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2019年自媒体管理工作座谈会再次重申“七条底线”“九不准”
龙山县召开2019年自媒体管理工作座谈会
4月17日,龙山县2019年自媒体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县委宣传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州网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8年龙山县自媒体管理工作,安排部署2019年工作。
会上,县委网信办负责人作了2018年县内自媒体管理工作报告,并安排部署了2019年自媒体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就“净网2019”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情况通报和安排部署;各自媒体负责人从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运营困难、遵规守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要求,县内自媒体要提高认识,坚持正面发布。要充分提高对党管媒体原则的认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企业和媒体社会责任,讲好凡人故事、珍视传统文化、加大公益传播,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要完善制度,做到慎重发布。要坚决执行稿件“三审制”,坚决落实平台发布责任制。要珍惜权利,坚持诚信发布。要牢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七条底线”和“九不准”原则,建立好自身品牌形象,真正将自媒体平台打造成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倡社会新风尚、传播网上向善向上力量的典范,为龙山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会议还组织自媒体负责人填写了《龙山县微信公众号备案信息登记表》、《龙山县网络直播平台备案信息登记表》。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县文执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龙山在线、龙山生活网、龙山百姓网、龙凤同城、龙凤V视、天一传媒、生活龙山等7家民营自媒体总编辑或负责人;掌上龙山APP、龙山公安、龙山廉政、龙山教育、龙山团县委等11家政务类自媒体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8年,经过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的几轮调查摸底,截至到2018年底,我县属地媒体共55个:其中媒体类7个;政务类自媒体38个;民营自媒体9个(商务类7个、其他类2个,较有影响力的);新闻类APP1个。
2018年以来,扎实开展了网络文明专项行动。切实依法打击了自媒体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开展了“净网2018年”专项行动,截止去年12月,共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人员12人;2018年,县委网信办会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打击自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及网络谣言,一年来,教育训诫在网上和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30余人,行政处罚6人;共删除政治有害、谣言和虚假、色情低俗、违规采编新闻等违法和不良信息80余条,约谈自媒体负责人2次,责令整改10余家次。微信公众号“龙山微友圈”散布谣言,经县委网信办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共同协力,行拘其负责人5日,在州委网信办的全力支持下,该微信公众号于11月12日永久关停。
1、标题党现象屡禁不止。
2、自主采编新闻现象还时有发生。
3、负面炒作现象仍然严重。
4、随意转载屡见不鲜。
5、网友跟评把关不严。
1、更新不及时。
2、没有实行内容“三审”制度。
3、内容上乏善可陈。
(一)处置违法更加有力度。
(二)网络传播更加有温度。
七条底线
法律法规底线
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国家利益底线
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道德风尚底线
信息真实性底线
九不准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冉承莉
【编辑】叶 红 彭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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