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女子给80岁老头做保姆,第一晚就住在一起,被老人儿子起诉
胡女士47岁,晚婚晚育的她,儿子才3岁,她第一段婚姻就以离婚告终,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靠在酒店打工的收入,支撑起母子俩的生活。
工作时间,胡女士认识了80岁的宿先生,他慈眉善目,为人和善,虽然年龄差33岁,但两人成了忘年交。
逢年过节,胡女士都给宿先生打电话问候,一来二去,两人更加熟识,认识两年后的春节,胡女士照例给宿先生拜年,儿子去前夫家过节了,看胡女士孤身一人,凄凉无比,宿先生怜香惜玉起来,邀请她来自己家吃饭。
盛情难却,胡女士没有推辞,那次,宿先生提议,胡女士在哪里干都是干,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饮食起居,缺个保姆,去家政公司找的他不放心,不如胡女士来给自己做保姆,待遇上,只会比酒店多不会少。
本来两人就有多年的情分在,于情于理胡女士都没办法拒绝,在她心里,宿先生如父如兄,让从小父爱缺失的胡女士倍感亲切,她欣然同意。
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两个情同父女,年龄差距33岁的人,竟然在成为主雇的第一天晚上,就突破底线发生了关系。
宿先生跟胡女士说,自己离婚20年了,他虽然迟暮之年,但也有正常的需求,需要关心和爱。
胡女士哪里知道,此时的宿先生,根本没离婚,只不过和老伴处于分居状态。
就这样,胡女士和宿先生,表面是主雇关系,实则过的是老夫少妻的生活。
这一年,宿先生摔伤了,胡女士把他带到老家乡下,自己买的房子里生活,她觉得这里山清水秀,空气好,适合宿先生养伤,宿先生感动于胡女士无微不至的照顾,自己有病有灾,都是胡女士端水送药,两个儿子不闻不问,这时的胡女士也知道了宿先生并未离婚的事实,宿先生承诺给她一套房作为补偿,并签了份协议。
伤愈后,宿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瞒着儿子偷偷和胡女士领证结婚。
领证后,宿先生身体又出现了健康问题,为了让他治疗方便,胡女士把宿先生带到了烟台,他们在一起生活期间,宿先生的退休金,都是每个月有个人给他送过来3000,胡女士自己再种点地贴补家用,为了给宿先生看病,她只能跟亲戚朋友借了笔钱。
宿先生看来和两个儿子关系很紧张,自己重病都不愿意跟儿子说,无奈,胡女士联系了宿先生的儿子,告知了他们自己和宿先生领证的事实,还有他们父亲的身体状况。
两个儿子听闻,没有为父亲的病忧心忡忡,反而暴跳如雷,埋怨父亲再婚不争取他们的同意,并勒令胡女士交出房门钥匙,并报了警,还来烟台兴师问罪,并把父亲带走了。
宿先生的两个儿子,气急败坏的质问胡女士,凭什么领证不征求他们的同意?凭什么给他父亲养老?你有钱吗?你有工作吗?有工资吗?你别以为我们不知道你图什么?
两个儿子认为,父亲老糊涂了,都是保姆居心叵测,把父亲忽悠的团团转,父亲每月8000退休金,他们拿着工资卡,要给父亲看病时,发现卡里就剩下100块钱了。
至于宿先生签了协议给胡女士的那套房子,两个儿子决定,将和胡女士对簿公堂,讨回父亲的财产。
那么,这场官司,两个儿子能赢吗?
宿先生和胡女士已经领证结婚,受《婚姻法》保护。在保姆和雇主领结婚证的那一刻,保姆就不再是保姆,雇主也就不再是雇主,他们不再是雇佣的关系,而是夫妻关系。
在夫妻关系下,老婆和老公的财产是共有的,除非婚前有协议证明婚前财产不算共有财产。所以,这名已经成为雇主老婆的保姆,就有权利,有理由享有自己老公,也就是前雇主的一半财产。
不但宿先生活着时,胡女士享有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胡女士和两个儿子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宿先生的两个儿子的主张不合理。
什么叫孝顺?顺才是真正的孝,最好的孝。当父母亲都年龄大了,一切顺老人的心,顺老人的意,只要老人高兴就好,这才是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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