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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观点丨另一种观点:针对8月27日纹身男子持刀砍人被“反杀”事件的解读

方逸才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针对8月27日纹身男子持刀砍人被“反杀”事件,博和还有还有另一番解读。

文|方逸才

图源自网络


本案可以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因争执宝马男持刀伤人;

第二阶段为长刀掉落双方争抢;

第三阶段为电动车主抢到长刀并顺势挥砍;

第四阶段为电动车主追砍宝马男。

(见表一)

1、第一阶段:起因

在本阶段,宝马男手持刀具,向电动车主进行挥砍,该行为至少可以被评价为故意伤害,不排除宝马男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状态(因其第一刀砍向了行为人头部)。

此时电动车主(行为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同时,因被害人正在行凶,实施严重危及行为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必注意防卫限度,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2、第二阶段:长刀掉落,双方争抢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宝马男因失手而导致长刀掉落至远处马路上,电动车主与宝马男同时争抢,争抢过程中电动车主先拿到刀,并顺势砍伤宝马男,宝马男倒地后电动车主又进行了补刀,后宝马男起身逃向绿化带。

在该时间段,双方对掉落的长刀进行了争抢,此时并不能排除宝马男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至少从宝马男抢刀的举动来看,其仍然存在继续犯罪的意图,如果刀具被宝马男抢到,其有极大地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故在此时就认定由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已经消除未免为时尚早,同时电动车主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此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依然存在。


3、第三阶段:实施正当防卫

电动车主在争抢中先得到了刀具,宝马男仍在争抢,电动车主便顺势挥砍,宝马男即刻倒地,电动车主立刻进行了补刀。

在电动车主先拿到刀后,宝马男仍在进行争抢,在此情形下无法认定宝马男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此时被害人(宝马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且宝马男仍有可能危害行为人人身安全。

客观上看,如果电动车主不进行反击,刀具极有可能会被反抢,且被害人十几秒前还持刀意图置行为人于死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极有可能会继续实施,这种紧迫的现实危险性并没有消除。

从行为人主观上看,其防卫意识仍然存在,因逆转的情形仅只有短短几秒,法律无法苛责行为人作出一个更合理,人身伤亡更小的决定。

而行为人挥砍并补刀的行为均应当被评价为正当防卫,且属于“特殊防卫”。


4、第四阶段:电动车主持刀追砍

宝马车主此时逃跑,但因为公安机关尚在进行取证,我们假设宝马男此时没有犯罪故意,且不具有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处于重伤状态)。

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上看,此时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危险性与紧迫性均已经消除,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也已经终止,行为人继续追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为使……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故行为人追砍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从行为人主观要件上来看,行为人完全可能处于假想防卫的状态。首先,短短的十几秒,被长刀威胁生命的阴影尚未被抹去,行为人仍然惊魂未定;其次,从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上看,并结合我国普法的深度与广度,行为人即非专业人士,又无对于相关法律认识的可能性;最后,之前事件使得行为人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从法律的角度不应当过度苛求行为人在瞬间就能够转变观念。所以行为人在此时仍然具有防卫意图,可能构成假想防卫。

行为人当时如果处于假想防卫的状态,则不会存在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追砍的行为也只能根据最终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相应的过失犯罪。(见表二)


其他的可能性


因为本案刚刚案发,所有的证据都还处于搜集的阶段,故以上对视频的分析难免有猜测的成分,且网络上对于案件的事实也有其他不同的看法,以下收集了几日来的一些不同猜测:


猜测一:在第一阶段中(因争执宝马男持刀伤人),宝马男使用刀背及刀把击打行为人,且扔刀是其故意为之,意在表示其放行为人一马。

无论是否如此,当手持凶器的被害人立于行为人面前并挥刀砍去时,两人之间关系已经从开始的因琐事争执而产生的口角、推搡的民事纠纷,升级成了刑事纠纷。被害人可以用刀背一直恐吓行为人,但也可以突然变卦,直取对方性命,而人的死亡往往只在一刀之间。

行为人如果不逃跑,或者没有被害人的失误,随时都会因被害人的一丝犯罪的念头而丧失生命,此时我们就无法要求行为人去理解、信任被害人会一直使用刀背。把生死任由别人掌握不是一个正常理性人应当有的想法;且从正当防卫客观方面来看,我们也无法预测被害人是否真的会砍出那一刀,我们事后所能观察到的也仅仅是被害人持刀行凶,且该不法侵害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

因此当宝马男拿刀并向行为人挥刀之时起,行为人的行使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就已经具备了。


猜测二:在第四阶段中(电动车主持刀追砍),宝马男逃跑是为回车以继续实施犯罪(或开车碾压行为人,或再持另一把刀,或持枪犯罪)。

假设宝马男在逃跑过程中仅是轻伤或未受伤,其要从车中取刀或取枪,说明其犯罪并未终止,且仍然具有危险性。此时若行为人将宝马男砍伤致死,则行为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这需要公安机关在对被害人的机动车内的物件进行调查取证后,方可认定其可能会取刀或取枪。


猜测三:在第四阶段中(电动车主持刀追砍),电动车主实际已经意识到其已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防卫意识(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方可下结论。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的观点如下(表三):

1、电动车主追砍之前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为“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电动车主追砍时仍然具有防卫意识;

3、追砍时,如宝马男已丧失侵害能力,则电动车主为假想防卫,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但仍能符合缓刑的刑罚要件,可免受牢狱之灾

4、追砍时,如宝马男仍可能对电动车主实施不法侵害的,则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但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举重以明轻,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电动车主所受刑罚不应高于假想防卫时所受的刑罚,符合缓刑其他要件的,仍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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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小应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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