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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达州人:重申“三个一律”,这几件事干不得!

通川公安 2021-06-26


1月21日
我市发生两起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
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春节将至
达州公安再次重申
“三个一律”
这几件事,干不得!


▲请点击播放视频(视频制作:达川区公安分局)






“三个一律”




2016年底,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景弘提出了“三个一律”对社会面发生群殴案事件的,一律严惩;对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依法拘留;对暴力抗拒执法袭警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1暴力抗法袭警,依法顶格处罚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通川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接警称:辖区内一处店铺与顾客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纠纷调解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某晴不但不配合民警执法,还造成警辅人员鼻梁受伤。目前,已对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通川区公安分局江陵派出所接报警称,车主王某与何某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何某梅用铁锹将其车挡风玻璃砸坏。民警现场口头传唤何某梅时,何某梅拒不服从,并拿出一把美工刀准备以自伤的方式阻止民警传唤,并致两民警手指被划伤。22日,通川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何某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阻碍执行职务依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对于一线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

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

甚至辱骂殴打的事件

明文规定,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向上滑动阅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达州公安机关坚决
依法打击
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
严肃追究
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


2和气过年,切勿打架斗殴

新春佳节没有什么比和和美美、平平安安更重要
若是打架斗殴特别是群殴
那一定是“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2019年4月15日21时许,袁某林与邓某功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邀约多人在通川区珠市街斗殴。

案发后,通川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冯某艺、邓某功、毛某、彭某龙、杨某飞、袁某林等十余人抓获并刑事拘留。


打架成本有多高?



1.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 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3公共场所,切勿携带管制刀具










2019年2月7日,大竹县公安局文星派出所民警在三星广场附近巡逻时发现廖某伦、李某等二人形迹可疑,民警对其盘查时发现二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廖某伦、李某如实陈述了其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事实。
大竹县公安局分别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对其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有一种幸福是“回家过年”
有一种快乐是“阖家团圆”
有一种坚守是“护民平安”
我们在,平安在!




-END-

来源:达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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