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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涉诉风险增加,如何做好事前尽调、避免强制执行呢?

王洋 用益研究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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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载:2020年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两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案裁定书,异议人分别为“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下称“福字221号”)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此牵出了一段父与子、妻与夫对簿公堂,“小三”为非婚生子“维权”的往事。


在国外,家族信托涉诉是比较普遍的,然而并非家族信托涉诉就一定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除非那些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欺诈信托。然而在国内,由于家族信托从2013年才逐步发展起来,时间并不长,相关的涉诉案件还比较少,也正因如此涉诉的家族信托才会引发广泛关注。在此案件中,家族信托财产被行为保全之后,围绕着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强制执行的话题不绝于耳。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家族信托相关人对案涉信托财产及收益权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从法院的判决看,法院并不支持信托财产的排除执行权,因为信托财产来源可能存在瑕疵,并非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但对受益人的排除执行权进行了保护,体现了对非婚生子的利益保护。法院的裁定并非是否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却对于打算设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客户上了一堂生动的教育课,即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工具,在设立伊始就要确保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目的的合理合法性,从事家族财富管理的机构也必须要高度重视家族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


据《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8年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197万人,2016年到201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数量不断增加,家庭可投资资产规模不断增长,在中国经济由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型升级的当下,代际财富传承的需求也越来越显得迫切,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开始考虑到财富传承的问题。调查统计,2019年已经准备传承安排的高净值人群达53%,首次超过尚未开始准备人群。《2020胡润财富报告》指出,中国未来10年将有17万亿财富传给下一代,未来20年将有42万亿财富传给下一代,未来30年将有78万亿财富传给下一代。在遗嘱、人寿保险等传统传承工具之外,家族信托作为传承工具的占比提升,超高净值人群对家族办公室的接受度和期望值持续提升。据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约24万人;预计到2023年底,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将突破60万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可装入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约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该部分资产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


在家族财富管理中,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被高净值客户高度认可并使用的财富传承工具得到广泛赞誉,对于很多财富持有者而言,除了为家族成员的未来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一家族传承的首要目标之外,他们的传承需求也更加多元、复杂、全面,甚至还涵盖了传承向善、家国情怀等情感表达,也会更加关注家族的薪火相传、永续经营、家风文化、家族精神和责任担当等问题。


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实践过程中,高净值客户从关注单一产品、单一投资机会向寻求资产配置迭代、从短期投资创富行为向长期守富传富和享富过程迈进,这就给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无限潜力。为了家族信托业务的行稳致远,帮助高净值客户更好实现家业常青、永续传承,就必须要在家族信托设立前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


目前,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家族财富办公室等第三方机构,对于家族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没有业界的统一的标准和认知,都是受托人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自行掌握尺度,制定内部尽调流程,各家公司在宽严之间差异较大,但在严监管的形势下,整体来说尽调标准将是日趋规范和严格。


一、对家族信托基本要素进行尽职调查的意义


在传统的信托业务中,尽职调查是信托产品创设的重要环节,指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目的是通过核实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和信托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发现问题,发现价值,确保信托产品的合法性、风险可控性,从而保证信托产品开展的可行性。对于融资类营业信托,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管控,倾向于信托财产运用调查,而轻视对委托人等信托基本要素的尽调工作。


然而,与传统信托业务不同,家族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主要承担事务管理的职责,属于民事信托范畴,民事信托主要协助普通居民进行财富管理、财富传承及遗嘱执行、公益事务方面的优势。家族信托为单一委托人、不可撤销之信托,存续时间一般为长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这就决定了家族信托在开展尽职调查时的侧重内容和主要工作与营业信托不尽相同,其重点在于对信托基本要素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一些态度严谨的信托公司,会通过严格流程对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家庭关系、信用情况、信托财产的来源合法性和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而有些信托公司则会采取委托人声明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尽调,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笔者认为家族信托作为一项具有高度定制化、金融化、法律化的创新业务,更加需要对于委托人的身份背景、资金来源、信托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进行深度调查与事项评估,以此达到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目的。


