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为司法实践贡献智慧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出炉!第七届博和汉商判例研讨会圆满举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新V品 Author 律新社

2022年12月16日,第七届博和汉商判例研讨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太湖皇冠假日酒店圆满举行。


本次活动由华东检察研究院、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江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承办。《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在本次研讨会上重磅发布。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涉案事实认定专业性强、细节繁复、难度较高,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因此,长期以来为业界所关注和重视。本次判例研讨会大咖云集,各位专家聚焦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疑难点,分享了自己在相关领域的真知灼见,带来了最前沿的观点,奉献了一场精彩绝伦的知识盛宴。


01


太湖之滨 拉开帷幕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朱宇晖

从2016年起,判例研讨会作为博和汉商极具代表性的品牌活动之一,已连续举办7届,得到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支持和认可。本届判例研讨会第一次走出上海,来到美丽的太湖之滨,聚焦知识产权,关注商业秘密。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朱宇晖主持本次判例研讨会,并介绍了活动背景。

▲  华东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戬

华东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戬表示,本次研讨会直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的老问题和新难点,研讨会形成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是一份堪称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对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在以最高检为代表的国家机关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工作的今天,本次会议中《判例研究报告》的出炉,将为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指引。

▲  江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杨杰

江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杰指出,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但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由于缺少法定公示程序,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痛点。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磊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磊指出,市场监管局始终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和探索创新机制,目前无锡已培育了202家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维权联系点、示范点,覆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纺织服装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林东品表示,当前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线分工日趋成熟,企业的制造能力竞争转化为创新能力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国家立法保护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知识产权类型犯罪案件爆发式增长,对于商业流程的审查更加繁琐,取证愈加复杂,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的出现恰逢其时。

02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重磅发布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 胡婧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胡婧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判例研究报告》)进行了介绍。她表示,在争议焦点繁多、实操细节难控、实践需求增加、理论规范滞后的行业大背景下,博和汉商以判例研究、规范解释、文献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发布了判例研究报告。《判例研究报告》较为全面地提炼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认定的争议问题,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鉴定意见的质证、民事裁判对本罪刑事审判的证据效力四大板块,高度关注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前诉民事裁判地位与证据效力这一容易被忽略的关键问题,分析并提出了针对鉴定意见这一主要争议焦点的辩护逻辑,提出了较多具有价值的规范解释或者实操观点,并紧密结合本罪受害方(一般为企业)的需求,详述了企业商业秘密刑事合规体系的理论框架构建与实务操作指南。▲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黄武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进行详细解读:企业预防阶段所耗费的成本远远低于事后救济支出的成本,在数字时代的当下,事先设计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尤其重要,对外销售设备的企业欲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行的方式是设置物理性的“黑匣子”。企业应全面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对保密对象采取限制接触的措施,尽可能地保护商业秘密。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陆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陆超表示,侵害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难点问题之一。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同,技术秘密并不具备法定的权利外观,通常由权利人自己非公开持有。原告主张的信息工程文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思维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维指出,当前律师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面临侦查难、证据规格不明确等难题。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立案材料后很快被告知不予立案,或者不断地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商业秘密办案应加强密点归纳的明确性和完整性,经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排列组合获取价值。

03


五大议题 发声抒见

针对《判例研究报告》,本期研讨会共设置了“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问题研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鉴定审查问题研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研究”“商业秘密保护合规问题研究”五大议题进行讨论。每个议题由判例研究报告的撰写负责人做介绍并主持,邀请来自实务和理论的诸位专家就相关问题各抒己见,并由相关领域的学者进行点评。

第一分议题“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研究”,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彪主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刘博文,上海博和汉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辉,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莹充分交流意见;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卫磊作点评。

▲  吕彪

▲  刘博文

▲  王辉

▲  徐莹


吕彪围绕商业信息、保密性、秘密性三方面解读商业秘密的认定,提出商业秘密应细化分类视情况判断,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语境。刘博文梳理了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认定的分歧,就刑法修订前后“非公知性”的证明与认定展开观点阐述。王辉认为,传统商业秘密的保护重点在于通过排除或者限制接触可能性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元宇宙中“合理保护措施”势必成为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之一。徐莹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事先措施而非事后补救,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能够守护企业财富。卫磊在点评中指出,刑法的保护对刑事制裁后果的承担是后发的,但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商业秘密在不合规但是合法的情况下,符合秘密性、经济价值性、实用性“三性”即可。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完全采取实质化的保护措施,将缺乏司法系统的介入空间。

