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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之债权人攻防指南

田思远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1-01-12


编者按: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博和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就新规出台的契机,结合团队律师在办案件,召开内部学习分享会。本文由分享嘉宾田思远律师撰写,本公号发布。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债权人思考

文/田思远


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作出新规定,即:


一看签字(是否共同认可);

二看数额(是否家庭生活所需);

三看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活动)。


诚然,相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夫妻债务解释》确实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结婚被负债”的社会问题。但与此同时,该解释也将对社会经济流转造成一定冲击。债权人应当如何面对新规,成为新课题。本文拟从债权人角度出发,谈对《夫妻债务解释》的一些理解与思考。


首先,将《夫妻债务解释》全文公式化后,我们能看到这样的简易样式:


Part 1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新规第二条逻辑结构为:


夫妻关系+一方认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日后将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空间。


笔者认为,债权人说服法官涉案款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并收集证据: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生活习惯等。


2.办理事项情况: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

Part 2

“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怎么理解?


新规第三条仅有一句,却包含两层逻辑结构,即:


夫妻关系+一方认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一方认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共同债务


因本条引发的纠纷数额将较大甚至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理解极为重要。试举两例分析:


例一:


甲隐瞒妻子对外借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1号借到款,2号购买理财产品,3号理财产品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缔,甲分文未剩。问案涉的100万借款是否为甲夫妻的共同债务?


例二:


甲与他人合资设立A公司并参与经营。甲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次日,甲因为A公司担保,对外负债100万元。问案涉的100万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新规第三条分析,上述两案的100万元显然均为甲的个人债务。但是,实际生活并不像上述案例如此机械。生活的实际情况往往是:


例一:


甲隐瞒妻子向乙借款100万元购买某理财产品。1号借到款,2号用款购买理财产品,3号至31号共获利1万元。甲使用该1万元为妻子购买化妆品花费3千,为孩子缴纳补习班费花费3千,给双方父母零花钱各2千。次月1日,该理财产品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缔,甲分文未剩。


例二:


甲与他人合资设立A公司并参与经营。甲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甲因经营A公司获利颇丰,以分红购买房产数套,带全家出国旅游。某日,甲因为A公司担保,对外负债100万元。


此时,各位的答案或有不同。笔者希望说明的是:


投资/经营本身既是收益,也自然包含有日后的或然债务。这原本即是一件事的一体两面。问题随之而来——此前的收益用于家庭,是否意味着此后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意味着夫妻双方已全面介入了经营事务?若视为一方债务,即是割裂了一件事的两面;若视为共同债务,新规又会沦为废纸。


对此问题,笔者亦无完善解答。只希望通过上述思考,为各位以后代理债权人或者非举债一方提供思路。


Part 3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不了怎么办?


根据新规,若某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当如何执行?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情况一:执行时,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同共有)。




笔者建议,债权人在债权纠纷案件审结后,提起代为析产之诉。


请求权基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以此,解决非所有权人无法提出析产诉讼的问题。


△ 图片来源网络


情况二:


执行时,债务人已离婚,并财产转至非债务人名下(假离婚真逃债)。




笔者建议,债权人在债权纠纷案件审结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以此,在不推翻原离婚判决的情况下维护债权人利益。


Part 4

新规可以追溯既往吗?


新规在施行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会涉及溯及力及可预测性的问题。


情况一:


“被负债”一方能否通过新规改变其原有生效判决?



笔者认为,此问题实际是新规溯及力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已明确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不溯及既往。可见新法并不溯及既往。已生效案件将不适用新规。


情况二:


债权人因信赖24条而接受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但现在却仅可要求执行夫妻一方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此问题实际是新规可预测性的问题。从债权人角度,其与债务人订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时认为,只要一方签字即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源于对24条的信任。该内容即便未写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默示条款”,纳入双方的合意之中。现仅因为法律改变,而动摇双方的原有合意,并不妥当。作为债权人律师,应以此向法官据理力争。


情况三:


夫妻债务案件已诉讼而一审未审结时新规施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2018年1月18日,新规生效当天,湖南宁乡法院即适用新规当庭宣判一起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判决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上述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新规生效后,首先应由非举债一方提出该案适用新规;其次,法官初步公开心证同意适用新规进行裁判;再次,法官给予债权人答辩期和新举证期限。否则,存在侵害债权人诉讼权利之嫌。


情况四:


夫妻债务案件一审按24条审结,上诉期内新规施行,非举债一方二审提出适用新规,法院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因一审法院适用24条裁判并无错误,故二审究竟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维持原判,还是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适用新规裁判,仍有探讨的余地。但是,若二审直接适用新规作出改判,则有侵害债权人上诉权之嫌,并不可取。


△ 图片来源网络


写在后面:《夫妻债务解释》确有诸多进步之处,但认为夫妻债务问题已一揽子解决或许过于乐观。在现有民商事法律体系下,夫妻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问题仍存在很大的立法空间,需留待未来民法典重点解决。


田思远 合伙人

tiansiyuan@bohelaw.com

专业领域:

金融法律服务

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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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田思远

编辑丨吴美丽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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