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达州市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达州市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城区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有奖举报活动。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举报,举报电话12350。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对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主要违法事实等。举报时,举报人应当提供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真实姓名,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下列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案件违法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一)在禁燃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三)在禁燃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
(四)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
(五)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
第六条 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举报部门给予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和奖励信息。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奖金;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累计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受理举报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八条 参与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内容;违反保密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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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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