第二分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问题研究”,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干事随鲁辉主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陆春镁,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无锡市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王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锡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史纯律,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一作出发言;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梅锦作点评。

▲  随鲁辉

▲  陆春镁

▲  王强

▲  史纯律

▲  杜一

▲  梅锦

随鲁辉从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犯罪故意、单位犯罪、犯罪数额以及量刑情节标准的认定问题探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问题研究。陆春镁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有极大的指导作用。王强表示,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的本质是信息,关键在于此过程中对信息的梳理和把握。史纯律认为,就智能行业技术类商业秘密的犯罪构成而言,企业应预先设计防御体系,降低事后的维权难度。杜一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特征,导致证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难度很大,在举证时可合理运用推定。梅锦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与目前法律系统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将不断提升。第三分议题“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鉴定审查问题研究”,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宋晨主持;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向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威,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主任、无锡市律协副监事长、滨湖律师分会会长卞晓东,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无锡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戴瑞兵展开讨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程衍作点评。

▲  宋晨

▲  吴向东

▲  李威

▲  卞晓东

▲  戴瑞兵

▲  程衍


宋晨从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形式和程序审查、实体审查质证三方面提出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鉴定审查问题研究。吴向东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辩方举证存在证明标准问题,大多数辩护人因缺乏技术支持而处于质疑弱势。李威建议,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善于借助专家的力量,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运证关系,证据需要司法人员实质性的审查。卞晓东认为,评审案件中,不能单纯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登记在册为由。戴瑞兵根据商业秘密的案述鉴定提出,辩护人要敢于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善于发现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密点的同一性问题,辩方委托鉴定能够有效削弱控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程衍在点评中再次肯定了李威的观点,针对事实问题的鉴定意见,应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从内容上说服法官,达成判决结果。第四分议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研究”,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学博士、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干事李腾主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协监事张红岩,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无锡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黄斐,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谢向英积极讨论;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钱玉文作点评。

▲  李腾

▲  张红岩

▲  黄斐

▲  谢向英

▲  钱玉文李腾从两方面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刑民交叉法律问题,一方面介绍了民事裁判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效力,介绍了该类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从刑事违法相对独立性视角介绍了该类犯罪的法律竞合适用原则。张红岩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此类案件根据侵权程度选择不同的诉讼路径,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适用时,应当慎用刑事手段,用以最大限度保证营商环境。黄斐表示,“刑民交叉”案件特指民事纠纷和刑事法律关系互相交叉的特殊案件,其结合法条介绍了“刑民交叉”发展的四个阶段,并提出刑民交叉类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谢向英认为民事判决以及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应属于书证,刑民交叉案件和行刑衔接案件处理的原则不同,在碰到刑民交叉案件,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秉持刑法独立性的原则,而并非一味认为刑事法律只能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钱玉文对研讨会的前瞻性表示高度认可,并提出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能够在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五分议题“商业秘密保护合规问题研究”,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凯主持;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主任、无锡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邵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风控中心总监顾海燕,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第三届“东方大律师”王嵘发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张伟作点评。

▲  王凯

▲  邵鋆

▲  顾海燕

▲  王嵘

▲  张伟

王凯提出,商业秘密合规保护底层逻辑是对核心要素“风险、人员、信息”的合规管理,《判例研究报告》分别从这三方面做了全面详细对介绍。邵鋆认为,推动商业秘密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的一部分,要有成本观,符合企业的经营规律,对合规的追求投入不能超过发展需要。顾海燕从企业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了侵害商业秘密的六大司法救济途径,提出望行业协会加快推动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规范制定、批准更多知识产权鉴定资质鉴定机构等建议。王嵘结合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博和论坛,对商业秘密保护合规问题研究进行了评析。商业秘密合规体系的建立需要保障企业满足市场要求,最好采取企业为自身量身定做的模式,并明确奖惩机制。张伟在点评中表示,企业合规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合规可以豁免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将前瞻性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识别刑事法律风险、有效处置刑事风险事件作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将其放在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位置。

04


结语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牵涉私权,更关系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黄武双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且正在推进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查处力度的加大,必然会带来刑事案件的增长。《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为司法实践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博和汉商已连续七年召开判例研讨会,旨在以判例为媒介,以判例研究为主要形式,揭示法律在应对复杂现实过程中呈现出的实然状态,在法学研究者与法律适用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扩大和稳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促进形成融合规范性和开放性的法律体系,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进程作出贡献。

END



撰稿人丨王玉

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出品

往期文章

类浦发—

声  明

本公号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所联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