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探索:家族信托受托人资格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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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家族信托成为各类机构业务抢滩的方向。
一方面,受资管新规的影响,传统的资管业务面临转型;另一方面,财富聚集效应明显,超高净值客户数量迅速增加。可以说,家族信托业务增长是供给端和需求端共同推动的结果。
信托公司,是天然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据统计,全国66家信托公司2020年年报中,有25家均提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不少商业银行私行部沉淀了大量超高净值客户,也将家族信托业务视为维护客户的新抓手。
一些私募基金公司,由于具备较强的私募股权、证券投研能力,也将家族信托作为客户资产配置的新方式。
甚至于一些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之类的机构,都在家族信托业务上探索,希望能在这个蓝海市场分一杯羹。
目前,对于家族信托业务,尚未有系统性的规范,市场参与者众多,参差不齐,鱼龙混杂。于是,我们希望从法务理论层面,对家族信托受托人资格进行辨析。
一、家族信托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毋庸置疑,家族信托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中,又可根据信托设立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在私益信托中,又可以按照受托人的性质和设立信托的具体目的,区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
这一分类,在我国《信托法》第三条得到很好的体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目前,关于家族信托的相关表述仅在银保监会信托部的监管文件——信托函[2018]37号《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中出现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我们可以看出,信托部将家族信托定义为与传统理财和资产管理相区别的金融服务业务,其功能涵盖了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公益慈善等方面。
其中,资产管理功能,是以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属于营业信托;财富传承功能,是以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为目的,属于民事信托;公益慈善功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公益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个综合运用了营业、民事、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集合。(具体可参见《案例辨析: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的区别与联系》一文中的分析)
二、谁能成为家族信托受托人
家族信托涉及营业、民事、公益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我们从三个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资格进行分析。
(一)营业信托
2001年12月29日,国办发〔2001〕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根据该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虽然后续人民银行、证监会再未明确批准过其他机构从事营业信托,但随着资管行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实际上《信托法》已经成为整个金融资管行业的上位法,广泛的金融资管机构从事营业信托活动已经得到事实上的确认。(具体可参加《<信托法>实施20周年:是如何成为资管行业基本法的》)
(二)公益信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采用批准制。
具体我们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的主要类型)为例,《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因此,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应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慈善组织。
(三)民事信托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整个民法领域,对于民事信托有明确规定的只有《民法典》,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未对受托人资格进行规定。
我们认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当然民事信托范畴并不仅限于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属于生后信托,委托人也可以民事信托形式将生前财产、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例如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此时受托人也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三、结论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公益(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慈善组织;
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家族信托,兼具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属性,其受托人资格应满足三类信托类型要求。
信托公司是唯一满足三类信托类型要求的受托人。当然如果具体家族信托业务仅涉及其中一类或两类信托类型,可按照该类或该两类信托受托人的要求选择受托人。
作者:资 管 法 务 评 述
来源:资 管 法 务 评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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