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的财富传承工具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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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共同富裕问题,明确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国家宣言: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一次分配,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础分配,貌似很公平,但收入严重分化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利用税收、社会保障等工具进行强制调节。但事实是应当成为调节收入极端分化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充分得到执行,事实上沦为了工资税。
三次分配,则是在自愿基础上,鼓励个人或企业在习惯和道德影响下,自愿捐赠、多做公益慈善,助力全社会共同富裕。
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要如何通过公益慈善发挥财富的积极价值,以及如何更好地传承人民群众努力奋斗积累的财富呢?
一、公益慈善工具
1、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银监会、民政部联合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进行了规范。
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将财产交给慈善信托,该笔财产成为独立的财产,区别于委托人自有资产,由信托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的慈善机构进行指定用途的使用。将善款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是现代慈善事业的必然要求,而财产专业化管理恰好是信托最基本的功能之一。
当下,常有一些慈善机构对善款使用很不合理的新闻见诸媒体,让爱心人士寒心,慈善信托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将有利于杜绝内部治理上的不透明性。《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必须设立监察人,监察人有权代表受益人提起诉讼和实施其他维权行为。《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慈善基金会
慈善基金会是以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实行理事会治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捐赠人的意志依据基金会法人的捐赠章程得以体现。
国内的慈善基金会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其中公募基金会一般为官方性质,可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善款。与公募基金会相比,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公开募集,但设立要求、运作要求较低,灵活度较高,家族成员甚至可以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因此,许多富豪家族在投身慈善事业时纷纷选择设立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在回馈社会的同时实现家族文化和精神的传承。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图1、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比较
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能够体现富裕人群“达则兼济天下”的意志与情怀,在未来三次分配中将发挥更为广阔的作用。
二、财富继承/传承工具和安排
日常生活中,财富的代际传承经常会发生“意外”,导致财富向下一代过渡时不能顺利承接。如何将受法律保护的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平稳顺利传承呢?
法定继承、遗嘱与赠与是常见的传承工具/安排。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继承人 按照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尽管法律从公平角度规定了对胎儿的“特留份”,以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多分;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多分;具有能力,拒不抚养的,应当不分或少分,但总体来说,同一顺序,一般均分。
企业股权的四分五裂、财富外流姻亲、遗产不能确定等,都是没有进行任何传承规划的结果。
另外, 法定继承复杂的程序, 被继承人在实际获得遗产之前也常常费劲周折,劳神费力。
2、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对于遗嘱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多份形式不一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较为传统的传承方式,大众接受度高,但是其实遗嘱即使对专业律师来讲,也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仅就效力而言,司法审判中被认定无效的遗嘱比比皆是。
即使遗嘱被 认定为有效,实践中还存在财产过户的障碍。
目前,由于工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银行等还不具备专门的法律人员审查遗产继承过户的条件,因此办理遗产继承仍主要由公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继承人凭借继承权公证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继承权公证是继承中一道难关,因为遗嘱或法定继承均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一致认定遗嘱效力,公证机关才给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意见不一致或继承人失联、去世,无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事件屡见不鲜,直接导致继承人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证书而诉诸公堂。
3、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
在权利人通过赠与的方式给予传承人时,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践中,因为赠与合同的实践性合同特性,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任意撤销赠予,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财产转移后仅在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利益等几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图2、遗嘱与赠与比较
4、保险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人身保险的传承功能体现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得到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不受限制。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保险仅指人身保险。
保险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架构,实现“给钱”目的,可以生前分阶段给,这点赠与也可以,区别在于赠与财产转移后,赠与失去财产控制,而投保人仍掌握保单控制权;也可以死后给,确定受益人顺序和份额,遗嘱也可以,区别在于身故赔偿金的杠杆作用,以及身故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即不必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生前欠债情况下的赠与面临债权人的撤销,死后遗产也将先清偿债务后再行分配;其次,就传承财产之婚姻属性来说,保险受益人所得年金和身故赔偿金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而遗嘱和赠与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财产明确属于继承人和受赠人个人财产。
图3、保险与遗嘱、赠与比较
5、信托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最大的特点在于隔离,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受益人固有财产,使其具备了区别于遗嘱、赠与等直接财产转移方式的最根本的特征和优势。
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37号文),给出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信托的传承方式简捷,可避免法定继承约束和遗嘱认证诉讼纠纷。信托财产依照委托人设立的条件和指定的对象进行分配,保持财产的完整性和委托人的操控性,即使委托人去世,也能实现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传承安排,惠及家族成员和子孙后代。
图4、信托与遗嘱比较
信托与保险除了属于“给钱”的、具有传承功能的法律工具之外,还属于财富管理金融工具。其与保险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图5、信托与保险比较
6、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就是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再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未来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计划。
总结
遗嘱、赠与、保险、信托作为常见的传承工具,各自具有优势。总结以下五点:
第一,不做任何规划的法定继承,易造成财产四分五裂、家庭纷争、继承人意愿得不到实现的局面,是最需要避免的;
第二,如果采用遗嘱来传承,务须注意遗嘱其实是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服务,应咨询专业人士进行,且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
第三,对于资金类资产,保险是非常好的保障工具,可以成为高净值人群必备配置;
第四,信托因传承需要而生,天生具有其他传承工具无可替代的优势,能够更加灵活解决各类问题,完成委托人之初衷;如资金有压力可使用保险提前搭建架构。
第五,实践中涉及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问题错综复杂,信托、保险、遗嘱、赠与合同等通常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交融,共同构筑财富架构,确保实现传承意愿。
作者:遇 见 升 哥
来源:遇 见 升 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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