信的,哪一个应当优先选择的理由才是竞争性理由。应当优先选择哪一个W的理由与W本身是否可信的理由是性质不同的理由。选择W的竞争性理由与指明W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的反驳条件(R)也有实质的区别。同样,反驳条件(R)预设W已被选定,我们没法为未选定的W指明反驳条件。针对某一个案例,应当优先选择哪个W的竞争性理由与W在这个案例是否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显然是两回事。

      基于“立论性反证”和“选择性竞争”的概念,本文创建了论证的宏观布局“正反正框架”,如图2。在“正反正框架”中,反驳(R,rebuttals)与图尔明模型的反驳条件(R,conditions of rebuttal)有两个重要的区别。其一是从质的方面说,反驳(R)指的是针对子论证实际存在的质疑或反驳,论证者有给以合理回应的义务。反驳条件(R)指的是针对W的适用性所列出的限制性条件,提示论证者要谨慎地接受该论证。也就是说,反驳条件(R)列出的是反驳的某些可能性,还不是实际存在的质疑或反驳,因而论证者也无需对之给予回应。其二是从量的方面说,反驳(R)要比反驳条件(R)宽泛得多。除了包括对W本身的可信性和适用性提出的合理质疑外,还包括对D的真实性或可靠性提出的合理质疑,以及建立在对W本身的误解、对事实性证据D的曲解基础上的种种不正当的反驳。在针对实际论证所建立的论证框架中,我们不能假设所有的反驳都是合理的,不论反驳(R)是否合理,论证者都有义务对之给予回应。需要注意,反驳(R)预设子论证的D、W和C已经给定,否则反驳(R)就失去了目标。因而,反驳(R)属于子论证内部的质疑或反驳,它和优先选择W时所产生的 或反驳不同。

      “立论性反证”和“选择性竞争”的介人,对图尔明模型的DRW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图尔明模型的一个基本假设是:D先于W被给定。从D求得C的推理已经预设(being presupposed)了W,因而W具有“附带性和说明性”(incidental and explanatory)的作用,它只是将由D求得C这个推理步骤的合法性明确地展示出来。也就是说,W对从D求得C的推论步骤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甚至可以说是被这个步骤所决定的。“立论性反证”和“选择性竞争”的介入,改变了W、D和C的上述性质,W变成了决定性元素。正如对苏格拉底和克里托的论证所做的分析,在未选定W之前,D和C都是待定的、悬而未决的。一旦选定W5,苏格拉底就应该待在狱中等待受刑(D),而且待在狱中等待受刑是高尚的、正当的行为(C)。不过,这种改变不但不会废止W的功能和作用,反而强化了W的功能和作用。在图尔明模型中,W对从D求得C所授予的推论许可是展示性的;在“正反正框架”中,W对从D求得C所授予的推论许可则是实质性的。

      总之,基于“立论性反证”和“选择性竞争”的概念所建立的“正反正框架”,对论证微观布局的各个元素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是扩展了图尔明模型中R和W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以选定W作为点开的论证,有关各元素的功能和作用并没有改变,甚至还拓展、强化了R和W的功能和作用。图尔明关于针对主张(C)必须给定数据(D)才会形成论证的假设,似乎严重忽视了以W为出发点而形成的论证。这类论证不限于道德论证,前文举过高考填志愿的例子,填报哪所大学是待定的行为(D),能否被成功录取(C),取决于你的决策所依据的种种不同的标准(W)。似乎所有为待定行动而进行决策的论证都属于这一类,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四、总结

      就任何一个议题而言,假如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采用传统的立论与反驳方式就是恰当的;假如不是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而是在众多可行方案中寻求最佳答案,采用传统的立论与反驳方式就会使人误入歧途,使用“正反正框架”指导下的综合论证方式,才能达到确证最佳方案的目标。尽管我们强调议题的争议性和选择的竞争性,在实际生活的论证中,却存在大量貌似具有竞争性的选择,实际上除了一种正确的选择外,其他的选择都是错误的。也存在大量貌似具有争议性的议题,实际上除了一种正确的回答外,其他的回答都是站不住脚的。在这种情况下,支持正确回答的立论,与驳斥其他错误回答的反驳相结合,这种传统的立论与反驳方式依然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当我们面临真正具有竞争性的回答或选择时,就要按照“正反正框架”进行综合论证,以便确证最佳答案。

  (责任编辑:周勤勤 龚赛红)


(原文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全文请见原刊,引用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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