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背景下的企业税收风险刍议
2022年上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国民经济面临困难,大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对此,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大规模的降费降税政策,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企业进行政策扶持。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今年以来,至5月31日,我国政府实行留抵退税政策,累计退税14624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在当前减税降费政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加大对特定行业和企业支持力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背景下,税收机关和公安机关也更加重视打击日益增加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提供保障。2022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可以预见,对涉及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将是税收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本文试从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和防范角度讨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对企业税收合规工作的启示。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由来和发展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期末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的税额。增值税出现留抵税额系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能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货物生产周期长、供销物资存在税率差等原因,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发生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最初可用于抵减企业增值税欠税,后随着支持和扶持企业需要,逐渐允许对特定企业和项目进行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发展如下:
2004年8月30日,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首次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2014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对外购(含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在一定限度内实行一次性留抵税额退还。
2016年12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规定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对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将留抵税额退税政策适用于特定的行业。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适用的行业没有限定,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有比例限定,对申请退税的企业有增量留抵税额金额的限定以及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等级的限定。
2021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放宽条件,取消增量留抵税额金额限制,取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比例限制。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增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14号公告将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等行业的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允许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6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将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批发和临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零售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由上可见,我国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最初适用于个别企业和项目等少数情形,逐渐扩大适用范围和退税力度。作为增值税一项制度正式确立,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在全行业试行。在最初退还企业2019年4月1日后60%增量留抵税额基础上,进而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2019年3月31日前的存量留抵税额,即退还企业的全部留抵税额。逐步扩大适用企业范围,扩展到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企业。我国的增值税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制度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已形成特定时期内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减税降费”和扶持小微企业和困难行业、重点支持行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骗取留抵税额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大力推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背景之下,对骗取留抵税额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成为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工作重点。2022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骗取留抵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用于抵扣的发票凭证,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隐瞒企业销售收入,降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退还的留抵税额,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和刑法规定的偷逃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金额的不同,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骗取留抵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个是虚增进行税额、隐瞒收入、虚假收入等,此类行为有可能是基于骗取留抵退税的考虑,也有可能是出于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税负,逃避税收的考虑。二是申请留抵税额退税申报,获取留抵税额。退还留抵退税需要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留抵税额退税。骗取留抵税额行为在税收上产生两个效果,其一,纳税人如按照真实申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因其骗取留抵税额的行为而不缴,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收。其二,其因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为而收到退税或多收的退税,获取了本不应取得的退税款。
逃避缴纳税收可能涉嫌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1、偷税和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和虚假申报导致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涉嫌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纳税人隐瞒收入,少计销项金额,对增值税事项和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其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将构成偷税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被追缴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被处以不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被认定为骗取留抵税额的,其不缴税款的行为,将构成偷税行为,并依法处以补缴税、滞纳金以及处以罚款。如纳税人偷税金额已超过特定数额,且五年内因逃避税收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者曾被两次处以行政处罚,按偷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为,如其偷税行为已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定的标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处罚,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直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部分的处罚实际上是针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纳税人采取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的方式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税额在十万元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上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凭证的行为即可单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罪量刑的起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如在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过程中纳税人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发票的行为,将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根据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及其他发票的金额,依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有很严重的税收刑事风险。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行为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法条竞合,依据特殊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原则,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骗取留抵税额的行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
3、同时涉及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
如纳税人同时存在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申报、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则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逃避税收的行为将可能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其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的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偷逃税的法律责任,追究其偷逃税依据的税款金额是纳税人因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隐瞒收入、虚假申报而导致其不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包含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部分。
