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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9名涉嫌聚众斗殴嫌疑人集中指认现场

平安黔南
2024-08-26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社会面违法犯罪活动,强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近日,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猴场派出所从严从快破获一起聚众斗殴案,抓获郎某某、唐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万某、王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并于11月28日押解该9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另有周某某、简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被上网追逃。



案情回顾:瓮安县公安局猴场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猴场镇一餐饮店持刀聚众打架斗殴。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相关人员控制。


随后,猴场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对该案进行侦查。经查,周某某让郎某某归还借款,两人发生矛盾。后两人相继邀约唐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万某、王某某、杨某某、简某等人分别前来帮忙,双方持刀聚众斗殴,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而廖某某则提供其住所给周某某、万某某、王某某躲藏,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郎某某、唐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万某、王某某、杨某某等8人对其涉嫌聚众斗殴,廖某某对其涉嫌窝藏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郎某某、唐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万某、王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9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瓮安公安提醒:

瓮安县公安局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窝藏犯罪嫌疑人是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也敦促网上追逃人员周某某、简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遇到矛盾纠纷需理性平和处置,切勿以身试法,付出冲动的代价。



聚众斗殴是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平安瓮安责编/一审:冯 薇二审:彭 悦
三审: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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