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家族信托的若干税务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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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业务中的热点和蓝海。家族信托业务中的客户大多为企业主,而此类客户的主要资产之一就是公司股权,将公司股权装入家族信托,实现股权集中、税收筹划等目的,是此类家族信托客户的主要诉求。股权类家族信托业务实操中,在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环节,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股权家族信托能否产生合理的税收筹划作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是什么?笔者拟从实务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分析。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基础架构
股权家族信托,一般指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业务,分两种:一种是客户将其既有股权装入家族信托,该类业务,本质上是将客户的股权资产装入家族信托的事务类操作,实务中落地的股权家族信托多为此类;另一种是客户设立家族信托后,由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此类业务实际上属于项目投资操作,且风险较大,信托同业基本上较少开展。本文所称的股权家族信托,如无特别注明,主要指第一种家族信托业务。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该信托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目前尚无专门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配套信托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一般不认可客户将股权直接装入家族信托(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的非交易过户行为;同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为防止品牌出借,也不愿直接持有客户股权,成为客户公司股东。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实务中的股权家族信托基本采取“先设立资金家族信托,然后通过SPV持有客户股权”的方案,具体做法如下:1、客户使用1000万以上资金,设立资金型家族信托,明确管理方式,指定受益人;2、家族信托使用信托资金,认购或受让有限合伙企业(SPV,仅为持股平台,不做实质经营)LP份额,GP由客户指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3、有限合伙企业使用合伙财产受让客户持有的股权。具体图示如下:
二、股权家族信托税筹法理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客户个人持有股权且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客户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通过上述股权家族信托架构,将其持有的股权装入作为SPV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当前税收监管和实操环境下,可以起到一定的合理税筹效果,其法律原理如下:
1、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位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区别个人或企业分别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为申报并代扣代缴。.
2、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持有人,本身为一种法律架构,非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税收虚体,取得有限合伙企业分红后,无法确定纳税身份,无申报并缴纳所得税依据,亦无法代扣代缴。
3、家族信托取得的合伙企业分红后,该分红为信托财产。家族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客户指定的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因家族信托不同于资管产品属性的信托计划,家族信托项下受益人非自益受益人,而属于他益受益人,家族信托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受赠予性质而非投资性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范围。
基于上述法理,在当前税收监管和政策环境下,客户将其股权装入家族信托,搭建股权家族信托架构,可以起到一定的合理税筹效果。
三、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环节的若干税务问题
上述合理税筹效果,是客户股权已装入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存续过程中实现的。那么,客户股权在装入家族信托环节(通过直接转给作为SPV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经与部分税收实务人员了解,基本结论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税基的确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规定,个人将股权通过出售、以股权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给其他个人或法人,需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除非存在继承、近亲属间赠予、员工激励等67号文认可的可以低价转让的合理情形。如拟转让股权的个人未全部完成实缴,则股权原值以已实缴出资的数额为准确定。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按照前述方式确定税基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情形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家族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装入SPV环节,需要按照交易性过户方式,进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原则上以委托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二)个人股权转让的操作问题
家族信托委托人将其股权装入SPV时,根据67号文规定,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即家族信托委托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SPV为扣缴义务人。在签署协议、交付对价款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拟转让的股权标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实操中,北京、广东等越来越多的地区,要求“先报税,后登记”,即家族信托委托人将其股权装入SPV后,按照前述要求先进行纳税申报,并向工商管理等登记部门出具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广州为例,推出了“区块链+股权转让”应用系统,实现了“申报完税—数据上链—智能审核—股权变更—后续管理”的跨部门、全流程实时链上业务流转,为纳税人带来便捷服务体验的同时,也堵塞了股权转让中税收征管漏洞。
作者:王中旺
来源: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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