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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举债用以赌博,妻子说,这个锅我不背!

李冬颖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1-01-12

编者按: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博和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就新规出台的契机,结合团队律师在办案件,召开内部学习分享会。本文由分享嘉宾李冬颖律师撰写,本公号发布。


从非举债一方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的意义文/李冬颖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立即引发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笔者代理的一例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刚刚于2018年1月15日二审审结,正好借此案谈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非举债一方的意义。


案情简介


1、本案中的各方人员


原    告:债权人叶某

被告一:举债方吴某(前夫)

被告二:非举债方沈某(前妻)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2、本案中的关键时间点


2014.3 借款发生 金额350万2016.12.28原告起诉
1997.1.22 两被告结婚2016.3.30两被告协议离婚2018.1.15法院终审判决

显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本案中各方的举证情况



4、本案的判决结果:


一审观点:


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吴某的借款仅用于赌博,故被告沈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观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吴某与叶某的借贷关系发生并生效于吴某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沈某婚后未有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且为出借人明知,沈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借款系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属吴某个人债务,亦无法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明知吴某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故沈某应与吴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5、笔者的解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沈某承担,即由沈某举证证明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沈某的切入点是该借款系用于赌博的非法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沈某举证证明:

一、吴某具有赌博的恶习(吴某频繁往来澳门的出入境记录、赌场的借款单、村委会及邻居的证词);

二、借款用于赌博(吴某自认事实),但一审认为其未能证明借款『仅用于赌博』,二审认为其未能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分别从款项的用途和出借人是否善意的角度,未予支持沈某的观点。


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比


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四种除外情况: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能够证明夫妻财产分别制,且债权人知道;

三、虚构债务;

四、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而且这四种除外情况的举证责任在非举债一方。仔细分析这四种除外情况,实践中对于非举债一方而言,很难收集到有效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就第一种情况来说,『明确约定』指存在书面约定,既然债权人将非举债一方一并诉至法院,这种书面约定本身存在的可能性就相当小,更何况由非举债一方掌握并提交法院?


就第二种情况来说,重点在于『债权人知道』,除非债权人在借款合同或条款中书面确认,否则这种举证无异于『难上青天』


就第三种情况来说,虚构债务是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是侧重于债权债务本身的认定,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未参与借贷过程的非举债一方而言,无从插手;


就第四种情况来看,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轻易做判断,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为依据,而且限定为实施赌博、吸毒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债务。本案属于先借款后用于赌博,法院未对赌博事实作出认定,仅就借款本身认为『款项未全部用于赌博』『出借人不知道用于赌博』


△ 图片来源网络


可见,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现状是:


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很难举证推翻,本案也不例外。


其立法初衷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第5期公报案例中找到答案。该案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祎贤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最高院的法官在分析该案时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本意在于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这是为了防范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但问题在于,现实世界纷繁复杂, 除了存在夫妻合谋逃避债务的情形,也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举债给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导致婚姻的风险性大幅提高。如何在保护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善意配偶的合法权益?本次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尝试。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


新发布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一共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分类处理:


先按意思表示分,夫妻共同确认的债务(不管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单方确认的债务再按金额分,债务数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进一步按用途分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产生经营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产生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层层递进、从形式到实质的区分,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债权人权益和非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问题。首先,确定了共债共签原则,保障了夫妻一方(非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限定了家事代理(单方负债)的范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扶养教育、老人赡养等); 再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证责任转移:由非举债方举证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转变为由债权人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表面上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对债权人不利,但实际上司法解释第一条『共债共签』的规定就是要引导债权人在债权发生之初就注意风险的防范、避免争议的发生。虽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对平衡债权人权益和非举债方权益有积极意义。


新规对本案的影响


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终审判决,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为时晚矣!如果本案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立案审理,则会有不同的结局。本案并非共签债务,350万元的金额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将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具有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债权人无法举证,则非举债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回到现实中,本案尚余的救济途径就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那么再审中新的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能否适用呢?我国《立法法》第93条明确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旧案不适用新法,但同时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包括:


补缺例外、持续性例外和从宽例外三种情形。


补缺例外,是指在旧法没有规定而新法有规定的情形下,新法的规定弥补了立法空白,使法律行为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应参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裁判。

持续性例外,是指引起纠纷的行为虽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但持续至新法实施之后,应适用新法的规定。


从宽例外,是指当新的法律规定认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旧法认定无效时,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这些例外的法理基础在于,矫正法律体系中已经不合时宜的或者错误的规 范,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8年1月17日回答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提问时也谈到: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所以本案中的非举债一方,尚有可争取的『一线生机』



李冬颖 合伙人

lidongying@bohelaw.com

专业领域:

家事法律服务

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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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冬颖

编辑丨吴美丽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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