首先,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是反洗钱的内在要求。因此,信托公司需要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往来前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识别特定资金与其真正所有人、受益人的关系,以便监管部门监测和控制洗钱活动;对公众人物及其关系密切者所开立账户进行强化审查;对跨境代理银行业务及类似业务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查。正因如此,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申请设立家族信托前,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如发现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相关犯罪活动,应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对家族信托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客户拒绝进行信托事务安排,确保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合法性。


其次,家族信托尽调工作有助于全面了解委托人身份以及信托设立目的。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设定者,在家族信托中不能作为积极的权利的行使者,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是监督性的和消极性的、防御性的。根据监管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或)家庭成员,受益人应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受益人和委托人则需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因此需要对委托人进行全面的尽调工作,并厘清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身份关系。此外,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即通过信托框架将信托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个人或控股企业遇到风险或破产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继承等家庭事件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我国的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财产,非法定的原因不可以强制执行,因此也需要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尽调,避免让家族信托成为避债信托、逃税信托,达到委托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信托目的。


最后,尽调工作有助于加强对信托财产来源及归属的审核。在我国,信托无效、信托被撤销、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等情形的发生都会对家族信托的存续构成挑战,为了确保家族信托可以确实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则委托人必须保证所设立的信托是一个有效信托,不会被申请撤销,且信托财产不会被追诉,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信托财产的尽调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委托人应确保用以设立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拥有完全处分权利且无任何限制性权利。因此对于信托财产的尽调,需要关注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处分权,比如贪污受贿取得的赃款、在未征得配偶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都不能作为设立信托的合格资产。


二、监管层面对于受托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规定及要求


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以前都是分散在之前制定的信托规章制度和规范文件里面,2018年9月,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首次以行业指引的方式推出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指引》主要依据信托业“一法两规”及资管新规制定,同时参考了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并广泛借鉴了国际上信托法及信托业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引》的制定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二是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对现有规则进行了补充和扩展;最后,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指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等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这是在规章制度层面明确了信托业务的尽职调查属于信托业务操作规程的必要环节。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尽职指引中,提出了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同时也强调了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那么,既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能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那么就有必要对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的尽调工作可以分为信托基本要素尽调和信托财产运用尽调,该尽调指引包括了以上两部分的尽调工作要求,但是并没有对家族信托提出具体的尽调要求,其尽调重点还是在于对信托财产运用的调查。比如该指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就是基于对信托财产运用的事前调查。由于家族信托较营业信托存在不同,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以财富管理与传承为主要内容,存续时间长,属于民事信托范畴,因此其尽调工作的重点必须是基于对信托当事关系人、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调查。


对信托基本要素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首次推介信托产品或与其签署信托文件之前,应当告知投资者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其填写包括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形式的书面文件或在身份认证后通过法律认可的电子形式等方式,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并要求其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承诺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时,调查事项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资者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


(2)投资信托的目的;信托资金来源;


(3)过往投资经验;


(4)家庭可支配年收入及可投资资产状况;


(5)可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


(6)对金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金融投资市场及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有一定的了解;


(7)是否清楚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风险。


对于以上这些调查事项,家族信托也是适用的,但对于家族信托的信托基本要素尽调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还应该对委托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来源进行深度尽调。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然而,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都应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除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尽调工作以外,反洗钱、税务信息交换的要求也必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对于家族信托的基本要素进行调查。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加强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的管理、加强跨境汇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和管理、加强交易记录保存并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几方面对义务机构做出了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须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范围,增加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对监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方法作出大篇幅修订。


就信托公司而言,其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反洗钱领导机构和内控制度;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


(3)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4)加强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5)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6)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作为信托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要求信托公司严格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相关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


