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和反永续原则简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铁信托 Author 研究发展部钱思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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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信托的种类
保险金信托的分类大致有两种维度,第一种维度聚焦在保费和保险金的管理方式上,大体上可分为四种:
1.被动信托
又称消极人寿保险信托。这种信托只由信托公司代为领取保险金与代交保险金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委托人生前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由其保管。如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即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依据信托契约,分配保险金给受益人,款项分配完后,信托关系终止。
2.不代付保费信托
这种信托与上述被动信托相同,只是信托公司在收到保险金赔款后,并不将此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并运用,使其增值,将增值收入交与受益人。只有等到信托到期,才将本金交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3.代付保费信托
委托人生前除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并代保管保险单外,还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入,委托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如果委托人死亡,信托公司按信托契约收集赔款和所存的证券或资金,一同管理,以运用赔款以及这些证券或资金的收益交付受益人。等信托有效期限终了,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卷或资金交于受益人。
4.累积保险信托
在上述代付保险费信托中,委托人所存放在信托公司的证券或资金的收益只够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但在累积保险信托中,委托人除照例将保险单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保管外,也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托信托公司代付保费。与代付保费信托不同的是,每期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比应付的保费要多。信托公司将支付保费后所剩的利润投资于较稳妥的方面,这样,所存的资金或证券会逐渐积累增多。所以叫累积保险信托。
一旦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即收集赔款,连同累积的证券或资金一并管理,并以运用赔款的收益按时交付给受益人。等信托期满,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券或资金付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二、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因其巨大的功能优势,特别针对保险和信托单一产品的优势极为突出。
(一)解决人寿保单的利益冲突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大额人寿保单偿付的标准是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会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取一大笔巨额的死亡赔偿金,从财富隔离和传承的角度来看,大额人寿保单可以利用保险的高杠杆率,保障家人和子女后续生活的优势非常明显。
(二)贯彻委托人关于资产分配和管理的意志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了受托人依照最初设立的信托合同,对人寿信托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外,任何人都无法控制和处置。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的家人、子女甚至家族几代人进行分配收益及延续。
(三)保障保险金的独立性
从法理上来说,信托一旦生效,该信托项下的财产便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脱离,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与其债权互相抵消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信托制度的这一特性为人寿保险信托财产的安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四)降低家族信托门槛
享受了保险的杠杆后,一个客户花两三百万元就可以购买理赔金5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并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的功能。相较家族信托动辄千万级的门槛而言,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专享财富管理的门槛。
三、反永续原则
我国的信托计划可以有一定期限,也可以永续存在。为了保证家业万世不竭,很多高净值客户自然愿意通过精密的连续受益人安排,设立永续的家族信托。李宗远总结,这种模式的原理在于,能在特殊情况下有人补位保证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存续下去,相比于没有适格的受益人,或者没有符合委托人意愿的受益人,只有委托人合理安排连续受益人更能保证信托按照委托人的设立初衷而长久存续。
永续的家族信托虽能全面的落实委托人的安排,也能起到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局限性:
(1)形势发生变化后仍按照固有模式进行管理和投资,轻则丧失机会,重则造成损失,不利于受益人权益的实现;
(2)信托财产长时间处于信托中,缺乏流动性,减少了市场资本供应;
(3)委托人过世之后,其意志仍产生影响,不利于后辈自由意志的实现(例如某委托人为了受益人始终是自己的直系血缘后代,可以强制规定后代必须生育)。
对于永续信托局限性的论述,大多数学者还是着力于经济问题,但是强制性条款若是与永续结合起来,将会极大程度上抑制受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
从信托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反永续原则的确立。
反永续原则最经典表述来自于普通法权威格雷教授(John Phipman Gray),他的观点大致可以理解为,信托的永续期间包括从信托设立到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利益赋予有关的人)去世的这段时间,加上额外的21年,即X+21。
作者:钱 思 澈
来源:中 铁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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