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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严管厚爱,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刑事合规的适用趋势

谢向英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本文作者


谢向英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兼职导师

刑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EMBA

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xiexiangying@bhslaw.cn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所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共有四个,涉及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上海市宝山区、深圳市南山区、山东省新泰市四个试点地区。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特别是在刑事合规这一正在试点改革的制度的范畴中。本文将对四个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对其中所涉企业的类型、罪名、合规的做法、处罚的结果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管中窥豹,探索刑事合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趋势。


01

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案例1

江苏张家港L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后L公司第一时间提交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决定对L公司做出合规考察。后续,L公司在合规考察评估合格后,检察机关对L公司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L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江苏张家港案)


案例2

上海宝山A公司、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公司都是受票方,涉案发票共计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某某于2019年10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A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B公司罚金6万元,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后,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并且对涉案公司合规建设进行回访,要求进一步进行整改。(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案)


案例3

深圳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财务总监林某某、副总裁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约50万元。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对三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判决以后,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围绕商业贿赂的内容,对Y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了相应的合规整改措施。并且检察机关后续对Y公司的合规建设进行了回访。(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案)


案例4

山东省新泰市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后检察机关查证,发现J公司等6家企业系受张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挟参与了串通投标,并且结合6家企业的情况,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向住建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6家企业进行罚款;并且要求6家企业进行相关的合规建设。(以下简称山东新泰案)


02

典型案例的主要特征

1、案件所涉罪名皆与企业经营相关

四个案件分别涉及四个罪名,分别是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票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上述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上述罪名与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不存在对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行为启动刑事合规的情况。


2、适用对象主要为单位犯罪,但不排除公司主要员工个人犯罪

在适用对象中,一般情况下为单位犯罪,但是典型案例中也有单位并不构成犯罪,而是主要员工涉嫌犯罪,而对涉案的单位进行刑事合规的处理。


在江苏张家港案件中,L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上海宝山案中,A、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山东新泰案中, J公司等6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况,检察院做出相应的刑事合规政策。而在深圳南山区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并不是单位犯罪,而是Y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具体的业务员,检察院对涉案的员工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对其所在的Y公司提出了合规整改的建议,并且开展回访监督的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均有一定的实力和规模,对其适用刑事合规,往往是为了避免企业构成犯罪,或者对主要负责人判处实刑,对企业造成灭顶之灾。比如,深圳南山区案中,Y公司属于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而江苏连云港案,涉案企业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这些优秀的企业也是检察院启动刑事合规的关键因素之一。

3、启动主体均为检察机关,启动时间均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之后

四个案件的启动主体均是检察院,并且启动的阶段均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之后,并不存在公安启动相关的刑事合规的案子,也不存在检察院在批捕阶段提前介入启动相关机制。


4、合规方式既包括合规不起诉,也包括认罪认罚、不起诉等之后,再要求企业做出合规建设

四个案件中,除了江苏张家港案件是以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而后检察院根据整改的情况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外;其它三个案件都是检察院做出了相应的决定后,要求企业进行相关的合规建设。


5、处罚结果均体现了从宽处理的精神

四个案件,涉案的企业和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诺并且实施了企业的合规建设,因此在案件的处罚结果上都得到了优惠。其中,张家港案件中企业被不起诉处理;上海案件涉案企业负责人被判处缓刑;深圳案件与山东新泰案件均认定不起诉处理。


6、企业合规具体做法包括聘请律师进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回访调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架构、专题座谈、合规宣讲等

江苏张家港案,企业先聘请律师对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初评,而后进行全面的合规整改,最终交由检察院委托的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最终以公开听证会的程序对企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上海宝山案,检察机关是在启动认罪认罚的程序中,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而后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判决之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部门开展回头看的行动,发现企业在合规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遂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在涉税问题上做好合规建设。


深圳南山案,检察院是在法院判决后(受贿方公司),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合规建设的内容包括,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关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而后检察机关又进行回访,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山东新泰案,检察机关在对6家企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后,采取如下做法:

(1)向住建部门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

(2)建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

(3)召开专题座谈会,宣讲企业合规知识;

(4)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

(5)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6)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进行验收。


03

典型案例的借鉴意见

1、企业或者员工在生产经营中涉嫌的犯罪均可以启动刑事合规

4个典型案例虽然都局限在企业经营中所涉及的犯罪,但即使如此,涉及的罪名仍然很广。从企业的设立(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到企业融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到企业销售(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到企业财务管理(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再到企业内部管理(商业贿赂犯罪等),这些都可以启动刑事合规。


2、合规不起诉成为典型案例

张家港案使得合规不起诉成为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曾在张家港市进行调研,并且对张家港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所以,要敢于对涉案企业提出合规不起诉的意见。具体做法应该是要求涉案企业拿出合规方案,请求第三方机构(如律师)提出初步评估,进行整改,最后由检察院及第三方机构对最终的合规意见进行评估,若如何合规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结合认罪认罚制度,为涉案主体争取宽缓的刑罚

律师应该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在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和合规建设后,争取为涉案当事人谋求好的处理结果。如上海宝山案中,该案涉案金额的法定刑应是10年以上,因此结合涉案主体有立功情节,判处缓刑显然是最好的结果。因此在做出合规承诺和合规建设时,启动认罪认罚就多了谈判的筹码。


4、企业后续的合规整改应该是真实有效的

涉案企业在签署合规承诺,做出合规整改后,多数检察机关都会采取回访检查的措施。如果没有完成,检察机关仍然会出具检察建议。因此判决后的合规整改应该做到真实有效,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检的四个典型案例只是一个开始,随着最高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接下来各地的试点检察院可能将开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设。我们也希望看到更多的典型案例出台,让更多涉案企业能够通过合规自救减损,也能够主动建立自己公司的合规体系。严管是措施,厚爱是态度,只有企业活下去,监管才有作用,但也只有企业合规的经营,活下去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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