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之债权人攻防指南
编者按: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博和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就新规出台的契机,结合团队律师在办案件,召开内部学习分享会。本文由分享嘉宾田思远律师撰写,本公号发布。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债权人思考
文/田思远
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作出新规定,即:
一看签字(是否共同认可);
二看数额(是否家庭生活所需);
三看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活动)。
诚然,相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夫妻债务解释》确实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结婚被负债”的社会问题。但与此同时,该解释也将对社会经济流转造成一定冲击。债权人应当如何面对新规,成为新课题。本文拟从债权人角度出发,谈对《夫妻债务解释》的一些理解与思考。
首先,将《夫妻债务解释》全文公式化后,我们能看到这样的简易样式:
Part 1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新规第二条逻辑结构为:
夫妻关系+一方认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日后将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空间。
笔者认为,债权人说服法官涉案款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并收集证据: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生活习惯等。
2.办理事项情况: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
Part 2
“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怎么理解?
新规第三条仅有一句,却包含两层逻辑结构,即:
夫妻关系+一方认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一方认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共同债务
因本条引发的纠纷数额将较大甚至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理解极为重要。试举两例分析:
例一:
甲隐瞒妻子对外借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1号借到款,2号购买理财产品,3号理财产品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缔,甲分文未剩。问案涉的100万借款是否为甲夫妻的共同债务?
例二:
甲与他人合资设立A公司并参与经营。甲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次日,甲因为A公司担保,对外负债100万元。问案涉的100万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新规第三条分析,上述两案的100万元显然均为甲的个人债务。但是,实际生活并不像上述案例如此机械。生活的实际情况往往是:
例一:
甲隐瞒妻子向乙借款100万元购买某理财产品。1号借到款,2号用款购买理财产品,3号至31号共获利1万元。甲使用该1万元为妻子购买化妆品花费3千,为孩子缴纳补习班费花费3千,给双方父母零花钱各2千。次月1日,该理财产品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缔,甲分文未剩。
例二:
甲与他人合资设立A公司并参与经营。甲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甲因经营A公司获利颇丰,以分红购买房产数套,带全家出国旅游。某日,甲因为A公司担保,对外负债100万元。
此时,各位的答案或有不同。笔者希望说明的是:
投资/经营本身既是收益,也自然包含有日后的或然债务。这原本即是一件事的一体两面。问题随之而来——此前的收益用于家庭,是否意味着此后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意味着夫妻双方已全面介入了经营事务?若视为一方债务,即是割裂了一件事的两面;若视为共同债务,新规又会沦为废纸。
对此问题,笔者亦无完善解答。只希望通过上述思考,为各位以后代理债权人或者非举债一方提供思路。
Part 3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不了怎么办?
根据新规,若某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当如何执行?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笔者建议,债权人在债权纠纷案件审结后,提起代为析产之诉。
请求权基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以此,解决非所有权人无法提出析产诉讼的问题。
△ 图片来源网络
笔者建议,债权人在债权纠纷案件审结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以此,在不推翻原离婚判决的情况下维护债权人利益。
Part 4
新规可以追溯既往吗?
新规在施行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会涉及溯及力及可预测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此问题实际是新规溯及力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已明确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不溯及既往。可见新法并不溯及既往。已生效案件将不适用新规。
笔者认为,此问题实际是新规可预测性的问题。从债权人角度,其与债务人订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时认为,只要一方签字即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源于对24条的信任。该内容即便未写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默示条款”,纳入双方的合意之中。现仅因为法律改变,而动摇双方的原有合意,并不妥当。作为债权人律师,应以此向法官据理力争。
2018年1月18日,新规生效当天,湖南宁乡法院即适用新规当庭宣判一起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判决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上述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新规生效后,首先应由非举债一方提出该案适用新规;其次,法官初步公开心证同意适用新规进行裁判;再次,法官给予债权人答辩期和新举证期限。否则,存在侵害债权人诉讼权利之嫌。
笔者认为,因一审法院适用24条裁判并无错误,故二审究竟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维持原判,还是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适用新规裁判,仍有探讨的余地。但是,若二审直接适用新规作出改判,则有侵害债权人上诉权之嫌,并不可取。
△ 图片来源网络
写在后面:《夫妻债务解释》确有诸多进步之处,但认为夫妻债务问题已一揽子解决或许过于乐观。在现有民商事法律体系下,夫妻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问题仍存在很大的立法空间,需留待未来民法典重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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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丨田思远
编辑丨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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