此外,税务信息交换的法律法规也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 AEOI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 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也被业内称之为“中国版CRS标准”。为了贯彻落实《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中国CRS合规监管的重要文件,即《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文件具体明确了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报送要求以及报送信息的逻辑结构和数据格式。有了这一明确的规范,信托公司需要对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开立信托专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委托人的税务居民或非税务居民标识信息,并需要委托人、受益人配合提供有关税收声明及证明材料,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三、对家族信托进行基本要素尽职调查的主要流程


从诚信谨慎义务以及为维护家族信托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作为受托人,有必要对家族信托的当事关系人、信托财产及信托目的等基本信托要素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最大限度通过程序上的严谨弥补无法完全确认委托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在我们的尽调工作实践中,尽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若干方面: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调查


1、客户基本信息调查,主要以客户填写相关信息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职业、社会身份、学历学位、家庭成员等,利用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搜索引擎、学历查询网站等第三方平台、系统查询核验。对于客户的职业情况,可以留存客户工作证明、工牌等,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进行辅助查询。客户的学历学位可以通过学信网查询,该网站可以进行学历、学籍的验证。


2、委托人婚姻情况调查,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是信托设立前需要梳理的重要事项,大部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个人,而非夫妻双方。对此情况,如配偶知情并配合出具同意函则问题可妥善解决,但若配偶不知情或不同意,则需谨慎调查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是否属于委托人个人财产。目前家族信托极少数情况是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委托人,更多的情况是单方委托,至少是单方签署信托合同。在夫妻一方为委托人的情况下,需要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特别是在极少数情况下,设立该项家族信托完全是夫妻一方单方面的意愿,委托人甚至希望对配偶保密。在这类情况下,确定其委托资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至关重要。


3、调查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信托部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受益人应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受益人和委托人则需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证明受益人取得财产的正当性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否则,就存在着家族信托被利用为隐秘的利益输送方式的风险。对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关系的调查是重点工作,主要通过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进行佐证。对于非婚生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一般的做法是提供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是经认可机构出具的DNA鉴定书,以此确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存在血亲关系,具有法律规定的取得信托收益的合法性。


4、在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适格性进行调查时,要注意核查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否涉及重大社会事件进行调查,确保委托人的适格性没有任何瑕疵,也避免日后信托受到挑战和击穿。其次,从反洗钱、反腐败、防范利益输送角度,要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亲属关系予以核查。


5、对于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对外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信托。为保证信托的稳定性并避免“躲债信托”,受托人有必要对委托人的基本资信情况予以调查,调取委托人以及其名下主要企业的征信记录,核查涉诉、负债情况等,信托财产价值原则上应不超过委托人的净资产值。对于夫妻共有产权问题,在核查委托人资信情况时也应注意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尽调人可以在取得委托人授权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信用报告。


6、委托人及受益人涉诉及被执行情况调查,为了确保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合法性、有效性和长期性,设立家族信托前需要对委托人及其配偶、受益人涉诉及被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特别是涉及债权债务诉讼、违法犯罪刑事诉讼进行调查,确保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性、适格性,避免家族信托设立后面临潜在的债权人挑战、信托涉诉风险等。对于家族信托当事关系人的涉诉及被执行情况调查,除了要求关系人进行自我声明之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系统以及第三方诉讼查询网站进行调查。


7、对家族信托关系人开展涉税信息调查,确定信托关系人的税收身份问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让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配合提供有关声明及证明材料,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在营业信托中,如果委托人未能配合信托公司完成有关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将根据其已有账户信息中的非居民标识信息,对账户信息进行报送。


涉税信息调查对于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为境外人士要格外谨慎,从信托相关法律来看,并未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国籍作出限制,但是,当委托人或受益人为外籍或境外税务居民时,应做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履行CRS涉税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境内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具有美国国籍,受托人负有向美国纳税部门申报的义务。在具体实践中,很多国内信托机构都是不接受美国籍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有些机构即使接受,也需要客户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意见书等文件,因此对于美国籍人士的尽调工作要格外关注。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高税负的国家,美国税务居民需要面临高达37%的联邦个人所得税,财富传承时还将面临高达40%的赠与税和遗产税。在财富传承方面,美国税务居民需要面对的高额税收主要包括赠与税(gift tax)、遗产税(estate tax)、跨代传承税(generationskipping tax)、弃籍税和适用弃籍者(expariation tax & covere expariate)。为此,国内已有信托机构推出了美籍受益人信托服务。