三、骗取留抵税额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空白和完善
1、骗取留抵税额行为的法律适用空白
由上可见,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偷税的规定和《刑法》中的关于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规定,适用对象是纳税人隐瞒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申报导致其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凭证发票的行为。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对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还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规定。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为不仅产生了不缴税款的效果,还产生了骗取留抵税额退款的效果,根据罪刑法定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尚无法将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评价为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能依照偷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来加以打击。这实属当前税收法律和刑法中的法律适用空白地带,源自法律相对于现实社会和政策的滞后性。
因存在对骗取留抵税额行为法律评价的法律适用空白,在税收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必然影响对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以威慑骗取留抵退税的不法分子。目前对于骗取留抵税额的行为,根据其采取的骗取方式不同,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偷税来处罚。如纳税人采取隐瞒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额、虚假申报等方式,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在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如其此前五年内无税收犯罪记录和未因逃避税收被两次行政处罚,对于纳税人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很可能就是进行行政处罚,依照其骗取留抵税额而不缴税额的金额,处以罚款,以及降低其纳税信用评级。相对于纳税人骗取留抵税额的巨大利益和国家对留抵退税政策的巨大投入,仅处以其不缴税款金额的倍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远不能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行政执法需要依法行政,惩治犯罪需要遵守罪行法定原则。在现行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骗取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进行处罚。
2、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刑法的完善
为完善法律规定,弥补法律漏洞,对于骗取留抵税款退税的行政处罚,通过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将针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规定补充行政法规中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对《刑法》中涉税犯罪部分的修改,是否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专设条款规定对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罚?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是否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从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台的初衷来看,是为了降低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一方面是因应特殊时期的经济困局,缓解企业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是针对增值税适用税率过多的现状,保持纳税人税负的动态公平。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虽经全面“营改增“,出于稳定税制的需要,多税率并存的税率结构还将较长时间内继续存在。在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中,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具有其他增值税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存在的必要,可以预见,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和税收制度,还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和发挥作用。
我国针对特定增值税制度设置税收征管法条款和刑法罪名的做法不无问题,既容易产生法律适用的空白,也易导致法律条款的复杂和琐碎,将来有必要对涉税犯罪的罪名和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和简化。
现阶段,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有必要保持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结构的稳定。现行刑法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都是基于不法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凭证的进项抵扣获取经济利益、破坏税收秩序的行为,与骗取留抵税额违法犯罪行为有相似性,增加对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规定,以填补对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行为的法律空白。刑法对骗取留抵税额的规定可以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规定骗取留抵退税罪。如规定此罪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留抵税额的行为应依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以骗取留抵税额罪论。
具体来说,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把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和骗取出口退税整合规定在一条或者单独另设一条关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规定。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和骗取出口退税都是涉及骗取退税款,参照骗取出口退税而单独规定或与其融合为同一条款有合理性,对于《刑法》,可以修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将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和骗取进口退税整合规定在该条下,以骗取退税罪或单独另设一骗取留抵税额罪。
对骗取留抵税额违法行为的打击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只有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中关于涉税犯罪的规定,才能为打击骗取留抵税额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执行政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当前退还留抵税额政策下的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1、企业收入确认面临严格审查
因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基于企业销售收入而计算,为防范骗取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对企业瞒报和漏报销售收入的监管会更加严格,如企业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税务申报和税务处理不当,或基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而瞒报收入少计销项,将可能被税收机关按照偷税进行行政处罚,如构成刑事案件,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商业声誉、纳税信用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企业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的稽查,将不局限于企业当年的税务申报,将追查企业过去三年的税收申报情况。因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涉及企业可以申请2019年3月31日前的存量留抵税额,根据企业情况不同,税收机关实际追查的时期可能会更长。因此,对企业过去较长时间的税务处理和申报合规都将提出较高的要求,如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将被降低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如企业五年内因逃避缴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将可能被按照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因隐瞒收入、虚假申报不仅有被按照骗取留抵税额进行处罚的税收风险,还将因隐瞒收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偷税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风险。
2、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面临严格审查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留抵税额的一种重要方式,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审查。目前,由于金税四期的实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愈加严密。大中型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正在减少。然而,基于商业上的不同理解,以及财务操作的不规范,以及税法意识的缺失,大量的小微企业存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的情况,乃至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当前大规模推行留抵退税政策的背景下,申请留抵税额退税的企业必然面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审查,对企业过往经营中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防范骗取留抵税额的关注重点。尤其是企业过去较长时间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凭证,有可能存在遗留问题或合同、发票等税收留存备查资料遗失不全。如纳税人明知企业存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而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将可能涉嫌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如经查实,将可能被责令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法律责任。
3、 企业被过度行政处罚的税收风险
