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新形式
202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6起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截至到目前,最高检共发布了十六批85起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在这85起案例中,除去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类典型案例3起、为民营企业复产复工提供司法支持的案例1起、信息化助力涉疫案件办理的典型案例5起,疫情常态化后呈抬头趋势的常见犯罪5起以及对之前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补充判决结果的5起,剩下的66起均系疫情防控中发生的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而在这66起典型案例中,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数量居多,共13起。在本次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依然有4起案例涉嫌该罪名。虽然该罪名在之前公布的十五批典型案例中已经多次出现,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大体相同,而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嫌该罪名的案件有了新样式,涉及到多行业、多领域,具体行为方式也有了新样态。
一、拒不执行重点领域防疫措施可构成本罪
在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之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情况基本表现为:行为人从疫区返乡后,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或在流调中隐瞒真实行程,最终导致大量人员被感染、被隔离、多处场所被封闭的严重后果。该些案例中的行为人拒不执行的基本都是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如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孙某某从疫区返乡后,在医院治疗期间不听医生劝阻逃离医院,被疾控部门收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又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韦某某在武汉“封城”前乘坐动车返乡后,未按照社区要求居家隔离,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所以在本次典型案例公布前的9起涉嫌本罪的案例,行为人都是拒不执行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要求,暂未出现拒不执行重点领域防疫措施构成本罪的情形。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一:拒不执行航空运输领域消毒保洁等防疫措施的缪某某、汪某某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系疫情爆发以来,首次在重点领域因拒不执行相应防疫措施构成本罪的案例。
本案中的两家公司,一家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航空器提供消毒处理服务,另一家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国际航班和部分国内航班的飞机客舱提供保洁服务。在一次国际航班抵达机场后,因提供消毒服务的公司人员在消毒时间、消毒面积以及消毒剂量严重不达标又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导致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彻底杀灭,仍残留在盥洗区等部位。而随后进入客舱的保洁公司人员,在保洁过程中又出现现场脱卸防护服、作业过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触皮肤等不规范问题,导致保洁人员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随后,又因保洁公司将国际、国内航班保洁人员混岗混流,共用摆渡车、休息室,导致新冠肺炎病毒在该公司保洁人员之间传播,并最终导致病毒进一步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进而向社会传播。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民航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防控按照最新版《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实施,而该两家公司的相关操作就系违反了前述技术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最终共同造成疫情大范围传播的危害后果。
除了本案中的民航为重点领域外,在国家卫健委的该份指南文件中,共罗列了26类重点场所以及该些场所的卫生防护要求,本起案例的发布也为其他在重点场所提供卫生防护服务的公司敲响了警钟。在当前形势下,疫情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可能产生的风险无法预料,但只要在重点领域从事相关服务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每一步疫情防控措施,就能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
二、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
不仅可构成本罪还可构成其他犯罪
此前公布的涉嫌本罪的典型案例主要发生在疫情爆发初期,该些案例中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拒不交代真实行程,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都较为单一。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社会生活也逐渐恢复正常,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的重视程度也有了较大提升,基本能较好的遵守居家隔离政策并如实汇报行程。在此情势下,为了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大部分地区对于跨区域流动的人员,规定只要提供短期内的核酸检测报告,都可以正常出行。于是核酸检测报告成为了普通人在疫情期间的“通行证”,核酸检测也成为疫情防控中的重要环节。考虑到核酸检测需求量的激增,国家对于核酸检测的费用和时效都做了相应调整,极大地提高了普通群众的出行效率。但是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强的行业而言,短期内多次获取“通行证”的方式还是给他们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成本和负担,于是在这些行业内便产生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现象。本次公布的六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案例系因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而涉嫌犯罪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两起案例涉嫌的罪名并不一样。
在案例三: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被告单位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根据当地防疫规定,冷链食品出、入库时均需要经营者提前24小时报备,并对食品外包装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出、入库。在销售时,部分购买方会要求该公司提供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报告。本案中,行为人为了在买方产生购买需求时,及时实现冷链食品快速出、入库的效果,指使、纵容他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然后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用于冷链食品的出、入库和销售。最终该批货物在销售到外地后,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检测,发现其中1件食品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当地为该批次冷链食品的封存回收、产品核酸检测、人员隔离管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公安机关最终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本案立案侦查。
