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律师一定要知道的七个庭审发言技巧!
点击上方同人法律传媒,关注我们
想象中的庭审是什么样的呢?辩诉双方律师,唇枪舌战,据理力争?听起来很激烈的样子。。。
在大众心目中,出色的律师一定嘴上厉害,用伶牙俐齿、铁齿铜牙来形容非常恰当。很多律师也以此为荣。
出色的业务能力加上一定的发言技巧,能够使律师在争取当事人权益中锦上添花,这里,我们总结了一些实用的发言技巧,各位律师朋友快快收藏吧~
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法官兼听则明,因此律师发言的作用就在于说服-----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因此,律师的说服对象是谁?是法官。明白了这一点,就应该明白:只有法官愿意听律师发言、只有法官听懂了律师发言、只有法官接受了律师发言、才是成功的发言。实践中,许多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与公诉人争得不可开交,全然不在意法官的反映,看似很卖力,实则效果差。有时候在法官看来,公诉人的观点根本不值得一辩,律师大可不必回应,或者略微点到即可,一味纠缠,仿佛是侮辱法官的智商。
还有的律师也明白这个道理,但是为了演戏给当事人或者旁听人看,故意装腔作势,慷慨激扬。对此,仁者见仁。但是,凡事讲究一个度。适当表现也非绝对不可,但是一旦偏离了目标,把听众由法官转换成他人,法官的内心很难没有意见。作为成天参加庭审的法官,哪些是辩护,哪些是演戏,心里很清楚。一旦遭致法官的反感,结果会适得其反。
(一)从发言的内容来看,律师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离开了这三个准则,律师的发言再生动精彩,再卖座叫好,也起不到辩护作用。内容空洞,无中生有,狡辩诡辩,最多只能逞口舌之快,不能被法官所采。任何一个律师都知道,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无论是正确错误,都要写入判决书。如果做不到有物、有据、有理,判决书中一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故不予采纳”了事。显然,这不是律师想要的结果,也无法向委托人交待。也有人会把责任推向法官,但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律师都应该心里清楚,自己的辩护,到底是否有效。律师可以欺骗委托人,但未必能经得起二审或再审的复查。任何不以有助于法官采纳为目的的无罪、罪轻辩护,无异于谋财害命。
(二)从发言的风格来看,律师的发言应当以法庭上的每个人听得清为前提,听得舒服为目标,听得入迷为追求。
听得清楚是对音量的要求,听得舒服是对音质的要求,听得入迷是对效果的要求。音量太小使人听得吃力,音量太大使人听得难受;音质效果男女各异,但有个基本的把握,如口含食物般含混不清与泼妇骂街般尖利,都不会让人舒服;没有条理、不讲逻辑、不懂修辞的发言,难以产生入迷的效果。有的律师对法官的提醒和打断十分恼火,尤其是嗓门高的律师,称自己天生如此,凭什么法官找茬?殊不知,旁听的人也是同感,只是苦于自己不是法官,实在无权干预。
(三)从发言的语速来看,律师的发言应当以书记员能完整记录为标准,并兼顾听众的反映。
庭审很少有当庭宣判的,案件往往在庭后有个合议的过程,而且有时候参与合议的除了审判员,还有未参加庭审的审委会成员。这时,庭审笔录对于案件的合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律师在法庭上语速快如机枪,却不顾及书记员的感受,也不管他能否全部记下,在法庭上说得很痛快,也许书记员根本没记全。虽然庭审结束后要求核对笔录,但是,遗漏的部分如果太多,根本无法补齐。与其这样,不如一开始就适当控制语速,让书记员记全。事实上,适中的语速应当是每分钟180---200字。如果超过了每分钟200字,甚至有的人能达到240字,不仅不利于书记员记录,连法官也难以理解反映,发言效果很难保证。也许有人会说,记不全也不怕,反正我还有书面的辩护意见,却忽视了人感觉的微妙性。如果庭审时印象欠佳,你敢保证庭后法官会认真看你的书面意见?
