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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

黄山市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防范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从黄山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标注的生产日期、进口口岸和日期、经营单位进货日期),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消毒证明要求,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报送备案应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不进行报备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其中,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倡导消费者采用扫码支付方式,以便于追溯。


三、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严禁阻挠和破坏排查、监测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做好从业人员防护,避免可能出现的交叉感染。

 
四、市民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配带防护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要煮熟煮透;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五、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群众不要购买未经检测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同时,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出售无检测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 12315
特此通告。
黄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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