在案例四:为数百名运煤车司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中,行为人同样实施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但公安机关最终以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从公布的案例细节可以看到,梁某某的行为方式为:使用软件修改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模仿审核医生的签名,然后打印出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书。梁某某使用该手段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后经对所有涉案司机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该案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审查起诉,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所有司机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即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所以梁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而梁某某不仅单纯地修改报告时间,还对报告中医院检测专用章的颜色进行了加深,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应的伪造行为就构成犯罪,所以最终以该罪移送审查起诉。当然,本案中梁某某加深真章颜色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印章的行为还值得商榷,如果本案中梁某没有修改时间,就是单纯用软件加深了真报告上电子印章的颜色,或者换一个场景,有人用红色的笔将纸质报告上的真章颜色描深,该些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以上两个案例的行为人都实施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若有,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反之则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伪造印章行为的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果只是单纯的修改报告时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伪造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所以此处不仅要规劝流动性比较密集的行业工作者,同时也要规劝一般的普通群众,切勿贪图便利耍小聪明,否则轻则拘留罚款,重则涉嫌犯罪,得不偿失。
三、境外输入性案件也能适用本罪
目前疫情防控的一个总策略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在境外疫情呈快速蔓延的趋势下,我们既要做好境内疫情防控,也要守好国门,防止境外疫情的输入。关于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
在已发布的66个典型案例中,共有6起案件的行为人系从境外回国,其中3起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分别是第八批的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十三批的案例三:上海余某、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和案例四:江苏刘某等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而另3起涉嫌的则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是第八批的案例二: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和案例三: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及本次的案例二:为躲避疫情偷渡入境引发全城封控的杨某甲、杨某乙偷越国境、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虽然两罪的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情形,但是如何快速分辨出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从典型案例的描述中总结出一点规律。
就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例来看,在第八批的案例一中,丁某某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在第十三批的案例三中,余某、唐某在核酸检测均为阳性的情况下,为了违规搭乘飞机回国,2人分别以1.7万元价格购买伪造的当地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以伪造证明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2人抵达浦东国际机场后,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即被送往隔离点隔离观察。在本次的案例四中,刘某等人在已入境货物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海关尚未下达放行指令,不得提取涉案货物的情况下,使用违法开具的出门证,安排司机将未取样送检的集装箱提走,最终该票货物因新冠病毒抽检结果呈阳性被全部销毁。司机、搬运工等多人因接触该批货物被隔离,后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来看,在第八批的案例二中,郭某鹏在正常入境后第二天开始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有出入境记录时,打电话向其核实情况,其未接电话,随后拨打其母亲电话,其母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直到公安机关告知其大数据核查的事实时,郭某鹏才承认有过出境史。在第八批的案例三中,胡某某正常入境回到居住地后未听从劝告,未登记报备,也未进行隔离。后卫生院工作人员到胡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向其明确提出必须居家隔离并每日报告体温检测情况,胡某某隐瞒自己入境的事实,谎称自己从北京归来没有出入境,未执行居家隔离的要求。在本次的案例二中,杨某偷渡入境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个人健康状况等情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执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被警方发现后仍否认该事实。
总结以上六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规律。
首先,只有在合法入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偷渡入境并造成新冠疫情传播严重后果的以偷越国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数罪并罚;其次,在合法入境的情况下,如果入境前已经出现感染病毒的相关症状或者已经被确诊的,入境后在尚未脱离国境场所如机场、海关等地的疫情管控状态的,此时违反相关检疫措施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最后,未采取违反国境检疫措施正常入境后,拒不执行行为人所在地疫情管控措施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按照此规律便能快速分辨出两罪的区别。
四、结语
以上是笔者结合最高检历次发布的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情况所做的一点归纳。随着本轮疫情的爆发,未来本罪的适用情形可能会愈加丰富。但典型案例的发布让我们看到了眼下已经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比如在更多的重点领域,相关单位是否做好了疫情防控的基本工作;在更多的涉及跨区域流动的重点行业,相关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了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在疫情防控的重点环节,我们每一个人是否都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将疫情当中的刑事风险及时暴露出来,并引导我们作出改变,这就是典型案例的意义所在。
本文作者
马超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machao@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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