(二)家族信托目的尽职调查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因此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深入了解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至关重要。


《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在家族信托尽调中,尽调人主要通过会谈纪要、委托人KYC调查等方式对信托目的进行尽调。


(三)对委托人的净资产与负债状况调查,确保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因此需要确认委托人的资产与负债状况,所设立的资金信托原则上不能超过其净资产。但是由于自然人并没有像企业那样具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会计账簿来记载其资产与负债状况,因此不可能像调查企业那么容易来判断其净资产状况。但还是存在着一些方式与方法来大体了解其资产与负债状况。至少对于明显的避债动机,还是容易发现的。


1、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性及反洗钱调查,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而管理和支配的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构成要素之一。在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予以调查时,登记物权的调查相对容易,而对无需登记的财产则难以进行客观调查,对于此类财产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通常做法是要求委托人合法收入与信托财产相匹配,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金融资产证明、公司章程、分红决议、遗嘱继承证明、偶然所得证明等方式进行佐证,证明不存在信托财产远超过委托人合法收入所得的情况,以此确保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匹配性。


2、调查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是否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即信托财产在数量和边界上是否明确。依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特定化的和现实存在的财产,它可以是不动产、股票、债券、信托计划受益权、抵押契据、保险单、银行存款等构成,但非财产性合同权利是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的。此类调查重点针对收益权类资产,一般应对收益权基础资产权属及相关收益分配合约等予以调查。


3、委托人是否签署过赠与协议、代持协议,是否立有遗嘱等调查。委托人需要确保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并对于信托财产具有完全处分权,因此需要调查了解客户是否签署过赠与协议、代持协议等,客户是否立有遗嘱,所立遗嘱涉及的财产是否与信托财产相冲突,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4、调查信托财产有无权利负担,如信托财产上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已转让、设立信托、设置担保、进行权利抵(质)押、权属存在争议、被查封、冻结等影响家族信托效力的情形。在尽调中,对于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特别要注意信托财产其它权利负担的调查。


5、如果委托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拥有企业股权、为企业实际控制人,需要对委托人关联企业进行必要调查了解。除了现场调查以外,还可以通过政府及第三方网站对控制企业进行非现场调查,可以帮助尽调人进行企业查询的网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这些查询途径可以作为重要的辅助手段、提高尽调效率。


家族信托在国内的运作时间还较短,也正因如此,在信托设立、运行的各个环节均有出现问题的风险,因此需要通过尽可能详尽的事前尽调工作避免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涉诉风险的发生。家族信托在存续中受到司法挑战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委托人配偶以信托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为由主张信托无效并分割信托财产;


2、委托人的继承人主张信托无效并分割继承信托财产;


3、委托人的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以偿还委托人的债务;


4、委托人涉及刑事犯罪导致信托财产被追索执行。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极有可能成为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法律纠纷和诉讼的争议焦点,因此对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尽调工作就格外重要,这次的家族信托财产被保全也是原由信托财产存在瑕疵。


鉴于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刚刚起步,还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等财富传承机构也是处于方兴未艾、创新摸索阶段,制度、流程和框架还需要不断搭建和完善,因此,在当下不可能要求对家族信托的尽职调查流程尽善尽美、面面俱到,但是,目前信托公司对于委托人尽职调查的标准应该做到与自身的风险合规要求匹配,与自身的战略定位相匹配,做真做实做强家族信托业务,既要保证方案能够成功落地,经得起时间检验,实现委托人的良好夙愿,又要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经得起外部各类风险挑战。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王洋

来源: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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