纳税人骗取留抵税额,对于其偷税而未缴的税款和骗取得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征。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应令其补缴未缴税款,并根据案件情况处以其未缴税款的相应倍数罚款。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罚依据应注意不能包含其骗取的税款,因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系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并不包含对骗税行为的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系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的处罚。因此,对纳税人不法取得留抵税额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之前,无法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纳税人因骗取留抵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应注意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和罚款金额,避免企业因税务机关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受到过度的行政处罚。
五、企业在当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下的税收风险应对
在当前大规模推行退还留抵税额政策的形势下,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税收审查,为避免企业因退还申请留抵税额而产生的税收法律风险,企业在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应做好如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1、 风险识别
企业实施税收风险管理,首先应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识别,对企业税收风险的识别需要企业管理层树立税收风险意识,认识到税收风险对企业经营的重要影响。其次,风险识别包括对企业面临的外部税收法律政策环境的分析和理解。最后,风险识别的实施包含着对企业自身税收事项实施的掌握和了解。
(1) 树立税收法律意识
纳税人在做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决策时,应树立税收法律意识,对企业的偷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后果引起足够的重视。因缺乏税收法律意识,长期忽视税收法律风险,缺乏税收遵从,大量的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隐瞒收入,少计增值税销项的等违法行为。如不具备税收法律意识,纳税人在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后,很可能会因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因此,在申请留抵退税前,纳税人要意识到,申请留抵退税意味着纳税人此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企业的税收风险将变大加大。即使如实确认收入,规范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也应对因疏忽和处理不规范、资料、发票遗失等原因导致税务机关要求其进行税收事项调整的税收风险加以关注。
(2) 对外部税收法律政策环境的理解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监管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当企业面临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的变化时,企业应关注新的税收政策的法律内涵和监管要求。企业外部的税收法律政策环境随时在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条文繁杂,规定琐碎,给企业的税收遵从造成了困难。企业应结合自身的行业和经营情况,构建与自己的行业和企业特点相匹配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定期分析和关注其面临的税收法律政策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开展税收合规工作。
(3) 自查自纠
在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前,应针对纳税人的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的税收合规自我检查,包括增值税处理、发票处理,也包括与收入相关的所得税处理,对涉及留抵退税期间内的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销项确认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纳税人销项税额的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涉及留抵退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作进项抵扣的发票凭证进行检查,确保接收的发票凭证真实,进项税额计算准确,完整。确保已认证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自行检查涉及留抵退税期间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确保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合规,不存在纳税申报错误和虚假申报情形。
2、 风险评估
纳税人通过分析外部税收法律政策、自查自纠,掌握其增值税处理及增值税发票风险后,对其增值税税收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应评估包括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的所得税风险,以及企业接受增值税发票涉及的增值税发票风险和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风险,风险评估还应包括对纳税人因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而产生的税收风险的评估。上述风险评估除了形成定性结论,还应对企业的税收风险形成量化指标,以供企业进行决策。
3、 风险应对
纳税人经过对增值税税收风险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之后,将对留抵退税对其带来的风险进行应对。根据纳税人自身的增值税评估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留抵退税,以及申请留抵税额涵盖的期间,并对已自查出来的错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抵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增增值税销项,转出进项税额,并依法补缴相应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
如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前期存在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收风险和增值税发票风险,企业自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金额不大,也可以考虑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做出是否申请退还留抵退税决定后,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事件做好应对预案。并对自我税收合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和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优化,把企业的税收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大量小微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和岗位,财务和税务流程也有待规范,缺乏人力资源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和自查自纠,纳税人可以把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外部第三方机构,通过获取外部专业服务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能力。
六、对企业税收合规的启示
企业作为组织,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运营,面临着外部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协调企业内部的生产、销售、采购、财务和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的运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面临外部税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时,处于原来经营管理状态下的企业,将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如何适应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体现了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也将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效。
企业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管理层应树立正确的企业价值观,提倡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利用管理工具,在企业内部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以制度和体系的力量来管理企业税收风险。
企业的税收风险来自于外部法律政策环境与企业内部治理能力之间不平衡而产生的矛盾。企业应对外部税收法律政策环境变化进行分析,辨别出税收法律政策和税收监管的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并据此确定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保证企业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从税收合规的角度来看,提高税收遵从,是税收合规的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确确定收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收入,依规甄别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凭证,及时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正确进行企业税务处理,确保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经过长期经营,过往的税务处理构成了企业今天税务合规工作的基础。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税收风险的影响说明了企业税收工作的长期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是由企业过去长期经营形成的,企业过往对增值税事项的税务处理影响着企业留抵税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企业留抵税额体现着企业进项税额确认、企业收入确认以及销项税额确认以及企业增值税申报等日常税务工作的工作质量。企业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在日常经营中提高税收遵从,正确处理好每一次税收处理,才能确保在需要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经得起税务部门的审查,不出现被查处偷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风险。
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当前推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所涉及的行政和刑事等法律风险的些许认识,基于税收法律相对留抵退税政策的滞后,笔者讨论了对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和刑法涉税犯罪条款的完善,并进一步讨论了留抵退税政策下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应对以及对企业税收合规工作的启示。以上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笔者所在机构的立场和观点,文责自负。为促进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帮助广大企业正确理解和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笔者愿意抛砖引玉,贡献观点见解,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本文作者
杨森 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税务师资格
专业领域:
税收法律服务、私人财富管理
公司并购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
yangsen@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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