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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分类新规落地!融资类信托到底还能不能做?

用益研究 2023-03-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结构化金融 Author 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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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有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信托公司开始着手根据通知的要求进行试填报。《通知》中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分类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类似,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服务类信托和公益/慈善类信托。三大类业务下边又细分更多更加具体的业务分类。


下图是媒体记者根据了解到的信息整理出来的信托业务分类的具体情况。其中,标红的地方是与之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分类。



 《通知》与征求意见稿具体的不同之处分别是:


一是将“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改为了“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


二是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新增了“家庭服务信托”;


三是将“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的“其他财富管理信托”改为了“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1.


单从新的信托业务分类来看,信托业务分类对于当前信托业务开展的影响不大。很多信托原有的业务只是换了一个名称,仍然可以继续开展。对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而言,真正具备重大的影响的是《通知》中提到“(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通知》设置5年过渡期,以便信托公司有序开展存量业务整改。


根据资管新规的精神和具体要求,信托公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是存在问题的。然而,资管新规并未限制信托开展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监管近几年来对于信托公司压降通道业务与融资类信托业务,推动信托公司非标转标,主要的出发点是规范影子银行的发展。2020年12月, 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影子银行报告》。报告的内容体现出来监管对于影子银行无序发展所带来的风险的担忧。


然而,影子银行的发展也有其重要的意义,影子银行的展业自由度与灵活性高于商业银行,能够为那些商业银行难以顾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然而,中国的经济体系一直以来有“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监管规律,当前处于“纠枉必须过正的阶段”,监管的关注点是宏观审慎,防止系统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因此在短期之内,即使对于信托的这种限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体企业的融资,监管也难以做到两全。


很多信托人员担心当前的这种融资类信托业务未来是否会全部清零。


作者认为是不会的。


监管的政策可以分为制度与术两大类型。


制度是指确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市场主体在规则之下开展业务,监管不做其他的约束。术是监管在特定形势之下为达到特定的目标,除了要求市场主体遵守制度之外,还会要求市场主体主动采取或限制特定的行为。


术的政策因时而变,有的时候前后截然相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政策,在近两三年里,从松到紧再到放松,前后出现几次方向的变化,就是这样一种术的下策。当前压降融资类信托可以视为是一种术的政策,从制度而言,融资类信托并不违背各类法律法规,也不违背金融监管原则。


2.


资产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开展股权类投资与开展债权类投资,都是投资,并不存在质的差别。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发放贷款,本质上就是开展债权类投资。在前面几年监管的“非标转标”政策推动之下,很多信托公司也开始发展起了投资标准化债券的信托产品,但是信托公司似乎一直没有找到这类业务的感觉。


开展标准化业务,信托公司相当于是只能私募的公募基金;


开展非标业务,信托公司相当于是只能面向特定对像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


无论是标准化业务,还是非标业务,信托公司都存在相对竞争对手(标准化业务的公募基金与非标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劣势。这种天然的优势,使得信托公司只能够通过创新,采取差异化战略,抓住特定的形势机遇,来求得生存与发展。


从资管的监管逻辑来看,资管是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为着委托人的利益开展投资业务,因此监管的的核心就是防范资管机构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非标类债权投资与标准化的债券投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债券投资的业务领域当中,债券的承销商作为卖方与资管机构作为买方,是相互独立的。非标类债权投资,相当于资管机构既是创设产品的卖方,又是购买产品的买方,因此,资管机构掌握较大的信息优势和权力,更容易利用这种权力来自身谋取利益。


从制度的角度,监管对于融资类信托或者说是信托开展非标债权类投资,更加需要关注信托公司有无违背委托方的意愿和侵占委托方的利益。之前的非标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就存在侵害委托方的利益的情况。资金池产品的后续购买者,实际上成为了接盘侠。有的信托公司在前面产品的融资方出现还款困难的时候,发行新的产品接替旧的产品,这也是一种对于购买新产品的投资者的利益侵害,因为投资者并不了解这其中的内情。


非标投资业务,相比标准化投资业务,从监管的角度而言,显然前者更难监管。然而,金融监管是在金融服务实体和防范金融风险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非标投资业务,由于资管机构掌握更大的业务自由度,也更能够发挥资管机构的“银行家”职能,解决标准化产品投资解决不了的问题。


一辆装备超强动力的发动机的跑车,自然需要灵敏有力的刹车。如果担心车子跑得快而将发动机故意磨损掉,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行为,更合理的情况是提高自身的驾驶水平和配备防护设施。从这个角度而言,作者认为,当前监管对于非标投资业务的限制,并不是要将非标全部扼杀掉,而是在找到合适的防护设施之前的权宜之计。


作者:宋 光 辉

来源:结 构 化 金 融


往期回顾:

纵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上篇)

纵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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