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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情 丨 沪上企业防疫期间人事管理要义

自国务院公告延长春节假期以来,各地各级政府防疫文件不断,各类媒体解读不停,企业人士应接不暇。我们在此就截止2020年2月7日上海地区的核心政策作一番梳理,以期为沪上企业解近期人事管理之焦虑。



1


沪上防疫核心政策“三个强化,三个一律,三个全覆盖”




上海市委市政府于1月22日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1月26日、27日连续发布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启动“三个覆盖”“三个一律”》两个纲领性文件,将防疫核心政策归结为“三个强化,三个一律,三个全覆盖”。



“三个强化”指“强化属地责任、强化社区管控、强化社会动员”,旨在权力——责任扁平化,以使防疫措施快速反应快速落实。


“三个全覆盖”指“入沪登记全覆盖、重点地区医学观察全覆盖、管理服务全覆盖”,“医学观察”即住院隔离,全覆盖即强调不得出现“三不管”,疫情信息无遗漏。


“三个一律”稍复杂,指“进沪一律测体温、重点地区人员一律医学观察、其他地区人员单位一律申报”。根据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月28日在官方微信号“上海疾控”上发布的消息,“重点地区人员一律医学观察”指对抵沪前14日内途径湖北或接触过途径湖北的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病患者,即便无症状亦采取隔离措施。



核心政策表明防疫措施的关键在于从最基层开始减少流动避免聚集,保证疫情信息的完整与通畅。



2


四个主要的落地文件




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除医、药、防护、公用事业、批发零售等防疫或民生保障行业外,各企业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


 ❏ 各类学校与培训机构在2月17日(截止发稿最新消息为2月底)前不得开学,且不得组织任何线下聚集活动。






2、1月27日上海人社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下称“《支持保障通知》”),防疫措施在人社条线具体化:


❏ 提倡线上工作,减少人员聚集;

❏ 窗口单位做好场所防控,优化流程避免人员集中;

❏ 医护救灾人员因公染疫按工伤处理;

❏ 疫期劳资关系按以下处理:


(1)延迟复工期间参加防疫工作的,按休息日发加班工资;

(2)因治疗、隔离、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员工,按正常出勤计薪(自然也就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内到期的,按法定续延处理;

(4)推迟复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发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最低工资发放;

(5)疫期救济障碍的,仲裁时效中止。






3、1月28日上海人社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下称“《权威解答》”),对复工问题做了细化:


❏ 建议物流家政、批发零售业除湖北返沪人员外按时复工;

❏ 建议医药防护业提前开工;

❏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无人员流动企业,报基层后维持生产

❏ 其他企业提前复工采审批制(需要说明理由、提交复工人员信息、认责承诺);

❏ 明确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按休息日发加班工资。






4、2月3日上海人社发布《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企业扶持措施如下:

❏ 2020年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总额的50%;

❏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3个月;

❏ 社保登记逾期、缴费逾期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 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劳务派遣)线上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按实际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电商新型企业参照执行。




落地政策表明减少流动避免聚集的优先性高于一切,延迟复工的成本暂时由企业承担,扶持政策将陆续出台。



3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1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作安排问题


延迟复工间勿因工作难以执行而处罚员工。


《权威解答》明确指出,延迟复工期间法律性质上休息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休息日不计薪;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加班需事先征得同意,故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没有遵循工作指令的义务,我们建议企业于迟延复工期间勿以“抗拒工作指令”、“工作消极”等为由对员工加以处罚。



2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确诊染疫员工足额计薪,在家值班员工可不按加班处理。


《支持保障通知》要求企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员工确诊染疫隔离治疗导致无法复工的,不能按病假工资折算。


《权威解答》指出,“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我们认为根据“沪高法民一(2006)1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以及上海人社官网“加班?值班?国庆到了,别傻傻分不清楚”一文,对于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值班适当响应工作需求,不对工作时间作强制要求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
关于正式复工时间问题


鉴于防疫政策的关键在于减少人员流动避免聚集,我们强烈建议除获得基层防疫部门准许的企业外,且勿要求员工于2月10日前往返工作场所。



4
关于正式复工后如何安排灵活工作,避免聚集



预计正式复工后仍会有员工担心染疫提出灵活工作,企业宜效仿窗口单位优化工作流程早作布置,以尽量避免员工聚集。


对于必须到岗但具体工作时间可灵活安排的员工,可以考虑弹性工作制,保证工作时长,放松考勤管理。对于可以暂缓到岗的员工,可以建议其申请年休假。


END




 作 者 简 介

崔震宇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劳动人事法律业务部主任

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会委员

业务领域: 劳动纠纷


崔震宇律师曾任大型人力资源国企首席法律顾问,承办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200余起,大型裁员、员工安置项目十余起。崔震宇律师常年开设劳动法专题讲座,为人力资源、法务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特别擅长处置药企、医疗器械、零售等异地灵活用工产业的劳动争议、人力资源管理风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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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山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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