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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式”渣男“打官司竟然都赢了?!

十八岁铜人 同人法律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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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演员吴秀波前女友陈昱霖因索要天价“分手费”被以敲诈勒索罪关押的消息引爆了网络,那么,分手费是个什么东西?有法律依据吗?打官司的话结果会怎样?


【热点回顾】



2019年1月18日晚,自曝与吴秀波有7年感情的女演员陈昱霖的父母通过女儿的微博发公开信求助,表示陈昱霖因被吴秀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已经被关押。


1月19日,在四个月中一直处于“失声”状态的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出面,通过吴秀波工作室发布了声明。

声明中,何震亚表示自己因为忍受不了长久以来受到第三者的巨额勒索,最终决定报警,让警方和法律还给自己和家庭一个公正的裁决。

她还表示,在勒索过程中,对方的价码一再升级,从最开始的几百万,到最后的几千万,可以说是狮子大开口。


那么,“分手费”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现实生活中,情侣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分手(即解除恋爱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


在司法实践中,"分手费"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分手费到底该不该要?

对方不愿给的话打官司会赢吗?

来看几个有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谢某(女)与被告人宋某某(男)与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宋某某来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


后来,被告人宋某某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谢某无奈之下诉诸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一、程某娟、徐某刚自2007年7月起同居生活。2011年10月双方经常吵架,同年10月12日徐某刚给程某娟出具欠条,载明徐某刚借程某娟11万元整。此后,程某娟、徐某刚仍同居生活在一起,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程某娟离开徐某刚。

二、2013年,程某娟向户县法院起诉称,徐某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其现金11万元,后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刚归还借款11万元。徐某刚辩称,欠条所载款项系分手费,并无借款事实

三、户县法院认为,首先程某娟对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明不足,其诉讼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其次涉案欠条所载款项系分手费,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据此,户县法院判决驳回程某娟诉讼请求。 

四、2014年,程某娟向西安中院上诉。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程某娟虽持有徐某刚出具的欠条,但仅凭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程某娟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综合全案,本案欠条实际上是双方同居关系破裂后所作出的处理约定,即“分手费”,实属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借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对程某娟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三】

2013年7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在公司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王某多次表示希望与原告周某生育一孩子,并准备结婚。2014年2月,原告周某怀孕,被告王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却要求原告周某进行流产手术,原告周某不得已进行了流产手术。2014年8月,被告王某提出分手,并于8月6日向原告周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条 本人王某与周某交往,由于有欺骗行为,现愿意补偿周某精神损失费和身体补偿费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于2016年8月份之前全部付清。双方各执一份 此据:王某 2014.8.6。”后周某一直催讨无果,故起诉。


法院认为:

一、本案的欠条具有真实性,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之下,应认定为原、被告意思表示真实。

二、本案的欠条具有合法性,其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欠条约定的内容系因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损失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合同法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原告怀孕后被迫进行流产手术,原告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失是存在的,比如手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精神上遭受折磨和压力。而被告以欠条的方式对上述损失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应成立合同关系,原告享有对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


裁判结果:

2017年1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赔偿款65000元。


看了上面三个案例,是不是觉得。。

“分手费”没那么好拿~

如果对方出于自愿,愿意为感情债支付补偿,那当然好,如果对方不愿意,也不要强求。小心引火烧身,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THE END

人都说:且行且珍惜

感情方面的事本来就是你情我愿

两个人走到一起是种缘分,分开了也不必互相怨恨

毕竟生活还在继续,人要向前看嘛!

——小铜人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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