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9.1新规下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求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对目前审核标准和规范加以了明确,并相对提高了审核要求。
此前我们在BHS公众号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新规详解》,得到了众多的好评,也有许多拟登记机构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我们能够详细论述新规后的登记备案审核规则。
为方便拟登记机构的各项准备工作,我们特根据上述文件及实践经验,总结了以下新规后的审核要求,供拟登记机构参考和适用。
01
拟登记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名称:应包含“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字样;
2、经营范围:应仅保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字样;
3、股 东:与中基协审核一致,详见后文相关章节;
4、法定代表人:与中基协审核一致,详见后文相关章节;
5、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6、注 册 地:海南三亚、福建晋江、浙江嘉兴、山东青岛、北京、上海等均可,以能够快速注册为第一优先,目前税收政策上并无特别区别;
7、公司治理:不建议设置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足矣。后续完成注册及登记备案后仍可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变更。
02
拟登记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1
机构基本信息
(1)注册资本金:
①建议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若能一次性缴足1000万元更佳;
②实缴部分资金来源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资产、基金赎回、理财期满等);
③未实缴部分需资产证明实缴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套房产、证券账户资金、理财余额等)。
(2)人员:
①全职员工人数应不低于5人;
②至少5名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需通过科目一、二;
③全职人员应在该拟登记机构缴纳社保,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可选择有资质的代缴机构进行代缴,应提供代缴合同、代缴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等。
(3)办公场地:
①拟登记机构应使用自有或租赁非民用办公场地进行办公,办公场所应合理满足运营要求;
②若为租赁的办公场地,应与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获得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③若为租赁的办公场地,租赁期限应不低于1年,并真实支付相关费用。
(4)商业计划书:
①由律师配合根据拟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计划、交易策略等制作;
②商业计划书应详实,不得套用模版。
(5)特别要求:
①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②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③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④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2
相关制度
(1)由律师根据拟登记机构实际情况制作,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3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1)拟登记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并出具与拟登记机构不存在利益输送承诺函;
(2)拟登记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
诚信信息
(1)拟登记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②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③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④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⑤最近三年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⑥最近三年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⑦最近三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⑧最近一年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说明情况);
⑨最近三年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⑩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
5
财务信息
(1)拟登记机构成立超过一个自然年度的,应提交审计报告;
(2)拟登记机构成立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应提交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
6
出资人信息
(1)自然人股东:
①年龄具有合理性,30岁~60岁为佳,特殊情况需特别说明;
②学历具有合理性,应具有本科或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③出资能力符合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④成为拟登记机构出资人的原因合理。
(2)法人股东:
①出资能力符合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②穿透核查后符合中基协要求;
③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
④通过SPV间接持有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外资部分:
①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的持牌机构;
②持牌资质应进行翻译和认证。
7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基本信息:
①满足出资人的全部要求;
②实际控制人穿透核查要求,穿透后应为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委平台;
(2)从业经历及承诺:
①自然人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
②建议承诺保持实际控制稳定,承诺期限为1~3年。
(3)方案建议:
①建议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担任拟登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职务;
②建议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满足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高管要求;
③若实在无法满足投资负责人要求的,则建议应满足法定代表人基本要求。
8
高管人员
(1)基本要求:
①年龄、学历合理;
②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③符合上述关于冲突业务及诚信要求;
④承诺保持任职稳定,建议承诺期限为1年或以上。
(2)投资负责人:
①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②能够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具体为中基协系统中担任基金经历截图、托管机构出具的管理产品净值表(正向净值)、记载有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基金合同等;
③投资负责人原则上应在拟登记机构持股,或存在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④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3)风控负责人:
①能够提供此前任职机构出具的记载有具体工作内容的证明文件;
②能够应对中基协审核时可能的电话或线上面试。
(4)法定代表人:
①若不担任投资负责人的,则应负责投资研究或经营管理活动,应具有相对应的资历和经验;
②中基协不鼓励法定代表人担任风控负责人,特殊情况如此前从事法律及财会行业、在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任职的情况可偶有例外。
本文作者
朱旭望 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私募基金、商事合规及争议解决
zhuxuwang@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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