(四)从发言的时长来看,应以尊重法官、配合庭审为原则。
不同的案件,法官安排的时间不同。尤其是司法改革以后,员额制下法官的任务很重。因此,必须尊重法官,体谅法官的辛苦,对于法官的庭审节奏,尽量配合。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对于庭审要解决的问题,侧重点不同。一般而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被告人认罪、事实十分清楚的案件,这样的庭审重点在于量刑,这时律师就不必要过多纠缠罪与罪与非罪的争论。有的案件中往往有数位律师,前面律师已经提过同样的问题或发表过同样的观点,这时完全没有必要重复一遍。还有的时候前面在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阶段已经充分表达过的观点,辩论时则没必要继续深入展开,只需要概括回应即可。辩护贵在抓住要点,而非重复。另外,有时庭审到了中午或者晚上,法庭要考虑被告人的继续羁押和饮食的保障,这时法官往往希望律师能够予以配合,在预定的时间内把庭开完。如果律师不顾法官的感受,不听法官的安排,不改变发言的策略,说得再有道理,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五)从发言的依托来看,应以口语表达为首选,以读书面意见为下策。
在庭审实践中,获得听众好感的发言往往是口语化的,且以短句为主。因为在口语表达的过程中,发言者可以随时与听众进行眼神的互动与交流,以随时捕捉法官的表情,进而调整自己的发言。如果照本宣科,势必要低头看稿,有的律师整个发言过程中低头苦读,不看法官一眼,任你读得十分投入,却没注意法官早已开了小差。而且,对于读稿的律师,法官往往会在忍无可忍时打断,告知你拣要点,如果不听,训斥难免。毕竟,法官也是人,是人就难免有情绪。如果换作你,可能更不耐烦。任何职业做久了都有职业病,法官最讨厌律师的发言如懒婆娘的裹脚布一样------又臭又长。
(六)从发言的气势来看,应当留有余地,不宜赶尽杀绝。
法庭上律师要为自己的当事人拼个你死我活,遇到得意处很容易把对方逼上绝路,让对方尴尬、出丑、下不了台。这时,无论是律师还是旁听的群众,都会觉得十分过瘾、痛快,却忽视了一点:对方也是人。除了角色不同,作为人的本质不变。是人,不管处于何种立场,总要维护做人的尊严。而且,人都有同情弱者的天性。有时在法庭上太过于强势,法官往往会看不下去,感情的天平难免倾斜。因此,掌握适度原则很有必要。这不仅是职业伦理的要求,更体现律师的风度。
(七)从发言的底线来看,应当就案论案,不宜搞人身攻击。
律师与公诉人、律师与律师因为角色不同,各有立场,冲突、交锋极为正常。这时,穷于招架也极为难免。俗话说狗急了跳墙,兔子急了咬人。记得广为业界不耻的重庆打黑案件中,某李律师与某公诉人在庭审中,李律师让公诉人有点招架不住了,这时,该公诉人情急之下,当庭指出李律师嫖娼,整个法庭哗然。快十年了,仍为业界笑谈。自古道世上没有常胜将军,胜败乃兵家常事。只要走上法庭,就要有愿赌服输的精神。即使输了案子,也不能输了人格。即使败在对方手下,也不能搞人身攻击。这既是对自身的起码要求,也是构建职业共同体的要求。
THE END
律师既是法庭上的斗士,也应该是法庭上的绅士。斗要斗得张弛有度,败要败得顶天立地。
总之,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有太多的讲究,除了对于案件的精心准备,发言的技巧有着太多的规范。从走上法庭的那天起,每个律师都应当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精炼的语言组织能力、清晰的口头表达能力、磁性的语言演绎能力、亲和的庭审掌控能力做为自己的基本功、必修课、试金石。法庭何尝不是舞台,那一辩成名的背后,难道不需要十年磨一剑的执著?而逻辑学、普通话、发声吐字、运气、修辞、播音学、曲艺等学科和技巧,何尝不是律师的必修课?
有人云:一生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作为律师,那成就千古绝辩的一刻,需要吞下多少委曲,需要撑起多大格局,需要付出多少眼泪、多少痴情、多少折磨?
此文,愿与诸君共勉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律师或者律界的小问题、小技巧或者从业经历想与我们一同分享,也欢迎您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将一一回复。
▼往期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